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努力开拓,逐步形成了以生态环境法和四位一体的房地产法为标志的特色体系,为学术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在法律系新设经济法教研室; 1980年在首次为本科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章,以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要内容授课,开启了环境法教学历史的序幕。由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教材将环境法作为单独的一章,这是中国环境法教材最早的版本之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刘文华教授首次将环境法作为选修课程单独开设,面向本科生教学,当时国内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所高校开
2、设环境法课程。1998年4月,周珂、李艳芳、李延荣三位老师创建了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和房地产法, 2001年编写了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环境法和房地产法。十年来共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SSCI论文1篇,另有二篇SSCI和SCI期刊约稿已完成并提交发表;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2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社科学术文摘等转载、转摘多篇;出版专着、编着教材43本;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41项;地方级科研项目13项。 一、生态环境法学 环境法作为我国法学领域最年轻的分支学科,在调整对象、研究范式、体系结构等法学研究的基本层面问题上一直处于探索和争鸣过程中,生态环境法学的提
3、出和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0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生态环境法论是教育部九五法学重大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若干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的子课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最终成果。该成果以生态学、环境科学与法学相结合为研究基础,反映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途径和法律体系,以生态学中的生态要素原理为依据,拓展传统环境法的研究领域,革新研究范式,创设生物资源保护法、非生物资源保护法、人文生态保护法和生态外部空间保护法的自然资源法体系,并将这一体系移植到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环境法当中去。 此前我国的环境法教学与研究基本上是建立在环境科学的基础上,生态环境概
4、念的提出及其在环境法中的应用曾受到过严厉的质疑。生态环境用语最早是我国黄秉维院士于1980-1982年修宪时提出,并写入宪法中。1此后,“生态环境”一词更多地进入到政府层面和人民大众层面。2005年有三名院士认为“生态”是与生物有关的各种相互关系的总和,不是一个客体,而环境则是一个客体,把环境与生态叠加使用是不妥的。“生态环境”的准确表达应当是“自然环境”,外文没有“生态环境”或“生态的环境”的说法,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将“生态环境”译为“ecological environment”,是中国人的造词,未见于国外的科学着作。上书不久,国务院即要求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对该文组织讨论,提出意见。
5、但也有不少学者坚持使用这个概念,如有学者认为,生态、环境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说“生态环境”是概念重复或大致重叠,是不对的;说由此“生态环境”一词不科学,不能用,也是不对的。“生态环境”一词,就是“生态和环境”,或“生态或环境”。当某事物、某问题与“生态”、“环境”都有关,或分不太清是“生态”还是“环境”问题,就用“生态环境”。这正是中国语言的特点。科学上该如何翻译,可根据其固有的意思,明确为“生态”时就“生态”,明确为“环境”时就“环境”,明确为“生态”和“环境”,或“生态”或“环境”,都可以按实际译。此种现象在中外文翻译中很多,是文字、语言的特点,不能认为中国语言形成的词汇在外国没有,就不科学
6、。“生态建设”、“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都可以用。至于生态环境的概念究竟对中国环境保护事业有何实质性的危害,至今自然科学界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与自然科学界围绕语言学和逻辑学纠缠不清形成对照的是,自从生态环境法学的概念提出以来,得到了法学界的高度认可并得以不断拓展。究其原因,一是学界前辈的支持与肯定,事实上如果没有法学界在修宪过程中的肯定,而仅凭自然科学界人物的认可,这个重要概念应当是无法入宪的;二是国家与公众的需要与认可;三是环境法学特殊的发展背景。 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纯粹意义上的环境法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基本上是以环境科学为基础的污染防治法,针对的是
7、以当时发生于西方国家的“八大公害事件”为标志的、以污染受害者利益为核心的环境问题。而苏联东欧当时大都没有环境法,代之的是生态法和自然资源法,简单地说就是把大气、水、海洋、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要素同时视为环境要素,保护了这些自然资源等于是保护了环境,也等于是加强了环境对污染物的承载力。为此,前苏联制订了生态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而这些法律同时承担着环境保护的功能。这种模式符合这个阵营的实际需要,尤其是符合苏联的情况,与日本等自然资源贫乏的国家相比,作为自然资源大国的苏联强调自然资源保护是顺理成章的,更何况苏联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严重依赖自然资源;其次,这也更符合计划经济的体制要求,部门经济在相当程度上
8、就是对自然资源的分类管理,既要分部门又要讲平衡,生态学及其方法至关重要。当时全球环境法可以说是向两个路径发展,即污染防治方向的环境法路径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生态法路径。当时我国参加修宪和最早环境立法的法律界人士不可能没有看到这个背景。这两条路径均有合理之处,也均需要完善和发展,同时这两条路径也有融合的趋势,例如更偏左的法国就有所谓自然保育法和污染防治法的二元化趋势,日本等国在90年代起也重视了自然资源保护,俄罗斯则在2003年制订了环境保护法。 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在立法上非常重视借鉴国外的经验,环境立法作为阶级性和政治性较弱的领域,更强调与国际接轨甚至可以移植。但当时西方经济的兴盛与苏联东
9、欧的势微不可能不对我国环境立法产生影响。我国早期环境立法带有很明显的西方特别是日本的痕迹,从早期学者群的分布来看,也是以研究欧美和日本的学者为主,只有马骧聪先生等少数学者对苏联东欧环境法有较系统的研究。因此,在我国宪法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这二元中,早期环境立法更多地体现的是以生活环境保护为重点的污染防治。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联合国提出可持续发展以来, 特别是90年代全球环境问题突显以来,生态问题才得以更广泛和高度地关注并追求与环境问题的一体化解决模式。这个过程在国外的开始和发展并无太大阻力,在国内由法学界及时把握并坚定地付诸实践。90年代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率先就污染防治
10、与生态保护设计出一体化的保护模式并在其后的许多环境立法中得以体现。人大环境法教研室提出的生态环境法的概念顺应这个历史趋势,生态环境法的理念和方法根植于中国大地。 生态环境法的价值判断并不应着眼于其语言学和逻辑学的正确与否,而在于它对我国经济、社会、法制等领域的功能。生态环境的概念与以往纯粹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相比,主要有以下进步: 第一,在污染防治方面,传统的污染防治是以人为核心,而生态环境是以生物群体为中心,这就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举例来说,人能忍受DDT而秃鹫则不能,如果等到人不能忍受时,一切都为时已晚。也就是说,以秃鹫作为生态环境中生物群体的中心物比以人为中心物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因此
