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管理领域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
措 施
权力层级
1
价格监管
对经营者为去库存、降损耗开展促销活动中使用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未达成交易、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主动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施行,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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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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