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一、“严打”历史合理性的分析刑事政策是政党、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刑事活动准则,表明对预防、惩治犯罪所持的基本态度,不仅是一切刑事实际活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立法、司法的过程和归宿中。1任何一项刑事政策的制定都有其产生的思想和社会基础,都是基于现实的需要。“严打”刑事政策同样离不开她产生的特定时代背景。(一)严峻的治安形势是催生“严打”的现实基础没有犯罪就没有刑事政策。犯罪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产生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就“严打”刑事政策而言,没有犯罪状况的严重性也就没有“严打”产生的现实合理性。1( P56)“十年内乱”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犯罪分子,
2、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在一段时间内,我们还没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相当大的一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在刑事犯罪中7080%左右是青少年犯罪。严峻的客观形势,迫使人们不得不开拓视野,寻求新的犯罪对策。依靠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手段预防犯罪,治理罪犯,教育青少年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实践活动。作为这种新的犯罪对策思想的初步总结,集中概括在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纪要和中共中央1978年制定的 5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首先提出了新的犯罪对策思想的一些基本原则。1981年中央召开的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
3、谈会上,对新的犯罪对策思想做了高度的概括,在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一新时期的刑事政策。同时对这一刑事政策做了较详细的阐述;对于极少数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于大量的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既不判罪劳改,也不送去劳教,而是要依靠全党、依靠全社会力量,加紧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预防犯罪;对于一部分现行刑事犯,根据轻重,区别对待,该劳教的劳教,该逮捕的逮捕,该判刑的判刑。198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再次肯定和强调了“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指出综合
4、治理的中心环节是青少年教育,综合治理要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要采取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措施和多种方式。应当说,这一时期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我国已经提出了完整的刑事政策,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政策和“两极化”政策(一方面对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另一方面,对大量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既不判罪劳改,也不送去劳教,而是着眼于教育、感化、挽救),并在实践中予以执行。但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本身的不成熟和过于粗疏,人们并不能把握和理解,又由于它生长的土壤和条件不具备,因而,在这一具有时代意识和与国际接轨的刑事政策产生后,人们并不适应。同时,由于对刑事犯罪的危害
5、性认识不完全一致,实行“严打”的方针思想不够统一,有的人犹豫不决,有的人担心与依法办事相冲突,有的人担心出现新的冤假错案,对刑事犯罪分子心慈手软,以致打打停停,摇摇摆摆,零打碎敲,软弱无力,从而出现了“坏人不怕法,好人怕坏人”的不正常状况,导致刑事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狂。据公安部统计:1980年全国立案75万多起;1981年89万多起;1982年74万多起。1983年头几个月案件继续猛烈上升,虽然后四个月开展了“严打”战役,发案大幅度下降,但全年总数还达61万多起。如果计算上大约30%至50%的“隐案”,那么,这几年的实际发案数要比统计数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同志及时作出开展“严打”的战略决
6、策。结束了几年来打击刑事犯罪徘徊不前的局面。从1983年8月起,全国开展了持续3年,分3个战役的统一行动、集中打击。这一场“严打”斗争,在明确的思想指导下,步调一致、行动迅速,效果非常显着,治安形势迅速改观。群众获得广泛的安全感。1984年全国立案数为51万多,1985年全国立案数为54万;1986年为54万多。应该说,“严打”刑事政策的提出并实施,对于维护当时非正常的社会治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二)法治经验不足是实行“严打”的决策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领导全党坚决拨乱反正,摒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 ”的错误方针,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决策,在短短的几
7、年内,先后制定了宪法和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在内的大量法律、法规。但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我国的法制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备,有待于今后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不断加以完善”。“不可能一下子就是成套设备”(邓小平语)。另一方面,“现在,不但有不少群众,而且有不少共产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同时,在政法机关内部还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我们的一些干部,由于学习不够,对各种法律、法令理解不深,工作中缩手缩脚,以致有
