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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防雷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4〕第1号 《邢台市防雷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

2、施行。 市 长 孟祥伟 2014年1月18日 邢台市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雷电灾害防御(简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以及风险评估能力。 安监、公安、消防、发改、建设、规划、工商等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机构要将防雷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同时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农村新建学校、民居、大型畜禽养殖场所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提高农村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与主体

4、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城市桥梁、燃气、轨道、供水、供热等公用设施; (二)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三)石油、化工、矿山

5、等易燃易爆物资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爆炸危险环境; (四)医院、疾控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学校、商场等工程; (五)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六)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七)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八)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机场; (九)重点建设项目及高层建筑(建筑高度≥30米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十)其它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具有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6、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

7、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机构应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一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

8、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产品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未经认证的防雷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具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对雷电灾害进行

9、调查和鉴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2005年9月23日公布的《邢台市防雷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15号)同时废止。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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