11、美国已不再使用水污染防治法这个用语,而是使用清洁水法这个生态环境法的用语,此外还有清洁空气法等也是同样道理。 第二,在环境保护的方法上,传统的污染防治是末端治理方式,难以做到预防为主,而生态环境引入了生命科学的理念,强调类似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治理,而且也只有把生态作为系统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事实上,在环境保护立法上诸如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法等“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控制型环境保护法与生态环境法的概念是高度一致的。 第三,从历史上看,人类生态保护远早于环境保护,特别是中国的生态文明有悠久的历史,应当而且可以植入环境保护而赋予环境保护新的活力与内涵。近年来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人与自然的和谐
12、、生态文明建设等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溶为一体,一定意义上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概念的延伸和必然结果。从这个切入点出发,人民大学环境法在国内首次运用社会法学的原理研究了环境责任社会化问题,在生态补偿研究、环境保险研究等新领域的研究取得突破并在国内首次系统地研究环境法与民法关系,将民法的权利本位理念和方法引入到环境法学研究,发挥物权法中相邻权的环境保护功能,在我国民法典的制订特别是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订过程中,提出并被采纳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运用民法典的立法成果和研究成果积极推动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 第四,传统环境法学中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设计是与部门经济相对应,缺乏科学的组合。长期以来,各种教材中
13、自然资源保护法有的分为七、八章,有的分为十几章,但各章之间没有任何科学关联性,学生学习起来吃力,也不能像其他法学分支学科那样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法学科的科学性。生态环境法将生态学原理引入到自然资源法,按照生态三要素原理,将这部分内容整合为三章,或四章,这种体系与联合国有关规范中自然资源按生态属性或持续性属性的分类方法相接近,使环境法体系趋于严谨和科学,很快得到我国学界的认可。 第五,生态环境法远比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更开放,能够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传统环境法的原理下,诸如人类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自然灾害防治、10能源法、11气候变化应对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是难以包容
14、的,生态环境法的提出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有些属于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研究专着空白的,例如,李艳芳教授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12李延荣教授的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13周珂教授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实例与解析、14竺效副教授的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15这些专着着眼于现当代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学术观点,率先抢占学术高峰,大大提高了教研室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事实上,也正是人大环境法第一次将人文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治法纳入环境法体系,在能源法、气候变化应对法制研究16等方面较早形成系统性的成果并处于国内较领先的水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科,不仅重视与
15、传统部门法学科的结合,同时关注相关非法学学科的研究情况,如环境法与环境科学的结合、环境法和经济学交叉领域的研究、以及环境政策科学方面的研究,环境法教研室与民法学界、刑法学界、经济法学界、国际法学界均有合作科研项目和成果。 二、环境法基础理论特色与贡献 人大环境法教研室在环境法基础理论领域提出如下学术观点,在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一,在环境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上,对“人与自然关系”环境法调整论提出了质疑,认为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17 第二,对环境法的本质特征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环境法是追求人与自然重新协调的法、环境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的主张。18 第三,对环境
16、权进行深入研究,并对环境权与发展权、生存权的关系进行探讨。19主张环境权的创设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环境权利可与物权法更广泛地结合,特别是利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来创制“环境区分所有权”。这种区分所有权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环境家园意识,赋予其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权利和成员参与权利,使环境权利成为具有类似物业管理性质的财产权利、管理权利、民主权利及合同权利相结合的复合性权利,也更有利于理清与环境相关的产权关系,并提升其法定化程度。20 第四,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主张我国应当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
17、度,提出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从而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制度上的基础和保障。21 第五,提出要正确地解读“协调发展”原则的确切内涵,在“协调发展”原则的重心问题上,强调“协调发展”原则的重心是“协调”。22 第六,关于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主张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生态保护和建设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生态建设的执法和司法要加强。23通过考察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路与对策。24 第七,提出“促进型立法”的概念,在国内首先开展“促进型立
18、法”的研究。“促进型立法”是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手段,是“管理型立法”的重要补充。25我们明确提出将我国循环经济的专门立法定位于“促进法”,并作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础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而不是循环经济法。26 生态环境法理念对人民大学环境法学科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使环境法更富活力,更积极,更具成长性。例如,竺效的博士生论文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荣获2008年度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27又如,教研室承担的联合国和国家林业局项目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退化防治能力建设法律完善子课题,成功地运用了生态环境法的理念和生态系统管理模型对我国相
