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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中的商业税收制度研究.docx

1、《周礼》中的商业税收制度研究   【英文标题】Researches on the Commercial Tax System in the Zhouli   【内容提要】《周礼》一书是先秦时期的重要着作,其中所记载的商业税收制度对于研究先秦商业特别是战国时期的商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摘 要 题】古代经济史研究 【英文摘要】The book of the Zhouli is a great work in the Pre-Qin days,in which the commercial tax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us to st

2、udy the commerial development in the Pre-Qin days especially in the Warring States. 【关 键 词】《周礼》/商业税收制度/农业税/商业税   the Zhouli/commercial tax system/agricultural tax/commercial tax 【 正 文】   《周礼》中的商业税收被称为“关市之赋”,在国家财政税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周礼·天官·大宰》提出国家九项税收,称为“九赋”。其文   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

3、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   “九赋”之征相当于后世的地税。其中前六项都属于农业税,第七项“关市之赋”则属于商业税。所谓“关市之赋”即关赋和市赋,也就是关税与市税。关税由司关、司门征收,市税由司市负责,具体由司市属官廛人、肆长征收。   一、关税   关税,在这里实际上应是“门、关之税”,由司门、司关征收。门,在《周礼》中指王都之门及诸侯国国都之门。关,一般设于边境地区及国内险要通道。《周礼·地官·司门》载:“几出入不物者,正其货贿。凡财物犯禁者举之。”郑玄注说:“正读为征。征,税也。犯禁,谓商所不资者,举之没入官。”这就是说,司门盘查出

4、入行人,征收货物税,同时对于商人贩运的违禁商品要予以没收。   《周礼·地官·司关》载:“掌握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国凶札,则无关门之征,犹几。”《司关》所说的“征廛”指“征”与“廛”两项税收。前者指过往的商品税,后者是指如果商品在关口停留,则征收仓储税。如直接过关不停留,则无廛征。   门关之征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存在。《左传》文公十一年载:“宋公以门赏@①班,谓之@①门。”这是“门征”明确见于春秋者。晋文公“轻关易道,通商宽农”,齐桓公“使关市几而不征”,臧文仲“废六关”,也间接或直接证明春秋时期门

5、关之赋已成为商业税收的一项常规项目。晏子所说的“bī@②介之关,暴征其私”,则说明春秋后期齐国的关税之重已让过往商旅苦不堪言。   战国时期关市之征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显得更加重要。《孟子·滕文公下》载宋国的大夫戴盈之说:“什一,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这不应仅仅理解为统治者的贪得无厌,而同时也说明当时的“关市之征”已经与农业上的什一税同样重要,无法取消其一。春秋时期统治者把门关之征赏给贵族,从另一侧面反映了这项收入的数额是有限的,在国家经济收入中的比重并不大,到战国时期这种局面就完全改变了。《韩非子·爱臣》说:“大臣之禄虽大,不得藉城市。党与虽众,不得臣士卒。”这就是说,国家的商业税收严格掌握

6、在国家手中,禁止私人染指。)《战国策·魏策三》也说:“通韩之上党于共、莫,使道已通,因而关之,出入者赋之,是魏重质韩以其上党也。共有其赋,足以富国,……”一关之赋可以富国,这固然是夸张的说法,但反映了战国时期处于交通要道的关卡其关税收入之多则非虚言。      二、市税   《周礼》中的市场税收以货币为主。《周礼·地官·廛人》载:“掌敛市@③布、@④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布”在这里指的是金属货币。商业税收以货币为主,只有在金属货币十分发达时才能做到。从这一点来说,《周礼》反映的应是战国时期经济发展情况。下面我们对“@③布、@④布、质布、罚布、廛布”五种税收作进一步分析。

7、  “ 布”,指店铺税。   《释文》载:“@③,或本作次。”“@③布”即“次布”。“次”即思次、介次之次。郑司农说:“ 布,列肆之税布。”江永说:“@③布者,市之屋税。”因为市中商店由官府所建,商贾使用经商,故当交税。   “@④布”,指商品税。   杜子春认为“@④布”是“无肆立持者之税也”。“无肆立持者”就是市场上的流动商贩,他们不租用官府的店铺,故称“无肆立持”。江永不同意杜子春的说法,他认为“无肆立持”者不纳税。他说:“周官所征者,征诸商贾也。若无肆立持者贩夫贩妇,鬻卖小物,暂立即去耳,岂征其货乎?”孙诒让赞同江永的观点。我们认为,杜子春认为“无肆立持者”也要向国家纳税,这是正