8、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同志错误地把法律的稳定性看作是绝对不变的,或者把“罪刑法定”看作是“罪刑固定”,把犯罪行为从具体的社会条件中抽象出来,绝对化起来,认为相同的犯罪行为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应只能受到相同的惩罚。甚至“把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量刑的幅度硬往有利于罪犯而不利于人民的方面去解释”,(P299)产生了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的现象,导致刑事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狂,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就有一个治理手段的选择问题。在当时各方呼吁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大力倡导法治反对人治的情况下,使用法治的手段似乎是更为可取的。虽然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对刑事
9、犯罪予以矫正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单纯依靠法治打击犯罪也难以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但不能违背正常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的社会情势。如果选用人治的方式,采用某些特殊的手段从重从快地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虽然有可能较快地抑制犯罪,但这样做难免要僭越正常的法律程序,有违背法治之嫌。在决策层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问题举棋不定之时,邓小平同志于1983年7月16日与胡耀邦、赵紫阳同志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谈话,7月19日又与当时的公安部长刘复之谈话,表明了态度。“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况,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
10、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对如何开展“严打”斗争,邓小平同志也作了明确的指示:“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P330)“这场斗争是政治斗争,但是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邓小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思想,扭转了“文化大革命”后若干年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政策执行方面按部就班、徘徊不前的局面。从1983
11、年起,中国开展了为期 3年的3个“严打”战役(集中统一行动),仅1983年8月至年底,全国共摧毁犯罪团伙7万多个,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数以十万计,缴获各种枪支万多支,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有10万多名。这一举措取得了重大成效。但从政府执行的方式来看,人治的性质是比较明显的。对此胡伟博士认为,从1983年集中统一行动措施出台的过程可以看出:第一,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策过程具有高度人格化的特征;第二,政策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群众运动(打战役)而非官僚体制,以特殊的行政授权取代一般的司法程序;第三,指导思想上反对官僚体制和司法程序的“四平八稳”,主张从快、从重、从严和“一刀切”。有鉴于此,可以认为“严打
12、”总体属于一种人治的政府执行方式。当然,决策层也特别注重把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行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使“严打 ”合法化。如中共中央于1983年8月25日发出的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中,一方面提出了“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另一方面在交待政策时,又特别指出要“讲清楚从重从快惩处与加强法制的关系。”同时,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些决定,使得司法制度和程序适应了“严打”的要求。上述情况既表现出决策层对法治的形式
13、上的追求和在价值取向上对人治的忌讳,也说明在当代中国政府执行中法治仍然是与人治融为一体的,法制是为特定政策服务的。在犯罪活动比较猖獗,犯罪分子气焰比较嚣张,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而法治手段又不足以奏效 的情况下,也就不得不使用一些人治的方式。(三)对刑事政策认识混乱是导致“严打”出台的思想基础1978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和随之而来的思想大解放,在刑事政策领域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面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犯罪形势恶化的状况,社会主义制度是否产生犯罪的理论不攻自灭;仅仅依靠惩罚的手段、改造的方法追求消灭犯罪的理想也随之破灭。原有刑事政策的思维定势和政策导向在现实中受到冲击。在实事求
14、是、解放思想、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中,党中央及时地纠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适时地提出了“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一新时期总的刑事政策;打击与教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以及对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惩处,对大量的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两极化”政策。这些刑事政策与现代刑事政策思想新社会防卫论是相契合的。新社会防卫论主张“刑法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对付犯罪的工具。首先应当对预防予以极大的注意,通过预防抵制诱发犯罪的因素,其中包括个人的因素即特殊预防和社会肌体的因素即一般预防;其次,不应超越刑罚的范围,对犯罪形势和冲突形势
