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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案.docx

1、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案   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二中刑终字第0016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2号。  诉讼代表人王淳,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助理。  辩护人钱列阳,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朝阳,男,34岁,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大学文化,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大兴区福苑小区36号楼1单元302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XX年4月2

2、7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平,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马朝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朝刑初字第15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马朝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分别讯问上诉人马朝阳及上诉单位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淳,听取上诉人及上诉单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

3、人马朝阳系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XX年12月至20XX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朝阳在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于平的介绍,以每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票面价税合计人民币6%左右的开票费,接受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虚开给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票面金额4 169 元,税额708 元,价税合计4 878 元。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给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面金额964 元,税额163 元,价税合计1 128 634元。

4、后将上述63份增值税发票,在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用于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税款抵扣、申报认证。其中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20张,抵扣税款237 元。被告人马朝阳后被抓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陆梅的证言证明:20XX年底,冉景祥聘用其担任财务主管,因为冉景祥经常出国,就吩咐公司的事情听于平的。于平当时经营一些仪器仪表,与马朝阳的公司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于平提供相关资料,其按照资料上的内容从盛泰拓丰、宝迪康公司给瑞华盛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开过几十份,于平把货款以支票方式入到盛泰拓丰或宝迪康公司的帐上再转走,但要扣留开票费用总价款的4%-5%不等。具体业务其不

5、清楚,发票是冉景祥让开的,这些票全交给于平。   2、证人冉景祥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XX年12月份左右,于平用其公司的名义经营,开始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平提供。从20XX年上半年开始,其直接从徐永波公司接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平给他客户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按每份价税合计票面金额的8%左右收费,再将其中的6%转交徐永波公司,剩下的钱是实际利润。其见过客户找于平交款及提货,听于平讲是一个叫张伟健的广州人给他发货。于平的客户都是自己联系的,让其公司倒帐,再把剩下的货款给于平,其通知陆梅听于平的,其公司就是收取利润,然后按照于平提供

6、的销售货物清单,给于平开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证人于平的证言证明:其与冉景祥很早就认识了,开始做生意时自己没有公司,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冉景祥提出可以帮其开,但要收取票面价税合计8%的好处费,其同意后,冉景祥对财务主管陆梅交待好了,所以其只要提供开票的相关内容,陆梅就给其开票,好处费直接从打到公司的货款里面扣除。20XX年底,通过瑞士万通公司驻京办事处的负责人刘斌华介绍,其认识了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马朝阳。瑞华盛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从瑞士万通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签订合同,然后从境外进货。刘斌华让其帮助马朝阳把货物从香港弄到北京,把货款汇到香港,其表示同意,并说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

7、票,但要收取好处费。后其与马朝阳口头达成协议,按1:10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帮马朝阳调汇,其可以挣17%的好处费。后马朝阳告诉其瑞士万通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签订的合同编号,同时把货款汇到盛泰拓丰或宝迪康公司的帐户上,并与盛泰拓丰或宝迪康公司做一份假合同。收到货款后,其把马朝阳传真过来记载开票内容的单子交给陆梅,陆梅安排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货款中扣除开票价税合计5%-8%的点数。其把该支付的货款汇到汕头他的朋友张伟健、蔡伟健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张伟健、蔡伟健去调汇,并把钱弄到境外,然后再想办法把货物从境外弄到境内,发到其的公司,其把货物和开好的盛泰拓丰或宝迪康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马朝阳,具体张伟健

8、蔡伟健是怎么操作的其不清楚,到时付给他们6%左右的好处费。虚开给马朝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没有合同号,这是直接虚开给马朝阳的。其与马朝阳之间没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也没有运输合同,盛泰拓丰、宝迪康公司与瑞华盛通公司也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合同也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意做的假合同,把瑞华盛通的货款入到宝迪康和盛泰拓丰公司的帐户内是冉景祥让这样做的,要求票和货款相一致,这样做防止税务查帐出现问题。通过辨认讯问人员出示的盛泰拓丰公司开给瑞华盛通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其确认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其介绍盛泰拓丰公司虚开给瑞华盛通公司的;通过辨认讯问人员出示的宝迪康公司开给瑞华盛通公司增值

9、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其确认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其介绍宝迪康公司虚开给瑞华盛通公司的。   4、证人陈光的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给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机打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盛泰拓丰公司给瑞华盛通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有十份左右,从宝迪康公司也开出过几份,具体记不清了,是陆梅给其开票的资料,其按照资料的内容开票,然后交给陆梅,具体有无业务往来其不清楚。   5、证人刘斌华的证言证明:其是瑞士万通中国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负责人。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是瑞士万通公司的经销商,经理是马朝阳,瑞士万通公司对瑞华盛通公司有授权书,授权瑞华盛通公司经销瑞士万通公司的所有仪

