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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内强奸有关的五个问题的研究.docx

1、与婚内强奸有关的五个问题的研究   内 容 摘 要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是有四个特征。夫妻性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虽然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丈夫行使性权利具有该当性,妻子履行性义务也具有该当性,但是,当义务主体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并不当然取得采用违法甚至犯罪手段强行其履行义务的资格。揭示出婚内强奸的起动原因乃性违约,由于性违约从而导致性暴力。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性违约则不一定必然导致性暴力,尤其不必然导致性暴力的合法性。从而找到了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的法理学支点,并从社会学的角度,指出摈除丈夫豁免,承

2、认婚内强奸,乃世界妇女人权保障的必然。婚内强奸在中国作为客观事实的普遍存在,从客观事实到法理事实的艰难演进。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正在推动着社会法思想由社会本位走向权利本位的转型。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个人权利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特别是在权利规范从社会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之后,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功能。  一.婚内强奸的概念及特征 笔者认为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有四个特征:婚内强奸的主体特征是特定的,即处于婚姻存续关系之中的丈夫。婚

3、内强奸的客体特征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婚内强奸的主观特征是婚内强奸在主观方面的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妻子的意志,而希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行为,并追求妻子被强奸的结果发生。婚内强奸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婚内强奸产生的原因  传统的性别构架是婚内强奸产生的本体因素   传统的性别构架是婚内强奸产生的本体因素,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是夫权思想的毒果。旧中国妇女受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种权力的压迫。这种权力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另外,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封

4、建礼教的核心也就是维护夫权统治,压迫妇女。它必然导致妇女在家庭中处于奴役的地位的境地。新中国成立,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夫妻关系由封建意义的夫权高于一切、夫为妻纲、男尊女卑逐渐转变为平等、互爱的关系。但几千年的三从四德的封建伦理的残留仍未彻底消除。夫权主义思想仍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了两个误区:一个误区就是存在于一些男子心目中的男尊女卑思想,认为妻子应该听命于丈夫。另一个误区是存在于不少女性包括知识女性头脑中的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可见夫权主义是传统婚姻家庭伦理的集中体现,认为妻子是丈夫的附属物,妻子必须绝对服从丈夫。因此,丈夫就拥有任意殴打、虐待妻子的权力,夫

5、权主义对婚姻暴力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亘古的男权文化是婚内强奸产生的动力因素   社会文化亘古至今,基本上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权文化的集中体现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社会结构。旧中国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道德伦理,封建统治者不仅仅从教化的角度宣扬这种价值观念,而是同时种种法律条款具体而有效的加以强化。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人们的观念并不随着新的法律原则的出现而消失。 施虐丈夫一般具有以下共同点:丈夫的心情过于沮丧。用暴力行为发泄自己对生活和妻子的不满。受社会文化传统文化的影响,虐待妻子的男人多是大男子主义者。受社会经济状况的影

6、响,生活境遇不好的男子易于虐待妻子。夫妻争吵诱发虐待事件。虐妻者小时候受过虐待,或来自于暴力型家庭。丈夫的素质低下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因素。 受害者总要回到丈夫身边,主要原因有:是希望丈夫能悔过自新;是无处可去;是害怕丈夫进行报复;是考虑孩子,认为孩子需要父亲,或孩子生活不能自立;是自己经济不独立,需要依赖丈夫。婚内强奸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得以产生。 性教育的匮乏是婚内强奸产生的潜在因素 性是男女之间最自然的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婚内强奸,是因为国人所接受的性教育相对匮乏。长期以来,在我国正规学历教育中缺乏必要的性教育内容。古代教育中,对性是讳莫如深;现代教育中,几乎很少有系统性教育的内容。

7、教育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人们认识与对待事物的反常。同样的道理,性教育的忽视与匮乏,就会导致人们对于“性”的畸形认识与极端行为,甚至会造成一个系统群体性心理的反常。 性科学应当告诉我们,性欲是人的本能,但是性欲本能必须服从于一定的有意识的调节。对于处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丈夫,其当然可以在妻子那里实现性生活的直接快感原则,但是,这不应当是无度的,还应当受到现实原则的制约。 妻子对丈夫的经济依附是婚内强奸的激发因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一个家庭中,经济同样成为构筑稳定和睦家庭的基础条件。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妇女就业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妇女下岗、失业、贫困等