15、,同时也运用民法的、行政法的、社会法的以及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组织等方法。”这与“综合治理”中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措施和多种方式预防犯罪、教育青少年是多么的相似。新社会防卫论提出“以保护人的权利、尊重人的尊严、提高人的价值为目标,以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基本内容”的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这与我们反思“文化大革命”践踏人权、漠视法制、制造冤假错案的教训后,提出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人实行教育改造,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新人并安置就业,使之复归社会的政策又是多么的一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与西方国家70年代中期提出的“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
16、刑事政策也有相同之处。我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与“重重”相近;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与“轻轻”相近。上述分析可见,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与现代刑事政策精神是相一致的。但是,由于受到旧的思维定势的惯性影响,加之对现代刑事政策思想掌握的不准,因而,一度出现了对刑事政策理解、执行混乱的状况。如“有的同志认为现在的犯罪分子大多数是青少年,他们是工人、农民或劳动人民的子女,对他们应该多做教育挽救工作”,产生了以教育代替打击的倾向;有的同志“以为综合治理就是教育挽救工作,或主要是教育挽救工作,甚至以为应该尽量以教育手段代替
17、打击手段,似乎打击手段用得越少越好。因此,一讲加强综合治理,就放松和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工作。 ”由于我们对综合治理方针的理解带有片面性,把大量的工作放在预防犯罪和教育、感化上(当然,这也是必要的),没有很好运用专政的威慑力量,该杀的没杀;该捕的没捕或捕了又放;该判的没判或轻判,使犯罪分子气焰更加嚣张,更加肆无忌惮,到处为非作歹,残害人民。“坏人神气,好人受气”,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批评政法部门 “软弱无能,心慈手软”。10还有的同志对阶级斗争心有余悸,“怕搞错两类矛盾” ,“担心出新的冤假错案,不时还有人责怪公安机关抓人多”。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就是应该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
18、,“对这类分子的法律措施要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再如,“有的同志认为,既然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就不必再提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犯罪”。“有的同志把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说成是搞惩罚主义、重刑主义、报复主义”。 11“甚至有人用四个共产党员的名义给党中央写信,反对依法从重从快。对此,小平同志很快作了批示,指出:依法从重从快是正确的,应继续贯彻。”又如“有的公安保卫干部提出,现在对大多数犯罪分子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改造方针,而且要做到三象,这样一来对程序中提出的对重大现行罪犯从重从快惩处,决不心慈手软的提法觉得不好理解,顾虑今后还要不要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12
19、这种认识实质是把“从重从快”与“三象”方针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出现了忽视或偏废一方的现象。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能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P217)以上这些思想认识上的混乱,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对刑事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的后果。不少地方犯罪分子逞凶肆虐,无所顾忌,许多流氓团伙横行城镇乡村,无恶不作。为澄清一些模糊认识,纠正打击不力的倾向,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出台了“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集中统一行动的决策,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可见,对
20、于现代刑事政策理解不全面或不顾国情,照搬照抄国外的刑事政策是不可取的,难以指导实践,对治理犯罪是不利的。因而,“严打”决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对刑事政策片面理解的错误 倾向。(四)旧体制、旧观念影响尚未消除是“严打”产生的社会基础计划经济时期,在对待犯罪的对策上,其指导理念是:(1)“国家至上”观念。由于过分强调专政的职能,控制犯罪的任务主要由国家承担,“犯罪控制的模式基本上是国家本位,即控制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就是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控制的手段就是国家司法权的运行、行使”。13(2)阶级斗争观念。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下,对犯罪分子首先要按政治标准分清是“敌人”还是“人民”。同时对
21、“敌人”的标准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毛泽东提出的弹性很大的“六条政治标准”为依据。此外,毛泽东还认为对敌人使用专政的方法,对人民内部矛盾则只能用“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这就抹煞了人民内部的犯罪以及民事、经济纠纷都可以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处理。按此逻辑,则凡要给以强制处理的,就是敌我矛盾了。这也反映出把罪犯都当敌人,把司法机关都叫“专政机关的幼稚病”14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下,不间断地搞政治运动,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适当地扩大了专政的范围。(3 )法律工具论和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在“国家至上”的理念指导下,强调国家优先,国家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最终沦落为单纯进行阶级
