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新版建规要点整理考试整理一、耐火等级2二、防火隔墙与楼板联合要求4三、建筑面积与防火分区4四、防火间距6(一)厂房的防火间距6(二)仓库的防火间距8(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0五、防爆12(一)厂房和仓库防爆12六、安全出口13(一)厂房13(二)仓库14七、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宽度14(一)厂房14八、楼梯间15九、甲级防火门、窗15十、乙级防火门、窗15十一、特殊场所的防火要求15(一)厂房内的中间仓库和储罐15(二)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16一、 耐火等级(一) 厂房和仓库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
2、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防火墙不燃性 3h不燃性 3h不燃性 3h不燃性 3h梁在柱的基础上减1h承重墙不燃性3h不燃性 2.5h不然性 2h难燃性 0.5h柱不燃性 3h不燃性 2.5h不燃性 2h难燃性 0.5h梁不燃性 2h不燃性 1.5h不燃性 1h难燃性 0.5h楼板不燃性 1.5h不燃性 1h不燃性 0.75h难燃性 0.5h疏散楼梯不燃性 1.5h不燃性 1h不燃性 0.75h可燃性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 1.5h不燃性 1h难燃性 0.5h可燃性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 1h不燃性 1h不燃性 0.5h难燃性 0.25h两者有前后疏散方向位置关系,后者在前者基础上加1h非承重外
3、墙房间隔墙不燃性 0.75h不燃性 0.5h难燃性 0.5h难燃性 0.25h吊顶不燃性 0.25h难燃性 0.25h难燃性 0.15h可燃性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性 2h不燃性 2h不燃性1.5h难燃性 0.5h2. 厂房和仓库耐火等级要求名称要求最低耐火等级高层厂房二级甲乙类厂房二级建筑面积300 and 独立单层三级丙类厂房单、多层三级生产丙类液体二级生产丙类液体 and 建筑面积500 and 单层三级丁类厂房多层三级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二级满足条件 and 建筑面积1000 and 单层三级戊类厂房多层三级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二级锅炉房二级
4、燃煤锅炉房 and 总蒸发量4t/h三级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二级高架仓库、高层仓库二级甲类仓库二级乙类仓库多层二级单层三级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 and 多层二级储存可燃固体 and 多层三级单层三级丁、戊类仓库多层三级粮食筒仓二级时可采用钢板仓二级散装粮食平仓二级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二级粮食平仓三级(二) 民用建筑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防火墙不燃性 3h不燃性 3h不燃性 3h不燃性 3h梁在柱的基础上减1h承重墙不燃性3h不燃性 2.5h不然性 2h难燃性 0.5h柱不燃性 3h不燃性 2.5h不燃性 2h难燃性
5、 0.5h梁不燃性 2h不燃性 1.5h不燃性 1h难燃性 0.5h楼板不燃性 1.5h不燃性 1h不燃性 0.5h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 1.5h不燃性 1h不燃性 0. 5h可燃性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 1.5h不燃性 1h可燃性 0.5h可燃性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 1h不燃性 1h不燃性 0.5h难燃性 0.25h两者有前后疏散方向位置关系,后者在前者基础上加1h非承重外墙不燃性 1h不燃性 1h不燃性 0.5h可燃性房间隔墙不燃性 0.75h不燃性 0.5h难燃性 0.5h难燃性 0.25h吊顶不燃性 0.25h难燃性 0.25h难燃性 0.15h可燃性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
6、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性 2h不燃性 2h不燃性1.5h难燃性 0.5h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3.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三)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特殊要求:A. 防火墙1)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B. 柱1)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和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5h和2h。(降低0.5h)C. 楼板1)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泥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降低了0.25h)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
7、限不应低于200h。3)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降低了0.25h)。D. 屋顶承重构件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和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h(降低0.5h)。E. 非承重外墙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相当于4级),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h(相当于3级)。2) 4层及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和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然性墙体时,耐火极限不限。F. 房间隔墙1)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和仓
8、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本应为不燃性)。2) 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G. 屋面板1)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h和1h(相当于楼板),且应为不燃材料。2)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H. 吊顶1) 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2) 二、三级
9、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二、 防火隔墙与楼板耐火极限要求1. 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开时,甲级防火门。2.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卷烟生产联合厂,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3. 与甲乙类厂房比邻建造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4. 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5. 丙、丁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6.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
10、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7. 丙类液体中间储罐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1.5h楼板。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9. 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10.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1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12.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11、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13.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14.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三、 建筑面积与防火分区(一) 厂房和仓库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a)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可按上表规定加倍。b) 丁、戊类地上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不限。c) 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局部面积加倍计算。d) 甲、乙类厂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 仓库的层数与面积a) 除冷库外,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最大占地面积和
12、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均按上表规定加倍计算。b)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不应大于12000。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甲级)、电石仓库(甲级)、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丙级)、尿素仓库(丙级)、配煤仓库(丙级)、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丙级),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均可按规定加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平房仓,最大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不应大于3000。6. 三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平房仓,最大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不应大于1000。7.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
13、层棉花库房,当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时,其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2000。(二) 民用建筑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3)四、 防火间距(三) 厂房的防火间距1) 厂房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记忆技巧:1) 乙类、丙类、丁戊类和裙房、单、多层民建的红色框范围类有:一、二级为数值5,三级为数值7,四级为数值9,高
14、层为数值8;2) 甲类与高层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为13m,与其他建筑一二级为12,三级为14,四级为16.1)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3)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执行。4)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5)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
15、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6)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7)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16、不应小于4m。8)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a)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b)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9)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10) 同一座“U”形
17、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上表中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11)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2)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3) 高层厂房与各类储罐的
18、防火间距(四) 仓库的防火间距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间的防火间距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1)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a)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b)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2)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3. 粮
