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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起不起诉案件的调查分析.docx

1、25起不起诉案件的调查分析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做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目前在不起诉的适用效果上,却不尽人意,存在“两升”现象,即随着检察机关不诉率的上升,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受害人不服不起诉也在上升,甚至出现涉法上访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如何行使不起诉的权力,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对我县2003年度的25起不起诉的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与分析。一、

2、2003年不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2003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及本院自侦部门提请公诉案件189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19件25人,不诉率为13%,其中相对不起诉17人,存疑不起诉8人,在自侦案件中存疑不起诉6人,相对不起诉5人。受害人不服不起诉要求复查1案,本院控申部门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二、不起诉案件的主要特点1、相对不起诉案件多。相对不起诉案件占17人,占全部不起诉的68%,没有绝对不起诉案件,存疑不起诉8人,占全部不起诉的32%.2、相对不起诉案件均属于轻罪案件。17个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共涉及罪名8个,其中交通肇事6人,故意伤害1人,非法侵宅2人,挪用公款2人,收购赃物2人,非法拘禁1人,受贿

3、2人,贪污1人。3、自侦案件存疑不起诉多。存疑不起诉案件共8人,其中自侦案件6人,所占比例为75%.4、不起诉案件数量较多。不起诉率为13%.5、申诉复议少。受理申诉案件1案,无公安提请议复核案件。三、对办理不起诉案件的几点思考1、合法性原则与弹性原则并重。一些承办人员普遍认为办理不起诉案件最重要的是合法性,只要实体上合法,程序上合法就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实质上说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从法律规定上看就是“可以”而不是“应该”,这一弹性规定,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不应该认为只要是合法就应该作不起诉。2、共同犯罪案件不应对某个犯罪嫌疑人

4、作相对不起诉,有受害人的案件,受害人不同意作相对不起诉的,不应该作相对不起诉。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原则。相对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体现。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后,该案件不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但作为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对某个人作相对不起诉,而整个案件依然按照诉讼程序进入法院环节,法院依然要进行审判,因此不能体现诉讼经济原则。从法院审判权的角度看,也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同样有受害人的案件,受害人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用相对不起诉,如果检察机关作不起

5、诉决定,势必造成受害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或向法院自诉,检察机关要办理申诉案件,法院要受理自诉案件,增加受害人的诉讼成本,还易产生受害人对检察院的不满情绪,甚至产生涉法上访。3、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一般不应作相对不起诉。一般人认为检察机关既然有相对不起诉的权力,对自侦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实体上看是轻罪案件,程序上又经过检察长同意,就可以作相对不起诉。但事实上,作相对不起诉对检察机关弊大于利。从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要求看,检察机关每年查处的案件少,判刑的少,相对不起诉较多只能是加剧这种现象。从诉讼程序上看,相对不起诉是无罪的认定,但检察机关扣押款物的处理上存在一些难题,检察机关并没有没收赃款权力,假如

6、若干年后被扣押人提出退还扣押款物,检察院又要旧案重理,从这个角度看,也不能体现诉讼经济。4、自侦案件存疑不起诉问题。存疑不起诉要么是案件事实证据方面存疑,要么是法律适用方面存疑,虽然每一个存疑不起诉案件都是由院检委会决定的,但检委会是在较短时间内听取公诉部门一方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建议适用听证序。适用听证程序一方面更公平,可以听取侦察部门及公诉部门两方的意见,另一方面对于提高检察机关侦察水平也大有好处。即检察机关对拟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当召开由侦查部门、公诉部门、检察委员会成员等参加的听证会,经过听证后,检委会再讨论是否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于已作出存疑不起诉的

7、自侦案件,案卷应全部退还自侦部门,以便以后发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这样既可以保证存疑不起诉的质量,又能提高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5、不起诉的内部监督问题。复查不起诉工作是检察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由于种种因素控申部门人员长期在本部门工作,几乎没有经过公诉工作的培训,对于公诉工作不熟悉,对很多司法解释掌握不全面,难以对一些复杂不起诉案件作出准确分析判断,因此如果要想加强对不起诉工作的内部监督,就要加强对控申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公诉工作的业务知识的培训。6、公诉工作的考评方式对不起诉的影响。目前上级检察院考评公诉工作要求做到零无罪判决,这个要求明显不科学,因为无论什么案件,都受侦查人员的业务

8、水平、侦查技术装备条件、发案时自然条件、作案方式方法、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等多方因素制约,从认识论上来说,人们认识事物也是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办理案件也是一个认识的过程,因此有无罪判决是正确的,没有无罪判决才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上级院要求零无罪判决,其直接的后果是不起诉案件的上升,放纵犯罪嫌疑人。从检察机关权力来说,检察院有“起诉权”,法院有“审判权”,现在检察院自身对自已又要求有“胜诉权”,显然是把审判权的关口前移,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7、暂缓不起诉不宜推广。暂缓不起诉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间内,附条件地不起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这个制度要求被告人给予一定款项,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并向某公共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项,检察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时间考察。我国并没有暂缓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也没有收罚款的权力,从办案时限上看,时间短了不能知道被告人悔改表现,考察时间长了,又超过了审查起诉的办案时间,因此暂缓不起诉制度不应推广。作者单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作者:胡伟筠单位电话:03973912000邮政编码:46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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