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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1997年8月11日).doc

1、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1997年8月1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1997年8月11日)   近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指示,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组织人事工作中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正之风,组织人事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中央的要求和做好新时期组织人事工作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坚决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组织

2、人事工作更好地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近几年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要求,中央组织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个《规范》。《规范》是组织人事干部的共同行为准则,也是考核、监督组织人事干部的重要依据。   贯彻好这个《规范》,对于加强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组织人事工作,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检查,针

3、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学习和对照检查情况,望在12月底前向中组部写出报告。此后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  组织人事干部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中心,顾全大局,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目标、总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为实现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组织人事干部的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

4、严明、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坚决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组织人事干部要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坚持党的原则,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公正无私,唯贤是举。   第一条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不准封官许愿,拉拉扯扯,搞小圈子。   第二条扶正祛邪,自觉抵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升迁或者职务变动的行为,不准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三条秉公办事,刚直不阿,不准在工作中掺杂个人好恶,或者讲人情,看关系。   第四条全面

5、地、历史地、客观公正地看待同志,不准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评价干部,重才轻德或者重德轻才。   第五条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准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章 严守法纪,按章办事   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严肃性。   第一条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擅作主张,随意表态。   第二条如实反映情况,敢讲真话,不准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第三条提高政治警觉性,不准玩忽职守,麻痹大意。

6、   第四条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三章 牢记宗旨,端正作风   组织人事干部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的统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工作。   第一条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监督,做党员和干部的贴心人,不准脱离群众,对群众的要求和意见漠然置

7、之,甚至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   第二条深入实际,讲求实效,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三条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不准对错误言行熟视无睹。   第四条知过必改,有错必纠,不准文过饰非,或者争功诿过。   第五条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勤奋敬业,严谨细致,不准懈怠懒散,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粗枝大叶。   第四章 拒腐防变,廉洁从政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始终经受住名位、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第一条公私分明,严格要求自己,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

8、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   第二条谨慎交友,减少应酬,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三条艰苦奋斗,勤俭朴素,不准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第四条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准违反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增强党性,保持情操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团结,互助友爱,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   第一条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第二条心胸开阔,宽宏大度,不准嫉贤妒能,压制人才,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9、  第三条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准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传播或者听信小道消息。   第四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准盛气凌人,简单生硬,骄傲自大。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党政机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全体干部。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对违反本规范的组织人事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范,加强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规范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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