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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侵权行为归责要件的因果关系.docx

1、作为侵权行为归责要件的因果关系现代法治的原则之一,即是法律不能使人对不是他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而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然而什么是因果关系,如何明确划分因果关系的范围,在侵权行为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至今未有定论。简单地说,作为侵权行为归责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它不同于哲学中所谓的因果律,因为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广泛而复杂的,若将凡与损害事实均有前因后果联系的行为与物件均列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无疑将扩大行为人的责任范围或追加众多“无辜”的行为人,其结果是要么社会中生活的人处处谨小慎微,人人自危,始终处于不安

2、全的状态之下,要么大部分的人陷于无休无止的、繁多的诉讼之中,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下。于是,实际的审判活动给我们提出另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什么样的因果联系才属于侵权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即在众多的事物联系中,应该从哪里划出一定界限、抽出一定环节作为法律上有意义的因果关系,从而使侵权责任得以确定?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我们总希望在复杂、多样的现象后面找出一条普遍、单一的规律,使今后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举一反三地作出判决,使前后不同的行为人得到公正的处理,也可使社会中生活的人在预设自己行为时有可靠的参照目标。但目前,理论界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多是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往往从具体的案例中归纳出各种各样的

3、因果关系现象,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得因果关系的理论如同因果关系的现象一样庞杂多变和捉摸不定,最后得出的结论仍难以用于审判实践;或是就因果关系而研究因果关系,依照纯粹的逻辑,在抽象的层面上单纯地看待因果关系,这样做的结果是在因果关系理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一条巨大的鸿沟,前者飘然在上,落实不到实际之中。笔者认为,这两种方法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更为明显。在研究因果关系之前,这两种方法都忽略了这样的前提:1、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与研究哲学上事物之间有无因果联系不同,其目的是确定某一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是否造成了损害事实、造成了多大范围内的损害事实,而不是研究对于某一损害事实的形成都有哪些原因和条

4、件。若要研究后一个问题,即是将损害事实至于中心,发散状地回溯至前寻找原因,无疑扩大了研究的工作量,也会因与前一问题之间的交叉而将因果关系变得错综复杂、难以辨认;2、研究因果关系是为了在审判中的运用,因而因果关系与举证的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文讨论因果关系的目的,不在于希望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论的完善有所贡献,而仅仅旨在在上述两个前提下,讨论在审判中如何才能运用因果关系以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正如上文已经说过的,如果单就因果因果关系谈因果关系,往往容易陷入陷入无限抽象的陷井之中。如果在因果关系之外,选择一个可以作为分类判断标准的概念,通过这个标准来谈论因果关系,则会显得更易把握和理解。不难看

5、出,在整个侵权行为法体系中,“过错”具有中心地位,起着责任限定的作用。本文下面就以过错为标准,分别探讨因果关系在不同情况下的确定。一、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上将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分为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表述为“若无,则不”,常常是为损害的发生提供可能性的那些行为或物件,可称之为“条件”。普遍的共识是行为人不必为事实上的原因承担责任。法律上的原因表述为“直接”、“接近”、“预见”,是那些为损害事实的发生提供了现实性的行为或物件,是法律上可真正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有学者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6、这就是必然因果关系说。但是,条件与损害之间的偶然的联系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应构成原因,例如行为人故意利用条件造成损害。如果否认条件作为原因,反而会不适当地开脱一些应负责任的行为人的责任,并且使受害人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得到补偿。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说,其观点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由于缺乏任何一个条件,损害都不会发生,因此各种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当负责。但是,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由于不排斥原因和结果之间所有的可能性的联系,往往使行为人难以被适当地免除责任。为此,我们可以兼采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优点,克

7、服他们的缺点,采用修正了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按照过错责任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这就是说,在行为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所有那些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事实范围,便都可构成法律上的原因,条件不构成原因。但当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时候,条件亦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因。下面仅举三个案例分述之。案例一,某A因意外事件骨折而住院,按规定医院应对每一位患者进行全身体检后方可接受其住院,但当时接诊医生认为A为偶然骨折,谅不会有其他大病,便违反规定,未对A体检便收其入院。住院期间,A因受其他探视者刺激,引发心脏病而猝死。本案中,医院未对A进行入院体检,显然是存在过失的。如果A经过体检,医院便会了