22、斗争和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仅仅具有阶级性,而没有社会性。法律作为全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规则,公民争取和享受权利的凭借的社会功能被取消;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国家权力异化的功能被废止。同时,由于我们鄙弃一切非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不承认人类创造的法制文明有共同性与相互继承性,否认人权的普遍性和超阶级性。因而,在摧毁反动的旧法统和旧的法律体系的同时,对旧政府和西方所有国家的法律一概采取“蔑视和批判 ”的全盘否认态度。这种连同洗澡水与孩子一同泼出去的作法,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制观念带来了消极影响,法律成了禁区,一时间谈法色变,噤若寒蝉。法律不仅“虚无 ”而且实亡。法律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23、社会调整的手段就只有政策规范。(4)政策至上的理念。政策高于法律,政策具有最高权威,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非常广泛的运用。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对法律起指导作用,法律只是实现政策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由于我们片面地把政策抬到不适应的高度和过分地依赖政策,导致中国几十年以政策代替法律,政策干扰法律,最后政策扼杀了法律的生长。15以政策为主治国,实际上是一种变相人治。(5)秩序优先,效益至上的观念。在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指导下,刑事政策积极追求的是镇压敌人,消灭犯罪,保护国家利益,维护超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政治目的。而忽略或放弃了对国民利益的保护,或者片面地认为打击了敌人就等于保护了人民。这
24、种国家本位的功利主义的刑事政策观颠倒了国家惩罚权的功能,把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以国家为规制对象,改变为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出发点,以国民为规制对象。这种本末倒置的刑事政策观导致了刑事法律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因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其实并不必须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没有这些刑事法律并不会妨害国家有效惩治和控制犯罪。而且没有法律的约束,国家司法机关反而可以更 加有效、灵活地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16在上述观念指导下的我国刑事政策必定是国家本位型的刑事政策。伴随着思想解放运动,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人治转变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上来;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地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
25、(彭真同志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提出的);从单纯地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到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相结合;从消灭犯罪的理想型刑事政策到预防犯罪为主的现实型刑事政策的转变。但这种转变需要一定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地量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我们提出了现代刑事政策思想和刑事政策体系。但传统的观念与现代观念还在博弈过程中,现代刑事政策由于它生长的土壤和条件不完全具备,必定面临着冲击和挑战。一是受国家至上观念的冲击,难以形成国家和社会的二元格局。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大政府小社会,全能政府的格局并没有改变。国家至上观念仍在起统率作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虽然我们也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齐抓共管社会治安,但只是国
26、家领导下的发动,并不是市民社会的自发启动。一方面国家为发动群众,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战之势开动一切机器,搞的轰轰烈烈,烈火朝天;另一方面公民缺乏参与热情,只是消极地受领任务,事不关己,甚至袖手旁观,任由犯罪者横行,形成了好人怕好人的局面。国家的主动性、积极性与社会的被动性、消极性相互抵消,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犯罪形势愈加严峻。无奈之下,只有启动国家的惩罚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时搁置。二是受群众运动惯性的冲击,难以形成法制社会的良性机制。我国于1980年至1982年先后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应对犯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新法刚刚颁布实施,一些司法工作人员还不完全掌握和熟悉,出现了对刑
27、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现象。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对社会治安产生了一些冲击和震荡,刑事犯罪活动突出,甚至出现了不正常状况。面对这种情势要么是完善法律,增强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强执法力度,但并不能立即解决治安问题。要么动用老办法,开展彻底扫荡的战役,能尽快解决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况。邓小平同志为了维护稳定的大局,巩固改革开放创造的良好局面,并保证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提出了开展“严打”战役的决策,并特别强调:“我们不叫搞运动,是不搞整人的运动,但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还必须发动群众,这是不叫运动的运动。”三是受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难以形成“预防犯罪,治理罪犯”的稳定格局。虽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的
