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战略供应链管理中信息共享的意愿冲突问题112020年6月23日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文档资源摘要: 作者首先提出并定义了供应链管理中信息共享的意愿冲突问题。经过归纳, 这些意愿冲突问题被区分为三对不同供应链参与者间的信息共享矛盾, 并对造成这些矛盾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 作者提出了几条解决信息共享意愿冲突问题的建议。关键词: 供应链管理; 信息共享; 意愿冲突 一、 问题的提出 供应链管理( SCM,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 是指对参与供应链企业的相关物流、 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一体化管理, 目标在于经过提高对用户
2、服务水平、 降低供应链总体成本, 并寻求两者间的适当平衡( 因为前两个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矛盾的) , 从而提高整条供应链及参与供应链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 实施供应链管理, 具体能够选择如快速响应( QC, Quick Response) , 有效顾客响应( ECR, Effective Customer Response) 等不同策略。但无论实施何种策略( 并进而应用某些具体的技术, 如: EDI, JIT, ABC等) , 供应链管理的本质就是经过分享信息, 优化各供应链参与企业生产、 库存、 营销等的决策, 因此供应链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就是实现供应链上各个节点企业间的信息共享。
3、实现供应链上的信息共享主要有三种技术模式, 即信息传递模式、 第三方模式、 信息中心模式, 而且都有成功实施的案例。可是在技术条件已然成熟的情况下, 我们却发现能成功实施供应链管理的仍是个例, 相当数量的案例以失败告终, 而更多的企业因感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而依然在供应链管理的门外徘徊。主要原因是, 虽然技术条件具备, 但各供应链参与者对于共享信息的意愿往往是单向的, 即某一方( 一般是信息的需要方) 希望共享信息, 而另一方( 一般是信息的提供方) 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共享信息。这种冲突容易导致信息共享彻底失败, 而”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供应链管理自然也就无从谈起。我们不妨将这类问题定义为供
4、应链管理中信息共享的意愿冲突问题。 二、 意愿冲突问题的分类和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 经过对供应链上不同节点间在信息共享上的意愿冲突问题进行归纳分析, 至少存在以下三对供应链参与者之间的意愿冲突问题。 1 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信息共享问题( 此处的供应商能够是批发商, 也能够是制造商) 。 实现了现代化店铺管理的零售商一般都使用条码、 POS机和店铺管理信息系统, 实时、 详尽、 精确地记录了每一位顾客的每一笔交易的品种、 数量、 价格、 规格、 折扣、 时间等信息。如果供应商能整合各零售店铺的销售数据库成为自己的数据仓库, 并对其应用已成熟的数据挖掘方法和软件, 就能够得出较可靠的、 连续的、
5、时变的、 低廉的顾客知识。这些知识对于供应商开发设计新产品, 调整市场策略、 安排产量分配、 调整库存政策等意义重大。供应商的这些应用不但提高了供应商自身的竞争能力, 也因为其产品能更好地满足顾客需求而增加了零售商的销售机会。无疑, 这是合则两利的好事。 可是, 基于以下原因, 在国内, 现阶段很难说服零售商将自己的POS数据或者其它重要的销售、 顾客信息提供给供应商。( 1) 传统上, 销售数据, 特别是精确到每一笔交易的详细销售数据, 被认为是高度机密的商业秘密, 即使是企业内部也需要控制访问权限, 更不用说向企业以外透露。这种根深蒂固的认识一时之间难以转变; ( 2) 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
6、能够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代理人往往能利用这种不对称从委托人那儿得到最大的收益。因此零售商独享销售数据, 则零售商对供应商就占有信息上的优势, 利用这些信息上的优势, 零售商有可能获得额外的好处。比如, 能够对供应商提供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 从而要求如推迟付款期限, 增加现金折扣等。这些经过信息不对称获取的额外利益一旦在信息共享后将荡然无存; ( 3) 中国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 特别是零售企业, 抵抗风险和实施长期战略的能力较弱。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零售商趋向于规避风险和获取短期利益。这就如乘数一样, 加剧了前述( 2) 因素的作用力。 2 不
7、同供应商间实现信息共享的问题。 在供应链网链结构中, 从核心企业出发, 即使对于同一品种, 也往往存在多个供应商, 它们提供高度可替代的产品。一方面, 任何一个供应商都希望能掌握某特定产品全面的市场信息, 包括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等数据, 以制定合理的策略; 另一方面, 不同的供应商之间, 其本质就是竞争关系, 而且随着市场势力向买方转移和全球化趋势, 它们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因此供应商在希望掌握竞争对手信息的同时又不希望竞争对手掌握自己的信息。这种互相冲突的要求, 如果在纯粹市场的条件下经过博弈, 结果就是互不共享信息。 3 最终用户和零售商在信息共享上的矛盾。 现在许多百货业和
8、部分超市业使用诸如会员卡、 荣誉顾客卡、 贵宾卡等方式, 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顾客给予一定的优惠, 或者提供一些增值服务。这种做法初始目的是为了保持顾客忠诚度。可是, 很快零售商们就发现现在它们的销售数据库中多了顾客属性( 姓名、 年龄、 性别等人口统计属性) , 而利用这些增加的属性, 零售商至少能够有两方面应用: 一是经过挖掘特定顾客的数据, 能够针对每个顾客的特定偏好, 实施一对一营销; 二是经过向供应商提供相应顾客数据, 以增加供应商对销售数据分析深度和广度, 从而更好地提高顾客服务水平。这是实施供应链管理的一种重要技术和策略。 可是顾客的消费行为属于个人隐私, 大多数消费者不希望( 除了
