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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年1月1日
第一条:为了加
2、强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
3、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市直管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可以委托本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受委托的质量监督站应当设立备案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市质监总站备案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4、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成片住宅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
4.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其它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到负责该工程备案的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表,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
5、审核意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该工程备案的备案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6、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章”,同时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工程竣工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备案部门留存,一份归工程档案存档;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条:备案部门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7、备案,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按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8、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军用建筑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天津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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