19、关法律体系做出科学的评价并提出完善建议,取得良好的效果,受到联合国专家组的高度评价。这个课题组的论文Toward an Improved Legislative Framework for ChinasLand Degradation Control发表在联合国自然资源论坛上,28这是美国人文社会科学索引SSCI和自然科学索引SCI的系列刊物,这也是我国环境法学界及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这一等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第一篇论文,标志着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进入国际最高水平的突破。 三、四位一体房地产法学 把生态环境法的理念融入房地产法,是人大环境法教研室的最初尝试,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我们将生态环境法强调的系统
20、平衡、利益平衡等理念运用到环境法教研室的房地产法教学与研究,在国内最早提出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保障法和物业管理法四位一体的模式,29受到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国内学界的高度评价,得到许多院校的认可和采纳。早在1999年,周珂教授的论文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论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国内最早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入房地产法,针对我国房地产业商业优先的倾向,提出了重视房地产物权利益、优先关注贫困人口住房利益、重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等观点,初现四位一体房地产法体系的雏型,302000年人民法院报、南方周末等报刊大篇幅报导了这些学术创新观点,引起学术界的广泛重视。 1998年以来,环
21、境法教研室先后开设了土地法、国土资源法和房地产法等新型课程,使人大法学院成为国内最早开设此课程的高等院校之一。根据学科建设和和发展的需要,环境法教研室李延荣教授和周珂教授于2000年3月出版了房地产法,这是国内第一部注重物权法与房地产法结合的教材,31同时将周珂教授编着的物业规范管理教程32以及李延荣教授编着的房地产管理法、33房地产法研究、34房地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35作为对房地产法相关知识的补充和扩展,并为研究生开设了房地产法和物业管理法的相关课程。近年来环境法教研室积极关注住宅保障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周珂教授于2008年8月出版的专着住宅立法研究,36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住宅立法工作的进程
22、,同时在教研工作中邀请了国内研究住宅保障的专家学者来我教研室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我国住宅保障的立法问题,在法律界和房地产业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目前,环境法教研室从本科生到研究生的房地产法课程所用的教材已经全部配齐,包括:本科生教材房地产法、法学研究生专用教材房地产法律问题研究和法律硕士研究生用的教材房地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这些教材均受到读者的肯定和一致好评,并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尤其是李延荣教授和周珂教授合着的本科生用书房地产法已被多所高等院校作为有关专业房地产法课程的使用。李延荣教授独着的以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为主要对象房地产管理法也被许多高校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房地产法课的使用,该书在200
23、7年被评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并被第二次出版。因为有丰富教材的支撑以及学术探讨活动的开展,教研室逐渐形成了四位一体的教学体系,即:房地产物权、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及住宅保障四个部分,这四部分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房地产法学的完整框架。这种四位一体的教学模式为全国房地产法教学之首创,达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在同一学科内区分不同的对象,分类别和层级进行教材建设,满足各类学生教学和学习的需要,这在全国高校的房地产法教学领域是探索和开拓,也是人大环境法教研室重要的学术特色和贡献。 在国土资源法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也充分体现了人大环境法的特色。在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的同时,教研室教师适应实践发展
24、的需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早在1986年我国首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时起,李延荣教授就开始教授和研究土地法律问题,承担了9项有关方面的研究课题,发表有关专业论文20余篇,并出版有关方面的专着。其中在重要法律问题上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包括: 土地租赁法律问题37 李延荣教授的专着土地租赁法律问题研究填补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建立后我国土地法学研究领域的一块空白。作为对土地租赁问题的专门研究,其为我国今后的土地租赁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和可以借鉴的立法经验,并对拓展土地法学研究的视野,促进有关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该书提出以下基本观点: 1.土地租赁既是一种交易行为,又是
25、土地资源重新配置的方式,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的稳定密切相关。因此,土地租赁制度从来就不是纯粹的私法领域。从土地租赁登记、租金控制、租赁期限到租赁关系的终止以及权利义务的设定,均未充分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 2.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属于特别物权,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用益物权或地上权。 3.土地租赁作为我国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是对我国现行土地出让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在目前情况下推进我国土地有偿使用进程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国家应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调整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土地租赁关系,规范土地租赁行为,防止国有土地
26、资源流失,引导土地租赁规范有序的发展。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集体土地流转是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之后,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进行的改革。研究成果针对近些年来学术研究领域和试点地区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集体土地流转应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非泛指的集体土地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应建立在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基础上,在流转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土地所有者所有权的保护,因集体土地多为无偿使用,因此,使用者在流转其土地使用权时应先处理好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并将流转收益在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38 土地空间权问题 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过程中,李延荣教授针对我国有关空间权