10、器和零配件。瑞华盛通公司是内贸公司,不能与瑞士万通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只能与国内的外贸公司签人民币合同,外贸公司再与瑞士万通公司签外币合同,所以瑞士万通公司只给瑞华盛通公司下定单,不签合同。瑞华盛通公司订的货物由外贸公司报关,怎么进入大陆就不是瑞士万通公司的责任了。瑞士万通公司不给瑞华盛通公司开发票,只给进出口公司开出由总经理手签的发票,由进出口公司给瑞华盛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瑞士万通公司传给马朝阳的发票是手签发票,只证明发货了,马朝阳应该是取得进出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被告人马朝阳的供述证明:其是瑞士万通中国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正常情况下,瑞华盛通公司与瑞士万通公司驻北京

11、办事处签订购货的美元合同,因为瑞士万通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没有进出口权,瑞华盛通公司应再与一个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瑞华盛通公司将货款打进代理公司,代理公司给瑞华盛通公司进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合同规定提货地、付款地在香港,瑞华盛通公司没有能力直接给香港公司付美元,也没有能力直接从香港提货,而且这样运作交货周期较长,有可能流失客户。20XX年底,瑞士万通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经理刘斌华介绍其与于平相识,刘斌华说于平能够把货从香港运到大陆。其与于平见面后,口头约定其把与瑞士万通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签订购货的美元合同号和金额告诉于平,于平把货物运到大陆在北京交货,其按1:10的汇率,付给于平相

12、当于合同中美元金额的人民币,于平负责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从20XX年12月开始,其与瑞士万通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签订购货的美元合同,于平把货从香港运到大陆,其通过支票方式把货款打到于平提供的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的帐户上,并把开票的内容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形式传真给于平,于平按照传真上的内容让盛泰拓丰、宝迪康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为了增加成本少交税,其让于平开票时在实际金额上多开出一些,其随同货款一同付给于平,于平扣除开票的点数价税合计金额的6%以后,用现金归还其剩下的钱,或直接打到其信用卡中。于平说自己是盛泰拓丰、宝迪康公司的经理,这两家

13、公司有没有进出口代理权其不清楚,于平送来的这两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拿到税务局认证、抵扣了。其实际上与瑞士万通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有业务往来,与盛泰拓丰、宝迪康两家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开始通过于平与盛泰拓丰公司签过一份合同,后来合同也不签了,于平直接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于平通过什么途径进口,与这两家公司是什么关系,其不清楚。通过辨认讯问人员出示的瑞华盛通公司接受盛泰拓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凭证,其确认53份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辨认讯问人员出示的瑞华盛通公司接受宝迪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凭证,其确认10份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资企业

14、登记情况及书证证明: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马朝阳,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内资企业,系瑞士万通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的特约经销商;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为内资企业。   8、原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给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的假合同。   9、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20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认证,票面金额为1 398 元,税额为237 元,抵扣税额为237 元;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43张虚

15、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票面金额为3 735 247元,税额为634 元。   10、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对帐单及马朝阳的信用卡交易查询资料,证明资金往来的情况。   11、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XX年4月27日15时许,马朝阳在北京市白家庄路3号北怡写字楼213房间内被抓获归案。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触犯了刑律,构成虚

16、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朝阳身为被告单位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通过非法途径向其提供所需货物,仍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对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亦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判决:一、被告单位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马朝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及马朝阳上诉均提出: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只接受了虚开的税额为人民币5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判认定其虚开税额有误。  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及

17、马朝阳的辩护人均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应区分“无货物交易让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货物交易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情形,对前一情形,马朝阳及其单位应当为虚开增值税税额57 元的事实接受法律制裁;对后一情形,马朝阳并不明知其单位与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业务往来,不明知他人通过非法途径向其单位提供所需货物,且马朝阳“有货物交易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危害性,一审判决将后一情形一并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予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单位、上诉人及辩护

18、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及马朝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是正确的。原判认定该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开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采信的证据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单位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马朝阳身为上诉单位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通过非法途径向其单位提供所需货物,仍直接实施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

19、责任。对于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及马朝阳提出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只接受了虚开的税额为人民币5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判认定其虚开税额有误的上诉理由,以及该上诉单位和上诉人的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予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等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人陆梅、冉景祥、于平、陈光、刘斌华等人证言、上诉人马朝阳在本案侦查预审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马朝阳明知于平通过非法途径向其单位提供所需货物,以及其单位与北京盛泰拓丰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宝迪康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实际商品交易或业务往来的事实。马朝阳在此情况下代表本单位实施的“有货物交易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本单位代开增值

20、税专用发票,依法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危害性。故以上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及马朝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瑞华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及马朝阳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洁             代理审判员  杨子良             代理审判员  邱 波               二○○七 年 三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赵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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