28、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阶级矛盾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在政法机关仍然习惯于阶级斗争的思维定势,并用两类不同的性质矛盾的学说来判断犯罪问题,强调专政的必要性,尽管我们一直在反“左”,但宁左勿右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带有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对他们绝不能心慈手软,必须动用专政的手段,实行严厉打击。按此逻辑惩办与打击是首位的任务,预防犯罪,治本之策只能放在次要的地位。为了取得治理犯罪的实效,也可以本末 倒置。综合分析可以认为,“严打”战役的发动是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决定的。我们 不能用现时的眼光和理念去指责当时的“严打”战役,也不能用当时“严打”战役的实 效
29、来说明现实的合理性。二、“严打”现实局限性的审视“严打”刑事政策20余年的运行中,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不言而喻,但为何对“严打”始终存在不同的看法,甚而对这一刑事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对“严打”刑事政策的误读和对变化了的社会 情势缺乏深刻的分析而引起的。(一)对“严打”刑事政策的误读对“严打”刑事政策的误读导致我们在制定、执行和研究“严打”刑事政策中的误定 、误行和不切实际的轻易否定和批判。误读之一,把严打集中统一行动理解为全部“严打”刑事政策。早在1980年,彭真同志复出工作不久,就鲜明地提出了对严重刑事犯罪要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2
30、 “严打”刑事政策的正式确立是1981年中央召开的全国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即“对于极少数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简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为引用方便又简缩为“严打”方针。“严打”方针作为刑事政策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一、“ 严打”提出背景的特定性,严峻的治安形势和工作中打击不力的现象。其二,“严打” 对象的确定性,即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其三,“严打”方式的全面性。 “依法从重从快”。“依法”是区别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没有颁布以前的整顿社会治安的群众动员方式,使对刑事犯罪的对策法律化,包括严格执行实体
31、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两方面。“从重”就是指对于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在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惩处、严厉制裁,所以“从重”是针对实体法而言。“从快”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时间内迅速而及时地办案,及时侦查、及时起诉、及时审判、及时执行,尽快处理结案。1(P8 1)所以“从快”是针对程序法而言。其四,“严打”形式的多样性。“严打”的工作方式可以分为经常性打击和集中打击。集中打击是对犯罪非常突出时采取的方式,经常性打击则是“严打”的一般形式。以上分析可见。“严打”刑事政策与“严打”集中统一行动不是同一概念,严格地说集中打击只是“严打
32、”的一种工作方式,并不能代替全部 “严打”工作。邓小平同志在作出开展“严打”战役的决策时,也是多次谈到了“集中打击”“统一行动”,并非是“严打”的全部内涵。同时,超出“严打”对象范围也不能视为“严打”,不依法的“严打”也不能是“严打”,而是“乱打”、“滥打”。目前,我们把三次集中统一行动视为“严打”的全部是不正确的。在学者的论文书籍文中多次提到自1983年至今,我国已经开展了三次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迄今为止,由党中央发动的全国统一行动的“严打”总共有三次;第一次“严打”从1983年8月持续到1987年1月,第二次“严打”始于1986年4月,第三次“严打”也就是最近一次“严打 ”,从2001
33、年到2003年持续两年。学者们的批评质疑都是针对这三次“严打”而言的。孰不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并不是“严打”的全部,因而,质疑“严打”其立论起点不清,导致的结论也大多没有说服力。还有的学者从刑事政策视角把“严打”集中统一行动视为“严打”方针。“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自1983年“严打”起,“严打”政策就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部分,起着引导刑事立法,司法活动的作用。1(P68) 这实质是把1983年的“严打”集中统一行动认为“严打”方针的起点。这也必然导致对 “严打”刑事政策的全盘否定。误读之二,把新时期刑事政策片面化理解,使“严打”刑事政策出现了越位、膨胀的现象。全国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是在
34、政法系统拨乱反正,解放思想的情势下召开的,这次会议确定了新时期的刑事政策。彭冲同志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五市治安座谈会所解决的问题,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三条。一条强调了要全党动手,依靠群众抓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一条是明确地提出了要纠正打击不力和打击不及时的现象,对极少数重大的现行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要集中打击,下决心把它压下去。一条是强调对大多数一般刑事犯、违法犯罪分子区别情况处置,特别是对失足的青少年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17彭冲同志所讲的三条实则是新时期刑事政策的高度概括,即总的刑事政策和“两极化”政策,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认为我国不存在“两极化”政策
35、。如蔡道通博士在刑事法评论第11卷撰文,把中国刑事政策定位在“抓大放小”;游伟教授在上海法制报(2002年10月21日)撰文“ 严打政策的走向分析”,认为“严打”应走向两极化;李希慧博士在检察日报撰文“确立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这实质都认为我国不存在“两极化” 政策。在实务界甚至连总的刑事政策都忽略或轻视了,缺乏对我国刑事政策的整体和层次的把握,片面地强调打击。自1983年开展“严打”战役以来,从未停止过,几乎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唯一手段。对“严打”的片面追求,造成了“严打”这一具体刑事政策的越位、越权和恶性膨胀;造成了对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极大漠视和忽略。实质上是以“严打”代
