1、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南正东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金刚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6750 元(月平均工资6700 元*2.5(工作 2 年 1 个月多 10 天);2、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 个月工资 6700 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18年 3 月 10 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11022 元(月平均工资 6700*2+6700*10/31*2-已支付 1 个月工资 6700)。以上三项合计:34472 元。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
2、由:申请人于 2016 年 1 月 31 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传输设计部湘潭项在目组设计员职位至今。第 1 次签定劳动合同时限为 2016 年 1 月 31 日至 2017年 1 月 30 日,2017 年 2 月 8 日续签合同为 1 年期限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止,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规定为从事设计部外派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员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无固定地点。从 2017 年 2 月 8 日续签 1 年劳动合同后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期间被申请人从未通知申请人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只在2018 年 2 月 28 日电话和 QQ 群内通知申请人不能在原来的岗位
3、工作,且不能继续在湘潭工作,需派往外省工作,并尽快交接申请人手上的工作。当时申请人同意在 2018 年 3 月内尽快交接手上工作,但不同意调换岗位和工作地点。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 2018 年 3 月份工作交接期间的工资以及按照劳动法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方式解除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两年多的时间内一直在湘潭市内工作,从未出差或外派。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以及技术能力一直受到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好评,并被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推荐给被申请人处评为优秀员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拟定的劳动合同 2 份先由申请人签订后邮寄给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签订后邮寄一份给申请人但一直推托未给,直到 2
4、018 年 3月 8 日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了 4 张劳动合同的关键页照片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多个在湘潭的员工同样也是未拿到被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双方相互执有条款,存在避免申请人申诉被申请人的嫌疑。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后都未通知申请人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再要求申请人继续工作一个月后才电话通知申请人调换岗位和工作地点或选择辞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并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条款。2018 年 2 月 28 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尽快交接工作,由于是设计工作,交接工作工程中需对手上的事项、资料一一说明和移交,并需完成未完成的设计,但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
5、交接期内的工资,同样违反劳动法合同法。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被申请人需调换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需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申请人(劳动者)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从 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平均工资为 6700 元每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6200 元+每个月发 500 元优秀员工奖金,详见银行工资流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6、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5 个月经济补偿金加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 1 个月经济补偿合计 23450 元(6700*(1+2.5)=23450)。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申请人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0 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二倍工资的剩余未付款 11022 元(月平均工资 6700*2+6700*10/31*2-已支付 1 个月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仲裁诉求的金额 34472 元,请依法裁决。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签名)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