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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doc

1、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培育新思想、新人才,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浙科发计2005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本规定所指的基础研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纯基础研究-以探索未知,认识自然为主要目的的研究;二是应用基础研究-有应用背景或应用目的,但以获取新知识,揭示新

2、规律,发现新原理和新方法为目标的研究;三是基础性工作-对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系统收集、鉴定、评价、积累和综合分析,以探索基本规律的研究。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与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杰出青年团队项目、专项等项目类型。 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尊重科学、公平竞争、激励创新、注重人才”的原则,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按课题制管理;资助经费采用定额补助方式,鼓励项目负责人争取国家财政资金以外的研究经费投入。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的管

3、理须执行本规定。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订各类项目的实施细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制订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全省发布,引导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须正式受聘于在浙江省的单位,每年在浙江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 申请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填写申请书,通过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每位申请者同年只能申请主持一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如果申请者已主持过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在研究工作总结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核后,才可申请主持新项目。正在主

4、持国家、省部重大科研课题的科技人员一般不能作为主持者申请项目;具体规定由当年的申请通告公布。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承诺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管理资助项目,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申请通告,公布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的具体事宜。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一般按照初审、省外同行专家评议、省内专家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遴选应把申请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以及研究工作能否促进浙江省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科技水平作为主要标准,同时

5、注重申请者(项目组)的创新能力和科学、人文素质,以及研究条件。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继续评审:(1)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项目属低水平重复研究; (4)申请经费超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能力; (5)申请材料撰写不符合要求;(6)申请材料含有虚假信息;(7)申请经费预算不符合相关的经费管理规定;(8)申请者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和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质量低下的记录。第十六条 建立评议、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并建立专家库。评议、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专业知识

6、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了解评价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品德,热心科学基金事业,敢于承担责任。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评议、评审专家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选择同行评议专家,对初审通过的申请项目进行评议。每年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同行评议专家与上年不同。 第十八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开展评议工作,并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议意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有权判定为无效评议,注明理由并留存2年。 第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依据同行评议意见,择优选择申请项目送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然科学

7、基金办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每年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审专家与上年不同。选择专家时,注意不同学科或专业技术、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专家评审组成员须了解浙江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从战略发展的角度评判申请项目;参加评审工作时,不代表任何个人、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声誉。评审工作结束后,在适当的时候公开专家评审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综合同行评议和专家评审组意见,提出资助项目计划,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议或主任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接受异议。资助计划公布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向申请者反馈评议、

8、评审意见,听取申请者的意见。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审核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研究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议,审核研究工作总结,核准结题等。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对依托于本单位的资助项目负有管理、监督和保证的责任,包括督促研究计划的执行,监督经费使用,保证按期将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协助实施项目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资助项目的实施,包括制订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对研究工作做全面的总结和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凡涉及研究目标等重要变动,须及时向依托单位汇报,并上报省自然科学

9、基金办核准。 第二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应中止该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可更换项目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七条 在研的资助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中止或撤消: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或伦理道德; (2)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进展情况,不接受检查、监督与审计; (4)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止和撤消的资助项目,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总结,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第二十九条 在资助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工作总结经省自然科学

10、基金办审核,同意通过验收后,才有资格申请下一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补充有关的成果,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申请结题。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仍有责任将结题后反映出来的成果(包括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和被引用情况,获发明专利和科技奖及应用情况等)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评议、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1)专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工作人员均须回避其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2)专家须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价; (3)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专职和兼聘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

11、加申请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议、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剽窃申请书内容; (2)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专家组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3)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议、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申请者、评议和评审专家及管理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有关科学技术保密的规定。第六章 成果管理第三十四条 资助项目研究所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等,均须注明“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或“This material is based upon work funded by Zhejiang Prov

12、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有责任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和传播,积极推进应用。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建立资助项目数据库,对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及有关信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切实保护国家和自己的权益。第七章 经费管理第三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对资助经费按项目类别实行限额。各类项目的资助强度在有关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三十八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参照浙江省

13、科技计划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为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率,鼓励项目负责人充分利用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等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一般项目和专项在研究计划核准后,资助经费一次全额拨至依托单位;其他类型项目的资助经费分批拨至依托单位。依托单位须做到对资助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八章 监督与审计第四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或委托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配合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评议、评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道德和违反科学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或

1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署名举报。 第四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负责人(申请者)和依托单位,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依托单位的基本资格要求是:(1)在浙江省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能提供基础研究工作所必要的条件,并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部门和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

15、 依托单位的资质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认定。 第四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国内外机构,以省自然科学基金名义,开展联合资助。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第四十六条 海外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前按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要求和申请时间,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若获得资助,在申请者到浙江省工作后核拨经费。 第四十七条 积极参与科普宣传是每位项目负责人应尽的责任。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针对自己研究工作的进展,结合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撰写1篇以上综述性或科普性文章。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此前发布的

16、有关规定、办法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

17、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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