19、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五)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 堆场及其他特殊要求:场所防火间距要求甲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区1. 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2.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3. 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半
20、露天堆场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桶装堆场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桶装堆场浮顶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储罐区之间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此值为0.6D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2)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
21、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3)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
22、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1) 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5.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7.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六)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1)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从上表规定;2
23、)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上表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从上表规定。3)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湿式或干式固定容积湿式或干式较大罐直径的12较大罐直径的12固定容积较大罐直径的12较大罐直径的233.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4.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1
2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从上表规定;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4)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5)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6) 液氧储罐:从上表规定。5. 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6. 总容积小于或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
25、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7.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8.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9.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6的规定:10.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七)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2. 液
26、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3.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4.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5.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6.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1)
27、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2)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八)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1)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2)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
28、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
29、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7)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
30、不应小于3m。8)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9)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五、 防爆(一) 厂房和仓库防爆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
31、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 泄压设施设置要求:a) 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b)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c)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d)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
32、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a)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应采取防静电措施。b)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c)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8.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
33、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9.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10.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11.六、 安全出口1. 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一) 厂房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a)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b)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c)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
34、不超过20人;d)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e)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二) 仓库1.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
35、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2.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 仓库中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情况:a) 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b)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c)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
36、个安全出口。七、 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宽度(一) 厂房1.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首层外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八、 楼梯间1.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2.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九、 中庭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
37、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十、 甲级防火门、窗1. 防火墙上的门、窗为甲级。2. 丙类液体中间储罐房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 有爆炸危险区域设置的门斗的门为甲级防火门。4. 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 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其他民
38、用建筑内时,防火隔墙上的门为甲级防火门。6. 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等的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7. 储油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8.9.十一、 乙级防火门、窗1.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的防火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 丙、丁类仓库中的办公室和休息室的防火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仓库内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十二、 特殊场所
39、的防火要求(一) 厂房内的中间仓库和储罐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 丁、戊类中间仓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 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为甲级防火门。(二)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1.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2.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
40、实体防护墙。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
41、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5.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三) 民用建筑通用要求1. 建筑分类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四) 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要求1.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
42、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2) 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3)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2.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1) 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
43、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2)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3)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4)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5) 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6) 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应300。7) 商业服务网点应为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五) 医疗建筑1.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
44、不应低于025h。2.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六) 学校1.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2.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
45、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七) 老年人建筑和儿童活动场所1.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2. 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 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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