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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制度比较.docx

1、浅析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制度比较 【摘要】  从宏观的角度看,国际法领域存在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种特权与豁免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也有一些共性。对以上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性质与概念、理论依据、法律渊源、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和共性作以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制度进行论述时较多侧重于对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本体进行分析。然而在对特权与豁免制度中的国家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差异、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国际公务员的特权

2、与豁免之间的比较及它们之间内在法律机理的梳理分析方面,国内学术研究未能从整体宏观的角度做全面比较和综合分析。针对这种研究现状,笔者拟在已有的学术成果基础上做些尝试。   概念及性质的比较   在国际法领域存在三种特权与豁免体系,即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原则大部分都发展于前两者,但又与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①   国家豁免从广义上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常被称为“国家司法管辖豁免”,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②外交豁免是指根据国际公约或双边外交关系条约,接受

3、国给予派遣国的使领馆和外交及领事人员的特权与管辖豁免。③外交特权与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个人无权自行放弃。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之间无论在历史发展还是在内容、范围及结果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是指国际组织及其职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一定的特权与管辖豁免权。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是一种新型的特权与豁免,是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与外交特权与豁免既有共同之处也有独特之处。④   理论依据的比较   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国际礼让说、互利互惠说、国家主权说。国际礼让说认为一个国家主权的效力只能及于本国领域,国家之间相互给予豁免权不是各自主权的需要,而是基

4、于国家之间的礼让和善意。互利互惠说认为国家之间并没有当然赋予对方豁免的义务,而是基于国家之间的互利互惠。给予管辖豁免成为国家之间对等交往的手段。国家主权说认为国家是有主权的,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表现为平等和独立的特性,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管辖豁免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确认的国家“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本质特性的。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治外法权说、代表说、职务需要说。治外法权说即严格的域外假设,把外交使馆在法律上假设为在接受国领土之外且是派遣国领土的一部分。这种学说现已被摒弃。代表说即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原则,把外交特权与豁免建立在外交代表的代表性上。职务需要说即以职务需要说明

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必要性,认为外交代表享有特权与豁免是其正常从事职务行为、开展职务活动所必需的。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职能必要说、组织独立说、公平收益说等。⑤职能必要说认为一个国际组织应该有权享有为达成其宗旨而独立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⑥行使职能之需要是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公认的根据。组织独立说认为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从法律人格上讲具有独立运作的特点。为了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其组织独立性,赋予其特权与豁免是必需的。   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笔者认为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依据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应该是基本一致的。国际法学界当前对其法理依据

6、有各类说法,其中职能必要说被公认为国际公务员特权与豁免的主要法律依据。⑦   具体法律渊源的比较   国家管辖豁免的法律渊源长期以来主要表现为习惯法规则,以及通过国内的司法判例、国际法学家的学说逐渐形成。从其形成过程来看,国内法院判例最初起了基本作用。较早的关于管辖豁免的判例有:181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交易号案”、1820年英国法院的“费雷德里克王子案”、1880年的“比利时国会号油轮案”等。专门规定国家管辖豁免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6年的《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及附加议定书》、1983年美洲国家组织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公约》等。此外,还有

7、一些涉及国家管辖豁免内容的非专门规定国家管辖豁免的条约。   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的法律渊源主要涉及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的法律渊源,这不仅包括国家间签署的双边条约、协议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建交公报,还包括多边国际条约。目前相关的国际条约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特别使团公约》、《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构成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法律基础的文书通常包括国际组织基本文件、有关组织特权与豁免的国际多边条约、组织参与订立的特定双边条约三类。   内容和范围的比较   对国家管辖豁免的内

8、容有三种分类。一、国家行政豁免与国家司法豁免。国家行政豁免是指一国政府不得对他国采取行政性强制性措施;国家司法豁免是指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外国国家的行为和财产行使管辖。二、立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与执行管辖豁免。立法管辖豁免指在一国法院对另一个国家提起诉讼时,被诉国有权排除起诉国法院依据其本国法律规则对其作出管辖或裁判的情形;司法管辖豁免指在一国法院对另一个国家提起诉讼时,被诉国有权拒绝起诉国法院对其国家的行为或财产进行的管辖或裁判的情形;执行管辖豁免指在一国法院对另一个国家提起诉讼时,被诉国有权排除起诉国法院依据其作出的判决对其国家及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的情形。三、管辖豁免与执行

9、豁免。管辖豁免指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受理以该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即国家的拒绝被诉权;执行豁免指一国即使放弃管辖豁免,在未经该国同意时,法院也不得强制执行不利于该国的判决。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包括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以及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等方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主要包括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和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和国徽。⑧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主要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以及其他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可分

10、为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对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差异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比较。一方面是从使馆特权与豁免和领馆特权与豁免的差异性进行比较,另一方面是从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差异性进行比较:首先,使馆特权与豁免和领馆特权与豁免的不可侵犯程度与可否征用不同。使馆馆舍绝对不可侵犯,而领馆在一定程度上不可侵犯,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程度远高于领馆馆舍,其范围更广,具有整体性。其次,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刑事豁免程度与作证义务不同。外交代表在刑事管辖上有绝对豁免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接受国刑法规定的管辖,而领事官员只享有相对刑事管辖豁免权。   国际组织

11、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和范围,依享受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型。一、国际组织本身的特权与豁免。二、国际组织职员的特权与豁免。三、成员国常驻代表团的特权与豁免。四、国际组织与会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公务员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和范围。对此,联合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国际公务员以公务资格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及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于法律程序;其得自联合国的薪给和报酬免纳税捐;豁免国民服役的义务;其本人、连同其配偶及受抚养亲属免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享有给予驻东道国外国使馆的相当级别官员同样的外汇便利特权;于发生国际危机时给予其本人、连同配偶及受抚养亲属以给予外交使节的同样的遣送返国便利;于初次到达东道国就任时享有免纳关税运入家具和用品的权利等。⑨   注释   ①⑥赵岩:“简析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法学教育》,第8期,第35页。   ②③兰红燕:“国家豁免与外交豁免之比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77页。   ④⑦⑨赵劲松:“略论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制度”,《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2 期,第22、22、22~23页。   ⑤鄂晓梅:“简析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内蒙古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⑧江国青:《国际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375~3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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