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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董事会-公司章程.docx

1、不设董事会-公司章程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公司名称:_(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_。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万元整(人民币)。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八条:股东的名称或姓名:1、姓名:_、性别:_、住所:_。2、姓名:_、性

2、别:_、住所:_。3、姓名:_、性别:_、住所:_。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_,出资额: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出资方式:_。股东:_,出资额: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出资方式:_。股东:_,出资额: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出资方式:_。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第十条:股东的权利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7、公司终止

3、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

4、意转让。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一人,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

5、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任期_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自行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6、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_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七条: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部门经理等。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9、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名,

7、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第二十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股东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决定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_份,股东留存_份,公司留存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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