36、替基本刑事政策和总的刑事政策。总的刑事政策的统帅和灵魂作用与基本刑事政策的指导地位让位于“严打”,变成了“严打”这一具体刑事政策的附 庸和陪衬。误读之三,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变成了一极化、片面化、极端化。如前文所叙,在学界倍受推崇的“两极化”刑事政策,我国早在1981年就已经提出,而且在1983年“严打”战役之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1983年“严打”战役之中决策层也反复强调要在“严打”的同时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近几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下决心组织几个战役,按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对犯罪分子毫不留情地予以坚决打击,才能震慑犯罪分子,教育挽救一大批失足青少年,更好
37、地贯彻执行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扭转目前的不正常状况”。18可见,“严打”不是目的,“严打”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要教育、挽救、感化一大批失足青少年。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忽略了我国“两极化”的刑事政策。理论界只是注意到“严打” 战役的不足之处,而没有充分论证我国另一极刑事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使得我国刑事政策的“轻轻”一面长期处于冷漠和遗忘之中,没有理论上的建树。实务界自1983年 “严打”战役以来,已经形成了“严打”的惯性思维,在急功近利的心态下,在政绩工程的利益驱动下,“严打”战役成为应对犯罪的唯一手段。由于过乱、过滥地盲目进行 “严打”战役,“严打”中存在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并产生了一
38、系列的负作用。“严打 ”在某种意义上是在浪费司法资源;“严打”将会导致重打轻防的倾向;“严打”容易导致司法不公,甚至出现错案;“严打”破坏法治,难以形成良性的法律运行机制等等。笔者认为,除了上述现象外,在刑事政策视野中其最大的弊端是使我国与国际接轨的 “两极化”刑事政策受到破坏,走向了“重重”的一极化、极端化。从不同层次主体划分还可以表现为决策者、理论者和实务部门的误读倾向。其一,决策者的误读。决策者即刑事政策的制定者。从这一主体的误读倾向看,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的规律缺少认识或认识不全面,注重经验性决策而缺少科学性。犯罪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社会现象,其发展的规律是时起时落,当社会发生
39、变革时必然要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其中也包括犯罪量的变化。对此犯罪态势一方面要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另一方面要客观全面地分析,同时要冷静地对待,既不能惊慌失措,也不能盲然所措。但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犯罪率升高的情况下,我们又在消灭犯罪的理念指导下,试图毕其功于一役,希望通过一二次战役从重从快,一网打尽。这种急功近利的决策必然留下许多漏洞和出现问题。但这并不能说明“严打”战役是错误的,如果不扫荡在社会面上的犯罪分子,任其横行霸道,为非作歹,社会是不会安宁的。假设当初我们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化的决策,在不放弃总的刑事政策并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的前提下实施“严打”之策,情况不是会更好吗?二是决策者对“严打”
40、的期望值过高,目标缺少科学性,使“严打”的成效在高目标下显得底气不足。改革开放之初的80年代,试图通过大力整顿社会治安,使社会治安秩序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然而由于改革开放,社会转型使诱发犯罪的因素增多,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只能成为不切实际的梦想;1983年又提出“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目标。应该客观地说,通过集中“严打”,确实有效地刹住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严重的犯罪态势,19841985年案件有所下降。19但社会转型的重大冲击打破了计划经济依靠行政管理的模式,全面改革开放打破了静态的社会,到1986年后犯罪又开始上升,“根本好转”成了泡影。随之又将目标修改为“争取社
41、会治安明显好转”。20然而犯罪的态势并没有达到明显好转的理想状态,继而又提出“使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有一个新的突破和大的进展”和“从根本上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稳定和好转”“维护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的目标。如何好转和持续稳定?什么是好转和持续稳定?好转和持续稳定的标准是什么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从“根本好转”、“明显好转”到“稳定好转”、“持续稳定”,目标一变再变,一改再改。其间的缺少科学性倒是根本的、明显的、持续的。到了1991年,随着对犯罪的科学的认识,不是为了消灭犯罪,而是为了控制犯罪,21提出了较为科学的目标: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
42、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17(P2)后来又进一步科学化为:力争尽快遏制住刑事案件继续大幅度上升的势头,使重大恶性案件得到控制,进而把发案率控制在相对稳定的幅度内,使城乡社会治安明显改观,社会和群众的安全感逐步增强,并实现持续稳定的社会治安局面,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出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2 2可见,刑事政策目的的科学性将影响刑事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所以在正确认识刑事政策的阶段性前提下,必须坚持科学性。科学性是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必须坚持的基 本原则。其二,理论者的误读。理论界和学术界的误读倾向也是比较明显的,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