8、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经济地位的不利变化而诱发出来的歧视妇女的传统观念的死灰复燃,则更加令人关注。婚内强奸就是丈夫对妻子的一种性的发泄。 女性过于软弱与忍让是婚内强奸产生的助长因素 女性软弱也是促成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的不可忽视的原因。遭受家庭暴力,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女性。她们思想观念陈旧,遭受家庭暴力后不公开又不敢反抗,施暴的丈夫便变本加历,暴力越来越升级。早在1996年9月9日的《中国妇女报》上就呼吁妇女:树做人意识,去奴性心态。树自立意识,去依赖心态。树强者意识,去弱者心态。树主人意识,去从属心态。要想改变丈夫易动武的劣根性,最关键的是要争回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破

9、除夫权观念,夫妻共同当家理政,以理服人。 婚姻关系的不良裂变是婚内强奸产生的思想因素 婚姻关系的不良裂变,钱和权支配婚姻的时候夫妻间就不能不是功利性相交,这对夫妻关系的形成与存续的影响是现实与必然的,当夫妻任何一方的性意识与性观念受到这种“裂变”的辐射后,在夫妻的性生活中就埋下了婚内强奸的种子。 婚内强制性行为的隐蔽性是婚内强奸产生的滋长因素 婚内强奸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性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一方面,对于受害者的妇女而言,婚内强奸往往涉及隐私,家庭面子观念。另一方面,对于家庭以外的人而言,家庭以外的人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视婚内强奸为一般的家庭矛盾,社会和传统对处于虐待关系中

10、妇女所遭受的暴力也一直采取容忍与宽恕的态度,因强奸发生在家庭内,属于私人范围的事,性生活被视为两个关系密切的人之间的私事。这使得实施性暴力的丈夫得不到法律的制裁,纵容了婚内强奸的肆虐。 社会对家庭暴力过于宽容是婚内强奸产生的支持因素 武汉大学罗萍教授认为,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实际上是对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一种默许,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也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震慑、预防作业①。婚内强奸就因为社会的宽容、法律的漠视而得到

11、暗示与支持。 立法滞后、惩治不力是婚内强奸产生的法律因素 婚内强奸是家庭暴力的一种特有的表现形式,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家庭暴力惩治规定不完善,立法滞后,是婚内强奸产生与存在的法律因素。从禁止家庭暴力的角度看,我国虽然在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提出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但至今还没有将“家庭暴力”这一词明确的写进法律条文。这些规定或过于笼统,过于宏观,或不够协调,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有关部门在处理众多案件中“司法无法”、执法不力,是妇女在受到家庭暴力侵犯后投诉无果,施暴者乘机钻法律的空子,家庭暴力得不到

12、有效的控制,家庭暴力呈上升的趋势。同时,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量刑存在着过轻的问题,因而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立法滞后、惩罚不力已经成为助长婚内强奸等家庭暴力的法律因素。 三、婚内强奸的表现形式 “幸福的家庭是十分相似,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同”。婚内强奸的情形主要有: 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女方提出离婚后,男方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法律意义上,男女双方自愿共同到法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之日起,即标志着有效婚姻关系的确立。然而,在我国不少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婚姻登记与正式结婚是两个不能相互取代的程序,甚至在当地婚俗中,把婚姻登

13、记程序看的并非重要,而却把结婚典礼看的十分隆重并且不可或缺。从这种婚俗要求看,即使男女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如果没有举行婚礼,则不能算作正式结婚。这种观念显然是落后甚至是错误的。因为男女双方虽然已经进行婚姻登记但尚未举行婚礼,但是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已经成立,如果一方反悔,提出离婚,则必须进行法定的离婚程序。而在男女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前,男女双方仍然互相负有性义务。但是如果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就成立了婚内强奸。例如,武汉胡某在张某的热烈追求下,答应了张的恋爱请求,二人很快进入热恋并在外租房同居,怕单位同事的风言风语二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