8、解A患有心脏病,自然会对其心脏病发作采取预防措施,这样也就不会导致A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因此,医院违规接受A入院与A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其责任。案例二,某C搭乘客运汽车,司机于行驶中紧急刹车,致使其头部受伤,合并发生意识障碍,造成精神分裂症。事后查明,某C于事发前即已呈现精神病的前驱徵兆,紧急刹车所致的头部受伤,仅诱发出其潜伏的病态。本案中,司机在刹车时,不是故意侵犯乘客的行为,且不能预见到乘客C存在潜伏的精神病徵兆,只能预见到乘客可能会因紧急刹车而致头部受伤,因此,司机的紧急刹车只与C头部受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与C精神分裂症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客运公司仅对前一损害事实

9、承担责任。案例三,即着名的蛋壳头骨案。一般情况下,行为人A对B头部的打击不会导致B的头骨破碎,但若B的头骨异常脆薄,稍加打击即会破碎,则A对B的故意打击行为仍应当承担责任。1939年,英国法官马肯农在判决中指出:“一个对他人犯有过失的人,不应计较其受害人的个人特质,尽管受害人的这种个人特质增加了他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对于一个因致人头骨破裂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的头骨的异常易于破裂不能成为抗辩的事由。”需要加以强调的是,马肯农所谓的“过失”,应当指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为只有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到相当程度时,法律才会对行为人施以更严格的标准,将一般难以预见到的“条件”亦列为原因。二、推定行

10、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损害并非由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行为所导致,但是否完全由被告所致,难以确定。为保护受害人利益,国外的立法和判例常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有关联就认定其有因果关系。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需要推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往往也难以证明行为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此时,若行为人不能反证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还需要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在无法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过错的推定与对因果关系的推定实质上合二为一,只要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那么就认定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反之,只要推定因果

11、关系成立,就可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典型的例证是“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案”,如数个打猎者在一处同时向一个方向开枪,其中只有一颗子弹击中了受害人,但无法确知是谁的子弹击中了他。这种情况下,对数个打猎者采取过错推定的方法,只要每一打猎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击中受害者,均推定是他击中了受害者,他对损害存在过错,他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又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中,只要推定了动物主人或看管者在看管上有过错的情况下,可推定看管动物不严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三、行为人无过错情况下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在无过错情况下仍要承担侵权法上的责任。其基础在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在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归责完全不考虑

1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考虑他们之间对过错的举证责任。这时因果关系的确定变得相对容易,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事实与法律所规定的特定行为或物件之间存在着相当的、盖然的因果联系即可确立侵权责任。在这里,无需再区分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只要是损害发生的条件,都可作为引起损害的原因加以苛责。如以下案例:案例一,某村农民主张其耕作的水稻因为砖窑烧重油所排放废气的危害,重则枯萎,轻则矮化欠收。法院认为:砖窑燃烧重油排放的废气必将对农作物产生危害,其危害特征与受害水稻特征相符;参照砖窑未使用重油前,附近水稻未发生受害现象,且离砖窑近的水稻受害较重、离其远者受害较轻等情况,水稻受害与砖窑烧重油之间

13、确有因果关系。此案中法院未考虑农民水稻的枯萎和矮化欠收还可能存在着农民日常耕作管理不善、天干日旱、水稻种子存在缺陷等其他原因,仅因砖窑排放废气与水稻受影响之间存在着相当的联系即断定二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案例二,美国加利福尼亚某腺癌患者证明其致病原因是其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了十一家制药厂生产过的DES,但却不能证明造成损害的药物究竟是哪一个厂家的产品。最后法院判令各制药厂按他们当时生产和销售的DES在市场上所占份额来承担受害人的损失。这十一家制药厂承担责任的理由仅是患者的母亲在怀孕时服用了他们生产的药物,而该药物被证明会引起患者所患疾病。至于到底是服用了哪家制药厂的产品,引起疾病可能会存在其他原因与否,则在所不问。注释分类的理由及可行性,源于因果关系与过错之间的相互影响和渗透,参考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第191199页。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97页。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第193页。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99页。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第194页。参考书目:1、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4月。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3、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4、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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