43、面。一是对我国刑事政策研究的不深,没有把握新时期刑事政策体系的全部内容,而妄加评论。如前所述,有的学者对我国是否存在“两极化”刑事政策都不清楚,而套用国外的“两极化”刑事政策意图提出学者的理论建构,细观之这种建构并没有出1981 年我国提出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左右。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应该先把中国刑事政策理论梳理清晰,然后再反思和重构才具有理论的底蕴,其构思也才能具有理论张力。二是理想化、情绪化的成份较浓。要么全盘否定三次集中打击;要么推崇西方国家的轻缓化。孰不知,在西方国家同样也有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不然怎能有“重重轻轻” 的两极化政策。23正如杨春冼、余诤所论述的,“重重政策的直观表述
44、其实就是 严打,换言之,严打政策在20世纪后半期已在世界各国刑事政策中占据了重要位置。不过,严打政策毕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针对上述轻缓型的基本刑事政策所采取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24对此我同意王平博士的看法“严打对于控制犯罪率的上升只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不是全部作用。而且谁能证明并且保证如果不严打,犯罪率不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呢。学者可以轻松论证严打的种种弊端,但决策者却不能也不敢放弃严打,如果不严打的试验不成功,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25 如果学者们换位思考,假如你是决策者,在犯罪高发的态势下你又如何处置呢?依笔者之见,应该严肃、客观、冷静地分析我国刑事政策(包括“严打”政策)的得失,才能得 出
45、科学的结论。其三,实际部门的误读。政法实际部门是刑事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对于贯彻执行和实施刑事政策具有重要作用。在实施刑事政策的过程中,政法实际部门的误读倾向严重地影响了“严打”的效力和功能。其主要表现是一面倒、片面化、绝对化,使广大政法干警习惯于“严打”思维,只会使用“严打”的手段,其弊端突出表现在:在工作部署上出现盲目性,斗争方式上强调统一行动,具体操作时“一刀切”;干警厌战,基层基础工作削弱;多头部署,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任意确立严打对象,打击的重点不够突出;片面追求打击数量,弄虚作假现象十分突出;缺乏扎实细致的作风,形式主义严 重。(二)“严打”刑事政策要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严
46、打”刑事政策是在20多年前提出的,而在20多年后社会的情势已经发生了深刻的 变化,如若使“严打”继续发挥其政策的威力,就应该对已经变化的社会情势有所体认 ,方能解决“严打”与现时情势不相适应的状况。否则,就会导致削足适履的后果。其一,目前的犯罪形势已与1983年提出开展“严打”战役时有所不同。1983年“严打 ”战役主要是集中扫荡“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犯罪分子,所以提出了“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要求。这些犯罪大都带有“文化大革命”“打砸抢”的特点,流氓滋事、流氓团伙较多。就发案数来看不及现在的1/3,就犯罪的性质、手段和严重程度都不及现在的犯罪。当前的犯罪隐蔽性强,反侦察能力强,并带有政治性
47、(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国际性(恐怖主义犯罪)、暴力性(爆炸、持枪犯罪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这就使得我们以战役形式应对犯罪是难以奏效的。据某省公安厅统计:在该省严打整治斗争第一阶段中,被群众直接抓获和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只有853名,群众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也仅有6073条;而1983年“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期间,这两个数字分别为5810名和万条。26这足以说明犯罪情势的变化与“严打”战役适用的不协调性。其二,随着一元社会结构向二元社会结构转型,“严打”战役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如前文所述,“严打”战役是国家至上理念的产物,适应于一元化的政治国家。经过长达20余年的改革,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
48、相对分离为特征的二元社会结构体系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强壮,充分显现出二元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并具有明显的表征: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不再具有同一性,由于财产关系成为市民社会生活的主要因素,市民社会形成了自己的运行逻辑,这种运行逻辑强调市民社会的自主地位和自治能力,反对政治国家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以及与此相伴随的专制主义倾向。因此,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目的指向,政治国家的全部目的在于使市民社会的自主地位和自治能力得到维护、促进和发展。同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所在,政治国家不过是实现市民社会目的的必要而不可缺少的手段而已。虽然这些特征仅仅初露端倪,以政治国家为核心的一元社会结构体系还未完全退出历史
49、舞台,二元社会结构体系也还未取代一元社会结构体系。但是,中国已经开上改革开放的快车道,二元社会结构体系取代一元社会结构体系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必然。27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国家控制与预防犯罪不再是孤家寡人之事,不再是国家的强行推销,因为市民社会出于自身利益保护的需要,更急迫需要参与对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市民社会的兴起,使“严打”战役式的政治动员失去了其社会基础,从1996年和2001年的“严打”战役看,市民参与的热情并不高涨,缺乏19 83年“严打”战役时的激情和自觉行动,这势必影响到“严打”的效果。其三,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解决了“严打”法律资源和经验不足的问题,为“严打”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20余年是中国法制建设的辉煌时期,在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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