14、记手续并公开同居。一年后,胡某发现张某性情暴躁、性格多疑,动辄就对胡某施加暴力,且与其他女人有性关系等,于是提出分手。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张在一次酒后持刀闯入胡的单位,将胡强行带回租房处,把胡手脚捆绑起来,多次强行与胡发生性关系。 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在判决书生效前,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在判决书生效前,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与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女方提出离婚后,男方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婚内强奸性行为的两个极端。在这两种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认定成立婚内强

15、奸是比较典型的。在实际生活中,虽然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在判决书生效前,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婚内强奸行为客观存在,但是相当于婚内强奸的其它行为,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现实生活中发生较多的一种常见的强制性行为。例如,某县环保局职工邓某与某公安局民警宋某于1996年5月结婚。婚后2年,宋某因与查获的卖淫女在办公室发生性关系,被公安局开除。邓某感到在人面前抬不起头,随搬回娘家去住。宋多次到邓娘家苦苦相劝,要求邓搬回家居住,均被邓拒绝。1997年6月2日晚,宋在邓的家中吃过

16、晚饭后,来到邓住的房间,要求与邓发生性关系,邓不答应,宋强行脱光邓的衣服,与邓发生了性关系。后宋多次到邓的父母家中,强行与邓发生性关系。 妻子因患病或者其它身体状况不佳时,拒绝丈夫的性要求,丈夫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种婚内强奸的情形往往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是现实生活中最多见的一种婚内强制性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妻子在患病期间,不同意丈夫的性要求,拒绝与丈夫进行性生活,丈夫不顾妻子的身体健康,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 2.妻子月经期间,考虑到进行性生活会导致妇科病,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从而拒绝丈夫的性要求,丈夫一意孤行,强行与

17、妻子发生性行为。 3.妻子因为工作、家庭、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身体或者精神不佳,丈夫提出性要求后,妻子予以拒绝,丈夫只顾及自己的性生理需求,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 四、婚内强奸的危害性 关于“犯罪使社会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的命题”,最早为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提出②。费尔巴哈看来,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权利的侵害,刑法的任务乃是对权利进行的保护,并相应保障公民的自由③。这种社会危害性说传人我国,形成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说强调社会危害性对于刑事违法性的决定作用④。对婚内强奸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婚内强奸侵害了妻子性自由和性自主的权利

18、 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两性相互吸引是夫妻关系形成的自然基础。在夫妻关系中,性作为一种主体的权利,越来越在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凸现出来。性权利作为人的一种生理权利,更多的特性是一种自然权利。当然,每一个妇女更有权拒绝其不情愿的发生任何性关系,即使是对自己的丈夫。婚姻关系的确立表示着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妻子对丈夫确实负有性义务。然而,性义务的负有却并不昭示着妻子性权利尤其性自由的丧失。 婚内强奸侵害了家庭的稳定,破坏了和谐的家庭关系 现代社会文明的发展,对家庭婚姻关系与家庭秩序的要求更趋于平等和和谐,高尚和宽容。寻找一个美好的二人世界,建立一个温馨的二人家庭,相互照应,相互理解,才是现代婚姻

19、家庭的价值追求。 婚内强奸与家庭暴力是紧密连接的。夫妻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最隐秘的事情,婚内强制性行为,也是家庭暴力中最隐秘的家庭暴力。任何家庭暴力的发生,无疑都会影响到夫妻婚姻关系与家庭稳定,婚内强奸作为一种最不可张扬的家庭暴力,其对婚姻关系与家庭稳定的侵害会更深刻。   婚内强奸侵害了妻子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妻子的婚姻平等权 婚姻是性关系的承诺,也是性关系合法化的唯一通行证,但是结婚并不是性的全部,现代婚姻关系告诉我们,夫妻之间性的实现与满足必须是有尊严的、平等的和规范的。当人类进入社会关系中成为文化的存在物,他们的性关系和性行为必须受到规范和管理,也必须从野蛮走向文明。现代婚姻家庭观念

