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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法定刑.docx

1、浅析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法定刑摘要公平合理的法定刑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我国刑法中的某些规定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表现为法定刑轻重倒置、法定刑轻重失衡、法定刑轻重不分。建议尽快修改相关规定,以使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法定刑达到罚当其罪的要求。关键词罪责刑相适应;轻重倒置; 轻重不分;司法公正我国刑法第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代写论文这条规定即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是罪刑相适应思想最原始、最粗俗的表现形式。但在实行

2、严刑苛罚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罪刑相适应只是善良人们的美好愿望,不可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到了公元17 、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基于平等观念,猛烈抨击封建社会的重刑主义,极力倡导罪刑相适应原则,并在资产阶级刑事立法中将其确立起来。意大利着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1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写进了法律。1793 年法国宪法所附的人权宣言第15 条规定:“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并应有益于社会。”2 1810

3、 年法国刑法典也贯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楷模。从19 世纪末开始,随着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崛起,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受到了有力的挑战,但并未动摇其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如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已经得到修正:既注重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注重刑罚与犯罪人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 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已发展为罪责刑相适应,其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

4、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大小,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以求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对刑事司法还是刑事立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它不仅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刑事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要求立法时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配置的法定刑要统一平衡,不能把重罪配置的法定刑比轻罪的法定刑轻,也不能把轻罪配置的法定刑比重罪的法定刑重。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规格和标准,是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法律依据。对具体犯罪人判处公正的刑罚离不开合理的法定刑。如果刑事立法上对犯罪配置的法定刑不合理,则很难要求刑事司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我国刑法分

5、则所确立的法定刑,基本上达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但也存在以下几种不甚合理的法定刑。一、法定刑轻重倒置所谓法定刑轻重倒置,是指重罪的法定刑比轻罪的法定刑轻,轻罪的法定刑比重罪的法定刑重。如刑法第333 条第1 款规定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其最高法定刑分别是5 年有期徒刑和10 年有期徒刑,而该条第2 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234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第234 条第1 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最高法定刑是3 年有期徒刑,该条第2 款规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最高法定刑是10 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6、的除外) 。把两条比较一下便可发现: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未致人轻伤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最高可处5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轻伤的,按刑法第234 条定罪处罚,定故意伤害罪,最高只能处3 年有期徒刑,且不能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卖血未致人轻伤的,定强迫卖血罪,最高可处10 年有期徒刑,最低也要处5 年有期徒刑;致人轻伤的,适用刑法第234 条第1 款规定,定故意伤害罪,最高只能处3 年有期徒刑,而且未致人轻伤的,要并处罚金,致人轻伤的,反倒不能并处罚金了。虽然强迫卖血罪和故意伤害罪(重伤) 的最高法定刑都是10 年有期徒刑,但强迫卖血罪的最低法定刑是5 年有期徒刑,且要并处罚金,而故意伤害罪(重伤)

7、 的最低法定刑是3 年有期徒刑,且不能并处罚金。显然,在实施“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过程中,致人伤害的要比未致人伤害的危害性大,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致人伤害的法定刑比未致人伤害的法定刑轻。这样一来,就会使那些组织他人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致卖血人伤害,也要想方设法致卖血人伤害,因为这样做所受的惩罚反而会轻。再如:我国刑法第128 条第1 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第130 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同样存在法定刑轻重倒置的问题。前者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8、管制。非法携带是非法持有的表现形式之一,单纯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相比较,其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显然要小。然而, 刑法对前者所配置的法定刑却重于后者。此外,刑法第310 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与第379 条规定的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也存在着法定刑轻重倒置的现象。两罪都是窝藏犯罪的人(军人在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24 条的规定,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 ,且前者犯罪的时间多在平时,后者犯罪的时间限定在战时,相对而言,前者罪轻而后者罪重,而刑法配置的法定刑却是前者重(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者轻

9、(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法定刑轻重失衡所谓法定刑轻重失衡,是指刑法配置的法定刑与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不相称。如我国刑法第244 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法定刑只有3 年有期徒刑,与实践中有些严重的犯罪不相适应。例如, 开放日报1996 年7 月22 日报道的“黑心老板史梦才”,承包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麻丝厂后,从1991 年起就不用本地人,只招外地工。打工者一进厂,史梦才即令手下的打手们搜去每个人的身份证和剩余的路费。打工者被绝对禁止与外界通信,不得出厂门半步(厂门从来就不打开) ,白天由专人监督干活,晚上则锁在院内由专人看守。打工者每天工作都在12 小

10、时以上,工作时间内只准上两次厕所,饭也不给吃饱,不少工友饿得吃青草。襄樊去的打工仔胡志刚饿得抓活青蛙吃。史梦才逼迫打工者每天早晨5 时起床,5 分钟内洗漱叠被完毕,然后集合跑步。打工妹们怕误了时间挨打,晚上睡觉全是和衣而眠。一次史梦才说她们被子叠得不方正,让12 名打工妹分成六组面对面站着互相打耳光,谁打得不狠他就狠狠地打谁。在史梦才残酷的暴行下,仅一年多的时间,这个只有40 余人的工厂便有2 人死亡,1 人跳楼自杀未遂致残,好几个人在生病和遭毒打失去劳动能力后被赶走,绝大部分打工仔、打工妹进厂以来没领过一次工资。开放日报在该文的编者按中指出:史梦才是一个“比解放前四川大财主刘文彩更甚的黑心老

11、板”。象史梦才这样强迫职工劳动的恶劣行径简直令人发指,但强迫职工劳动最高只能处3 年有期徒刑,显然有悖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另外,通过对刑法第295 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定刑与刑法第301 条第2 款规定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的比较,也不难看出两罪的法定刑显然失衡。两罪的犯罪性质相似,社会危害性程度也相当,但刑法为两罪配置的法定刑悬殊却非常大。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最高仅为5 年有期徒刑。三、法定刑轻重不分所谓法定刑轻重不分,是指对犯罪性质有别、表现形态各异、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的犯罪,配置相同的法定刑。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故意犯罪

12、与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轻重不分。如刑法第398 条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一般地说,犯罪故意的主观恶性比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大,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大,因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应高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第432条之中。二是实害犯与危险犯的法定刑轻重不分。如刑法第330 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有实害犯与危险犯两种情况,实害犯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危害性大,危险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处刑上,前者应重于后者,而该条配置的法定刑却是相同的。三是多行为犯与一行为犯的法定刑轻重不分。如刑法第125 条第1 款规定的非法制造

13、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该罪包括了5 种行为,而刑法规定无论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其法定刑都是相同的,立法上没有体现出多行为犯与一行为犯法定刑的差异。四是同一犯罪数额大小差异很大而法定刑没有区别。如刑法第395 条第2 款规定的隐瞒境外存款罪,本款规定的数额标准只有一个,即数额较大,对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没有规定,这就形成了不论隐瞒境外存款的数额差别有多大,法定刑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隐瞒境外存款几万、几十万与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都只能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规定显然有悖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法定刑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代写职称论

14、文 公平合理的法定刑是刑罚公正的表征,是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正确裁量刑罚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刑法分则条文配置的法定刑公平合理,罪罚相当,才能树立法律的威信,维护法律的公正,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以求实现司法公正。然而,上述几种类型的法定刑,均有悖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当的法定刑配置原则,是非理性的,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建议尽快修改,以使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法定刑达到罚当其罪的要求,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体现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参考文献:1 意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652 转引自杜发全. 新刑法教程. 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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