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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样本.doc

1、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1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1.关于印发《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通知 公司通字〔 〕17号 六矿,松河煤业公司、马依煤业公司、恒普煤业公司、盘南煤炭公司: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已经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一章 总

2、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及上级有关瓦斯抽采要求,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消突,实现 “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烧、零窒息、零突出”的目标,特制定本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二条 制定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 第三条 矿(公司)是本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责任主体。 矿长(经理)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

3、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各矿(公司)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等。 安全副矿长(安全副经理)是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监督负责人,负责瓦斯抽采评价的监督工作,确保瓦斯抽采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矿(公司)瓦斯抽采工作应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应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分、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

4、位、监督有效。 第五条 公司将不定期对所属矿(公司)的瓦斯抽采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矿(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细则、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生产副总经理 安全副总经理 成 员:公司通风部、安监局、生产部、动力部、调度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5、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要求; (二)负责组织审查公司瓦斯抽采工作规划、计划等; (三)负责组织瓦斯抽采技术科研攻关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工作,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74MPa或瓦斯含量大于8m3/t的; (四)石门揭煤工作面等。 第十条 矿(公司)在编制生

6、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公司)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以预期的矿(公司)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应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它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矿(公司)应积极试验和

7、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公司对矿(公司)的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十二条 预抽煤层瓦斯方案应在分析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 卸压瓦斯抽采方案应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

8、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抽采达标方案设计应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方案设计应由矿(公司)总工程师和矿长(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应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平剖面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角、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采

9、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应由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报告应由矿(公司)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报告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第十五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并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质量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第五章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 第十六条 矿井(公司)应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在基础条件满足“先抽后采”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

10、标进行评价。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和矿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应包括工作面概况、抽采系统概况、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相关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体系第十一条、十二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公司)瓦斯抽采达标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本体系第十一、十二条要求的;

11、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体系第十三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 (一)采、掘工作面无瓦斯抽采工程施工设计; (二)瓦斯抽采工程未按设计施工; (三)无瓦斯

12、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 (四)掘进工作面单孔瓦斯抽采浓度大于10%; (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大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大于8m3/t等。 第十九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及评价;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及评价;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价等。 第二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

13、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第二十二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参数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及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

14、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公司)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可解吸瓦斯量的计算,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突出煤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点应符合下列要求(非突出煤层参照本条执行):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米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

15、120米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米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而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米的范围; (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米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 (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

16、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二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二)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17、 可解吸瓦斯量Wj(m3/t) ≤1000 ≤8 1001 - 2500 ≤7 2501 - 4000 ≤6 4001 - 6000 ≤5.5 6001 - 8000 ≤5 8001 - 10000 ≤4.5 >10000 ≤4 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它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米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

18、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第二十五条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

19、0≤Q<100 ≥60 100≤Q ≥70 第二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第二十七条 矿井(公司)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公司)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矿井(公司)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公司)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公司)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第二十八条

20、突出煤层区域验证测定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采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区域验证按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三)采煤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区域验证,但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米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8~10米。 (四)煤巷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21、 1.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2.对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工作面,每推进10米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3.对采取了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工作面,每推进50米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4.在构造破坏带和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必须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5.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米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五)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至少保留2米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施工超前验证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必须先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2、 第二十九条 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程序 (一)对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工程进行评价。审查瓦斯抽采管径是否符合要求;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存在积水、漏气;瓦斯抽采工程是否存在缺项等。 (二)对抽采钻孔有效范围界定及抽采钻孔布置均匀程度进行评价。审查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分析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布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抽采盲区。 (三)对瓦斯抽采参数进行实测、评价。审查瓦斯抽采计量装置是否完好;实测瓦斯抽采浓度、流量等瓦斯抽采参数是否符合要求;实测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对抽采效果达标进行评价。审查瓦斯抽采量、抽采率等抽采参数计算是否准确;审查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等瓦斯赋存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抽采效果是否达标等。 (五)对突出煤层区域验证参数进行评价。审查验证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布置是否符合要求,防突仪器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检验等。 审查钻孔的实际施工情况:钻孔布置是否存在盲区、钻孔施工是否存在喷孔、顶钻、夹钻等现象,钻屑瓦斯解析指标及钻屑量是否超限,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是否超过规定。 (六)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消突效果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矿井(公司)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将达标情况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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