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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母撤销对子女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docx

1、 一起父母撤销对子女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一起父母撤销对子女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受XX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根据庭调查及相关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我们的代理意见是: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没有对其请求撤销赠与合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败诉法律后果,上诉人作为子女之一尽到了赡养义务,被上诉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作为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尽到赡养义务,此认定与《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定

2、相悖。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是一起普通的赠与合同纷纷,被上诉人主张撤销赠与的理由是没有尽赡养义务,根据规定应当首先由被上诉人对没有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和行为举证,而不应当由上诉人作为被告“自证有其罪”。正如借款纠纷一样,主张还款的当事人一方首先应当举证证明有欠款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由欠款人先证明自己履行了还款义务。   二、一审判决书

3、根据《合同法》第192条之没有尽抚养义务的可撤销赠与之规定撤销赠与,认为扶养包括赡养,这与立法本意、立法精神不符。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请求权等权利。《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

4、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必要的费用。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立法之精神来看,赡养与扶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子女对父母尽的是赡养义务而不扶养义务,扶养针对的是夫妻之间或平辈之间或父母以外的人。法学词典解释:赡养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P1011,夏团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扶养是 “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精神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P343,夏团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从立法本意,《合同法》第192条可以撤销的条件并不包括当事人未尽赡养义务,扶养义务不包括赡养义务。如果上诉人作为子女不尽赡养义

5、务,被上诉人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履行赡养义务,这与撤销赠与与否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   三、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XX、XX三子女之一,已经尽了赡养义务,且这种的赡养义务不因赠与房屋与否而改变,上诉人作为子女一直在尽自己的赡养义务。   被上诉人XX、XX、XX等在庭审调查中均认可上诉人XX对被上诉人进行了护理和照顾,在上诉人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仍然还给被上诉人给付赡养费;被上诉人XX的外侄女王群芳和儿媳陈燕也当庭证实上诉人作为子女之一尽了照顾赡养义务。上诉人对受赠房屋一直交由两被上诉人居住直至去逝(尽管两被上诉人还有住房一套),这本身就是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表现之一;多方面的证据表明,被告尽到作为子女的

6、赡养义务,并一再声明并不因被上诉人作为父母是否赠与房屋而改变自己对父母赡养义务。   四、两被上诉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各方面经济条件均优于上诉人,本身不需要子女的经济支持,赠与上诉人房屋也不影响被上诉人的正常家庭生活。   一审查明被上诉人XX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XX除赠与上   诉人及其长子各一套外,在成都五里墩出租房有稳定的租金收入。从法院调查查明,拆迁时,当年XX不仅分有三套房子还分有三十万元的现金,被上诉人其收入情况和经济条件远远优于上诉人,也根本不需要其他子女进行经济上的帮助,赠与上诉人房屋也不影响被上诉人的正常家庭生活。   五、赠与房屋所有权合法转移后,被上诉人再翻悔,应

7、当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不予支持。本案所赠房屋产权已过户,其物权应当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反悔应当不予支持。   六、另一方面,本案又是家庭成员间的家庭纠纷,法庭也查明根据当年的拆迁政策上诉人作为家庭成员本身应当有一套安置房,因被上诉人XX作为母亲要求将安置房写成自己的名字,上诉人便将自己应得的安置房写其母亲被上诉人XX的名字。   作为被上诉人XX生前的真实意表示是三套房屋三个子女一人一套,赠与其老大一套,现又赠与长女一套,还有一套是留给其三子XX,这样的安排在家庭子女也是比较平衡的,也符合父母对子女的思维方式和观点。本案因生活中存在口角,而反悔要撤销赠与,应当说不是二被上诉人为人父母的真实想法,家庭成员间只是一般矛盾,尚未构成严重的程度,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撤销赠与,接下来的将是一家人将为财产之争而限入持久的讼累之中,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和社会稳定将是一场巨大的灾难。相反,二审法院支持赠与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将有利于双方家庭的和睦和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二审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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