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芜湖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芜湖市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信息化项 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建设成效,根据国家、省、市信 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中心负责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 统、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及 其配套咨询设计、监理、运行维护等服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领导分工责任制,应明确每一项目的中心分管 领导、建设科室、项目负责人。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实行管办分离。综
2、合科负责中心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管理、 组织协调、绩效监督等工作,原则上不承担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其他科室根据 工作职责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以下统称为项目建设科室”。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项目建设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 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第七条中心招投标采购工作小组对中心申报的项目先组织内部立项初审, 通过后,由项目建设科室将项目申报材料报请中心党组会,审议项目申报名称、 建设内容、预算资金等,最后报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立项。第四章项目方案设计第八条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科室须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方案 设计费用可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项目建设方案可通过自主编制、公
3、开征集、分 散采购等方式进行方案设计,特别重大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专业机构的方案设计服务。第九条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同步启动 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工作。要充分考虑已建信息基础设施及服务的共享使用,不得 重复建设。第五章 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第十条项目建设科室编制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中心分管领导审定后, 提交中心招投标采购工作小组进行内部论证。有明确设计单位的,应注明设计单 位。第十一条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概算清单,原则上需实施第三方审计,并 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招标控制价的依据。第十二条项目建设科室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将修改后 的方
4、案、修订说明、信息化项目采购明细确认表等报送综合科,由综合科协助统 一报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第六章项目采购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科室负责实施信息化项目采购,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 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方案有明确设计单位的,在实施采购时应注明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不得参与其设计项目的竞标,不得承建项目建设。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采购文件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中心招投标采 购工作小组初审,通过后报请中心党组会审议。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如遇质疑、投
5、诉等情况,在提交中心招 投标采购工作小组审议后,由项目建设科室督促代理机构回复。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中标结果确认、中标通知书发出等需经负责该项目建 设的中心分管领导审批。第十八条对招投标评标评审过程中的重大异常情形,根据芜湖市政府性 资金项目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规定,由项目建设科室督促代 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对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情形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行 政监督部门进行报告,等候处理结果再实施后续流程。第七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合同起草、签署等应经中心法律顾问审核并提供书面审核意 见,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公示。第二十条中心分管领导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
6、、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 负责。项目建设科室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采购监理服 务,监理费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科室应会同项目监理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 等的调度管理。如需进行项目建设工期调整、建设内容变更等应提交中心招投标 采购工作小组审议。第八章 项目资金支付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科室应根据合同约定、财务管理规定按程序支付项目 资金。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支付需跨年度的,项目建设科室应及时向综合科报备 相关情况,由综合科汇总各科室跨年度支付资金需求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第九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中心负责建设的
7、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芜湖市信息化项目验 收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由项目建设科室整理项目全过程文档,经中心分管领导 同意后,1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中心自行组织验收,100万元(含)以上 项目由综合科协助报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科室应加强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计划申报、 立项审批,方案设计、审查、确认,招标采购,建设施工,试运行,评估验收, 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资料进行编目归档,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给综合科进行 归档管理。第十章项目评价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科室依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 法对评价对象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计分,并提交中心招投标采购工作 小组审议后,由综合科汇总统一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备评价信息。第十一章应用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科室应积极稳妥推进信息化项目应用,项目建成后 原则上应进行一个月以上试运行后,方可正式部署应用。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科室是项目运行维护、安全防护的责任主体,在项 目运行期间应持续做好运维和安全管理。第三十条项目建设科室应重视项目应用,积极推广使用,提高项目绩效。第十二章其它第三十一条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信息化项目,按照芜湖市大数据中心分 散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中心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期间,如遇重大事项中心招投标采购 工作小组不能决定的,需报请中心党组会进行审议。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