27、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物权法应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空间利用权做出前瞻性的规定,包括空间利用权的取得,空间利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空间利用权的流转,空间利用权行使过程中与役权的关系以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等。建议物权法明确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及其与空间利用权的关系。39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 该研究成果系教研室接受委托而以专着形式完成的研究成果。其上编专门针对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问题进行研究,分别探讨了林权流转的概念、特征、林权与物权法的关系、林权流转的前提和基础、林权流转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国外林权流转制度的评析、现实条件下林权流转制度的设计以及林权流
28、转中的利益协调问题。下编专门针对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地使用费问题进行研究,分别探讨了林地使用费的概念和特征、意义和影响,林地使用费的产生、发展与现状,林地使用费收取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收取林地使用费的依据和障碍。该书提出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时应对林地实行有偿使用,而实现林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实现林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就是收取林地使用费。收取林地使用费是林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的前提和条件,也是在林权流转中促进了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的重要经济杠杆。40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研室虽然起步较晚,但通过教研室研究团队的不断努力,已经在国内环境法学领域占据重要位置,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环境法教研
29、室的研究团队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态度,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深切关注国内国际环境问题,在环境法领域研究中辛勤耕耘,不断进行开拓性研究,为推进国家环境法制的建设和完善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赢得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学术地位。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陈永林:我对“生态环境”一词的理解,载生态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简讯2003年第9期。 蒋有绪:不必辨清“生态环境”是否科学,载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李志江“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意义与社会应用,载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
30、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周珂、刘红林: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周珂、侯佳儒: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载河海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李延荣:制定中的民法典与环境法的互动,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0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李艳芳:论我国能源法的制定,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 12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李延荣
31、: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周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实例与解析,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15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6周珂:论气候变化应对的水循环机制,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第7期。 17李艳芳: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新思考,载法学家2002年第3期。 18李艳芳:论环境法的本质特征,载法学家1999年第5期。 19李艳芳:公民环境权初探,载法学家1990年年第5期;环境权若干问题探讨,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6期;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20参
32、见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21李艳芳: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载法学家2000年第5期;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22李艳芳:规我国环境法“协调发展”原则中心的思考,载中州学刊2002年第2期。 23参见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 24李艳芳:关于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25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33、 26李艳芳:系统化构建中的循环经济立法,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27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8周珂等:“Toward an Improved Legislative Framework for ChinasLand Degradation Control”,载自然资源论坛 2008年第32期。 29李延荣:房地产法律体系研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003年;周珂:新时期居住权制度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 30周珂: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论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载
34、法学家1999年第12期。 31李延荣、周珂:房地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2周珂:物业规范管理教程,中国计量出版社2001年版。 33李延荣:房地产法律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4李延荣:房地产法律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5李延荣:房地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6周珂等:住宅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7李延荣:土地租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8李延荣: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 39李延荣:关于土地空间权的思考,载法学家2006年第3期。 40李延荣、周珂:集体林权流转和林地使用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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