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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遴选实施细则.doc

1、 研究生导师遴选实施细则 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济南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守《济南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

2、三条 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遴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第五条 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一般应具有不低于所指导研究生拟申请学位的相应学位,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建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科、专业的导师学位从严掌握。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应用研究水平、开发能力,能开设研究生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学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导师遴选的基本学术水平要求 第七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近5年来的科研成绩

3、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主持国家级基金类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等),或主持省部级基金类项目并有2篇被SCI、EI收录的论文,或主持省社科规划(重点资助)项目并有2篇被SSCI、C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转载的论文,或发表被SCI、EI收录期刊论文3篇,或发表被SSCI、C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期刊论文3篇,或出版专著1部(首位),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奖励(自然科学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首位)。论文的有效性判据是通讯作者,未标注通讯作者的情况判据是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第八条 专业学

4、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近5年来的科研成绩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有工程应用背景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有工程应用背景项目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工程硕士: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和软件工程领域为10万,其它各领域为30万;翻译硕士暂不做经费要求),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不含自筹经费项目)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项目,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三等奖首位、二等奖前三位,一等奖前五位),或者是负责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的主要技术人员。以上无论满足哪一款要求,都必须有至少1项在研项目。 第四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九条 按照遴选通知的要求,研究生导师申请人经过学位与研究生

5、教育管理系统维护本人基本信息后,提交生成《济南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第十条 由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相关人员登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打印《审核表》并交至各学院秘书。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各学科实际情况、遴选限额及学科发展规划组织评审,并进行投票表决。投票人数不得少于分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分委员会人数的半数者视为经过。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过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将审核结果填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生成《推荐

6、汇总表》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汇总表》进行信息核对与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将结果上网公示一周后,学校公布研究生导师资格名单。 第十四条 外聘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和办法与校内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和办法相同。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制度以及双导师制工作的需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厂矿企业、大型医院和艺术团体等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外聘研究生合作导师。聘任原则必须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秀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外聘研究生合作导

7、师主要配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工作,遴选条件可适当放宽,能够由校内研究生导师推荐或校外专家直接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并备案,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济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聘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副导师资格的遴选程序。本人申请,由其挂靠的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 第十七条 导师招生资格每年审核一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第二章、第三章的要求审查申请人当年招生资格,并将招生资格审查经过的研究生导师材料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按照《济南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规定,将研究生助研经费转入学校研究生助研经费专用账户,审核合格者方可继续招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 (一)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以及联系出国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三)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人次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经过。 (四)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不能保证正常指导研究生。 (五)不能按时将研究生助研经费转入学校研究生助研经费专用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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