9、炫耀性消费) 自己的消费行为为她人所知。同理, 消费者也不会希望零售商将自己的消费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或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进行深入分析。由此就产生了零售商希望信息共享和消费者要求保护隐私要求之间的矛盾。 三、 问题的初步解决设想 1 不要过于依赖”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几乎所有的供应链管理理论都重复强调供应链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支持、 参与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性, 要求各供应链企业高层首先建立相互信任, 并由高级管理层向中下级管理层和操作人员逐步渗透这种理念, 从而在全供应链上营造起相互信任合作的的氛围。可是这种提法存在以下缺陷: ( 1) 由于它完全依赖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远瞩( 或者是之间的私人关
10、系) , 使得这种方法只能应用于少数企业之间, 而不是一种具有普遍应用价值的根本性解决方法; ( 2) 如果供应链过于复杂, 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与太多的相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信任关系, 则高级管理人员的时间、 精力将完全消耗在建立”关系网”中, 或者根本就超越了高级管理人员可控制的范围; ( 3) 只是一种概念性质的提法, 而不是具有可操作规程的解决方案。 2 分阶段逐步推进信息共享。不应该企盼能一次性达到理想的信息共享状态, 可行的是分阶段逐步实施。例如为在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第一阶段, 零售商能够选择部分品种和若干供应商, 向其提供由零售商自己对相应销售数据的分析结果, 而
11、暂时隐藏原始销售数据; 第二阶段, 经过绩效分析, 在双方体会到初步信息共享带来的好处并建立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后, 零售商能够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原始数据, 由供应商直接进行分析, 并可逐步扩展分享信息的范围。由于供应商相对零售商更具备对某特定产品的专业性, 由其直接分析原始数据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三阶段, 在前两阶段建立的信任基础上, 能够施行厂商管理存货, 零售商能够取得供货之外的增值服务存货管理, 厂商具备了更大的灵活性, 而且双方能够共同获得由提高了顾客服务水平带来销售业绩增加的好处。 3供应链管理不应改变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竞争者之间的冲突。供应链管理能够改进供应链中上下游之间合
12、作关系, 可是它无助于改变同一产品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冲突, 而且它也不应改变这种关系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竞争, 有竞争就必然有冲突。在信息共享这一点上, 供应链应该制定一定的标准, 下游的厂商( 主要是零售商) 应该依据此标准对所有上游厂商一视同仁的提供信息, 而不能依据下游厂商的偏好有歧视的提供信息。也就是说, 不应该因为实施了供应链管理在增强了某一方参与者的竞争力的同时损害了另一方的竞争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这是帕雷托最优的基本要求; 从博弈论角度看, 这是保证供应链处于均衡从而供应链管理得以维持的基本要求; 最直接的看, 公平竞争的环境能够保证消费者( 包括最终消费者和中间厂商) 的利益不
13、受垄断势力的损害。 4 必须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供应链管理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顾客服务水平, 提高对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也是提高顾客服务水平的重要方面。现在电子商务领域已经开始应用的一些隐私保护政策, 能够为一般商务领域参考。比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 和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 CICA) 于1997年联合携手推出了网站信誉服务体系WebTrust, 提出的网络隐私保护原则主要有: ( 1) 通知。任何组织或机构在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前, 必须收集信息的目的、 使用方式、 修改或更新信息的途径等给予通知; ( 2) 选择。消费者拥有选择她们的个人信息能否被向第三方公开地权利; ( 3) 安全。收集、 保存和使用私人信息的网站实体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来避免信息的丢失、 泄漏、 损毁、 更改、 滥用和越权读取; ( 4) 读取。消费者能够读取并审查她们的个人数据, 并能够更新、 修改或删除不准确信息。显然, 这些原则在供应链管理隐私保护领域也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 解决供应链管理信息共享的意愿冲突问题, 一方面, 要靠企业自身努力; 另一方面, 解决意愿冲突问题还需要制度的安排, 因此还需要立法部门、 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等在相应领域予以大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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