20、认为,婚姻应该是男女双方爱情的产物,是男女平等权的实现⑤。在两性关系上,人类区别动物的最显着的特征就是人类正常的性关系具有爱和平等的内容⑥,这体现在夫妻的性生活中,就是无论丈夫或者妻子,都有性的尊严和平等,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性意志加于另一方。婚内强奸正是侵害了妻子的人格尊严中的性尊严,侵犯了妻子的婚姻平等中的性平等权。 婚内强奸是引发其他家庭犯罪的根由 婚内强奸的危害远不止上述几方面,在婚姻家庭中,由于婚内强奸的存在还有更大的隐患潜藏在婚姻家庭中,婚内强奸成为引发其它家庭犯罪的根由。有的妻子不堪忍受婚内强奸的伤害与屈辱,理智者选择离婚,不理智的以及欲离婚不能的,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例如,

21、李某与陈某二人于1989年结婚,1990年生一女,产后陈某开始体弱多病,而李身强力壮,二人经常为过夫妻性生活发生冲突,但是更多的时候,李不顾陈的情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直到满足为止。一次,李酩酊大醉回到家后,不顾陈正在月经期,强行与陈发生性行为后熟睡。陈想,如果离婚自己和女儿在人前抬不起头,如果不离婚,自己将永远遭受李的蹂躏。于是,将熟睡中的李某杀害。 五、婚内强奸的防治对策 婚内强奸是家庭暴力的重要表现形式,防治了家庭暴力也就同时防治了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全球性的人权问题。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虽然我国政府和社会已经给予了较大的重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

22、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防治与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女工下岗,家庭冲突加剧等社会现实及“男尊女卑”等性别偏见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女性的生存与发展,家庭暴力仍还在呈现有上升趋势,我国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与障碍,需要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及受害者个人多方协调与配合,以形成一个强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系统网络。   法制防治策略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虽也有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这些规定或过于笼统,过于宏观,或不够协调,可操作性不强,致使有关部门在处理众多案件中“司法无法”、执法不力,使妇女在受到家庭暴力侵犯后投诉无果,造成妇女对司法的不信任,施暴者乘机钻

23、法律的空子,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家庭暴力呈上升的趋势。因此完善现有的有关法律,制定具体化和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成为必要。 教育防治策略 暴力存在于家庭生活,扎根于歧视妇女的文化思想意识。因此,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社会性别意识,重新审视性别规范,促进性别平等。 专门机构防治策略 专门机构防治策略要求,设立专门家庭暴力防治机构,以协调各部门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共同防治家庭暴力。国际社会一直呼吁各国政府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中国政府已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鉴于家庭暴力的普遍性与严重性,设立国家级的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已刻不容缓,这样才能协调各政府部门与

24、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消除家庭暴力。 非政府组织防治策略   非政府组织是指合作的、非政府的、实行自主管理的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国际和国内的实践来看,非政府组织对于反家庭暴力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政府组织的有效补充。 社会支持网络防治策略 国外的研究表明,缺乏社会支持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支持是指个人在生活中获得在社会方面在情感上和物质上的援助,获得服务、信息和建立新的人际关系的途径。 社区介入防治策略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反家庭暴力的活动正在四个重要层面上开展:国际社会及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社区与非政府组织;家庭与个人。其中社区处于这四个层面中一个关键的位置,社区

25、介入在反家庭暴力中处于一个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的层面。 我国社区内机构齐全;社区服务覆盖面广,受益面广,具有就近、方便、灵活的特点;能充分发挥社区资源优势,这些都成为社区介入方案实施的契机。可以相信,根置于社区土壤中的、以妇女为中心的反家庭暴力的社区介入,将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的反家庭暴力模式。 注释: ① 郭爱妹:《家庭暴力》,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②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③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页。 ④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页。 ⑤谈大正:《.性文化

26、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⑥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第9页。 参 考 文 献 1.李志敏主办:《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人身保险欺诈及防范》,万里虹着,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3.《.性文化与法》,谈大正,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冀祥德着,《婚内强奸问题的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修订版。 6.张勇和:《权利的由来――人类迁徙自由的研究报告》,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年版。 7.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8.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版。 9.郭爱妹的《家庭暴力》,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0.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2.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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