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简称“园区”)信息化项目标管理,深入降低项目风险,提升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全方面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依据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措施、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专题资金管理暂行措施和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专题及关键项目管理措施,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局办需在每十二个月10月前向园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息化办”)申报第二年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信息化办在征求财政局意见后,主持制订信息化建设预算方案,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经过后,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实施。第三条 依据项目性质,本细则中包含信息化项目关键包
2、含:软件和系统集成项目、设备采购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等三类。第四条 在本细则中,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步骤分为:项目计划、项目开启、项目建设和项目推广四个阶段,具体包含:可行性研究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可行性结果论证、立项审批、招投标、协议签署、项目建设、试运行、项目验收、项目运维、宣传推广等十一个步骤。各类信息化项目全部需严格根据本实施细则建设和实施。第二章可行性研究立项第五条 为了有效发挥信息化建设专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项目实施成功率,激励开拓创新,园区信息化项目凡金额超出200万元(含),必需进行可行性研究;低于200万元,局办可依据需要进行申请。可行性研究经费由信息化发展专题资金统筹安排。第
3、六条 可行性研究项目,由局办每十二个月3月、8月进行申报,信息化办定时统计汇总。各局办产生新信息化创意后,需要先向信息化办提交可行性研究申请;可行性研究预算超出30万元(含),需要信息化办报园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预算低于30万元, 报信息化办审批。审批经过后,方可立项。可行性研究立项后,依据工作进度,信息化办在会同财政局查对经费后,拨付可行性研究所需经费。第七条 软课题研究资金拨付,标准上按五五百分比分两次支付,签署协议后支付50%,完成可行性结果论证后,支付剩下50%。第三章可行性研究实施第八条 对于核定经费超出30万元(含)软课题研究项目,如需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研究,则应由局办根据政府采
4、购法进行公开招标;金额在30万元以下软课题研究项目,由局办向信息化办提供采购标准及要求,信息化办汇总后统一公开征集方案,由局办组织议标,确定承建单位并报信息化办和财政局立案。第九条 局办和软课题承建单位签定协议后,组织实施,并对研究过程和结果把关。第四章可行性研究结果论证第十条 软课题承建单位提交研究结果后,由局办进行结果预审,预审经过后报信息化办,由信息化办依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组织教授进行评审,并将教授评审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无异议,由信息化办核发结项通知书。第十一条 本阶段里程碑:经过论证可行性研究汇报。 第五章立项审批第十二条 局办依据工作需要提交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报园区相关技
5、术支撑部门(信息中心,计划局等)进行方案技术审核,会同技术部门审核意见,报信息化办立项。第十三条 如立项申请项目已立案并明确预算,且资金未超出立案预算,立项经过。第十四条 凡未列入“园区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项目,由信息化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报资金合理性审核。审核预算低于30万元立项申请,由信息化办审核;审核预算超出30万元(含)立项申请,需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复审。如审核无异议,由信息化办核发立项通知书。第十五条 凡已经经过立项审批,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年取得实质推进而需转入明年项目,需重新开启立项审批步骤。第十六条 每十二个月额度固定常规性支出项目,在首次支出时,需立项审批;以后每十二个月支出额度
6、除非发生改变,毋需反复立项审批。第六章招投标和协议第十七条 立项经过后,局办组织进行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预算金额超出30万元(含)信息化项目,须根据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由局办组织议标,议标过程和结果需报信息化办和财政局立案。相同条件下遵从“优先选择在园区信息化项目承建商征信平台中有良好统计供给商”标准。第十八条 协议签署前,提议先经过法务审核,签署后协议须报信息化办和财政局立案。第十九条 本阶段里程碑:已签署协议。第七章项目建设第二十条 为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园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实施项目监理制,监理费用列入园区信息化专题资金预算。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步骤,信
7、息化项目建设过程分为:方案和计划、需求分析、设计、开发实施、测试、系统布署六大步骤。第二十二条 局办需对项目建设过程产出物组织技术支撑部门、监理单位、承建单位进行质量审核。审核经过后,开始下一阶段工作。第二十三条 对包含“项目整体架构、建设范围、里程碑计划、协议金额”变更,须由信息化办协同相关单位和人员综合评定变更合理性。评定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审核经过方可实施,并报信息化办和财政局立案;其它变更,局办能够协商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自行实施,结果报信息化办立案。第二十四条 本阶段里程碑:1、方案和计划:系统方案和项目计划。2、需求分析:需求规格说明书。3、设计:设计文档。 4、开发实施:项目
8、开发文档和测试汇报。第八章系统试运行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在验收之前,依据需要进行项目标整体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由局办和监理单位一起评定试运行结果。试运行阶段结束后,承建单位须向局办提交试运行汇报,经局办正式确定后,报信息化办立案。第九章项目验收第二十六条 试运行结束后,项目转入验收步骤,局办会同监理单位一起进行项目预验收。第二十七条 对于包含多个局办,或金额超出50万元(含),或园区关键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需报信息化办组织外部教授进行验收;其它项目,可由局办组织内部验收。第二十八条 验收不经过项目,必需立即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验收经过,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报信息化办立案。第十章项目运维第二十
9、九条 管委会机关信息化项目建成后标准上应委托园区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包含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成后,其中共享地理信息标准上应委托园区计划建设局(地理信息处)负责维护。第三十条 除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运维项目外,信息化项目建成后运维管理,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运维费用标准上应列入项目建设单位日常经费预算。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定时绩效考评和立案。第十一章项目推广第三十二条 系统运行后,信息化办会同局办协调相关部门,促进系统运行使用。第三十三条 依据需要,局办应协同项目承建单位面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专业信息化培训,推进信息化项目标宣传推广工作。第十二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文件要求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步骤图2、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步骤输入输出表3、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填报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