8、确的,但他认为“@④布”是“无肆立持者之税也”则不对。然而江、孙两位学者认为贩夫贩妇不征市税,更加不确。《周礼》所记载的市场分为“三时之市”,“夕市”指傍晚时开市的市场,以贩夫贩妇为主,属于国家正式管理范围,岂有不征税之理?   郑玄认为“@④布”是“守斗斛铨衡者之”,也不准确。江永不同意郑玄之说,他指出“守斗斛铨衡”者是商贾雇用的劳动力,属于《大宰》“九职”中所说的“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者,而《闾师》已经规定“凡无职者出夫布”,因此市场管理机构不应再向这类人征收其他税收。他认为“@④布”指商品税。他说:“货有贵贱,贿有轻重,举其总数以计布,故谓之@④布。”江、王二学者的说法是合理的。

9、   “质布”,指质剂税,也就是契约税。   郑玄说:“质布者,质人所罚犯质剂者之泉也。”此说不准确。因为市场税收中有“罚布”一项,“罚布”就是罚款。“所罚犯质剂者之泉”属于“罚布”,不是“质布”。江永已指出郑说之误。王与之认为:“质布,质人所税质剂者之布也。质人卖价之质剂,如今田宅,官给卷以收税,谓之质布。”江永也说:“古未有纸,大券小券当以帛为之,交易以给买者,而卖者亦藏其半。质剂盖官作之,其上当有玺印,是以量取买卖者之泉以偿其费,犹后世契纸有钱也。”当以江、王说为是。   “罚布”,指市场管理者征收的各项罚款。   郑玄说:“犯市令者之泉也。”江永说:“罚布有三:质人罚度量、淳制之

10、犯禁者,一也;胥师罚许伪饰行价慝者,二也;胥罚有罪者,三也。”   “廛布”,指仓储税。   郑玄说:“货贿诸物邸舍之税。”江永说:“廛布者,市之地税也。……廛者,停货物于此,则有地税。”因此,“廛布”就是商品储藏税。对于“廛布”与“@③”布的区别,江永说:“廛与@③异者,@③是卖物之肆,廛是停储货物之舍,卖者买者皆有之,今时谓之栈房。卖者肆中不能容,则停货物于廛;买者当时不能即运,又或储之以待时鬻,亦需廛。此廛亦是官物,故当有税。”《礼记·王制》载:“市廛而不税。”郑玄说:“廛,市物邸舍也,税其舍,不税其物。”《孟子·公孙丑上》载:“市廛而不征。”孙诒让指出,《孟子》所说的“廛”,是“市

11、之地税”,也就是“廛布”;《孟子》所说的“征”,就是商品税,即所谓的“@④布”。《礼记》和《孟子》所说的只征仓储税而不征商品税的制度在周代找不到证明,因此郑玄、孔颖达等学者推测可能是殷代制度。      孙诒让指出:“凡商贾有屋税、廛税,又有所赍货物之税,此三者为九赋之正赋,乃正税也。”所谓“正税”,就是说店铺税、仓储税和商品交易税构成了市税的主要内容。   三、人口税   在《周礼》中被称为“货贿之贡”,属于“九贡”之一。“九贡”是国家向百姓征收的另一项税收,按人口数量征收,相当于后世的丁税。《周礼·地官·闾师》载:   掌国中及国郊之民、六畜之数,以人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征其赋

12、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凡无职者出夫布。   “九贡”以实物为主。孙诒让曰:“官以职事授之民,而使各以其功为则,所以儆其惰而不强责其所无也。”商贾“贡货贿”就是家庭人口的数量按比率缴纳一定的商品。   另外,《周礼·地官·廛人》载:“凡屠者,敛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皮角筋骨是重要的战略物资,用于制造铠甲、弓矢、车旗等。因此,国家针对屠宰行业,不论“赋”、“贡”,都征收实物税,即皮角筋骨。孙诒让说:“屠者居肆,有牲畜之物税,又有市廛之地税,本身

13、又有民职之贡。……此赋税各有定限,倘所敛者多,溢于所当赋之税数,则亦以平价以官泉偿之矣。”这就是说,如果屠宰者交纳的皮角筋骨超过了赋税定额,国家则以平价收购。   四、商业劳役   《周礼》中称其为“力役之征”。“力役之征”是除赋税之外,百姓向国家负担的另一种义务,商贾也向国家负担此义务。   《周礼·地官·均人》载:“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商贾在官府服徭役,也从事于经商或相关行业。   《周礼·地官·司市》载:“以贾民禁伪而除诈。”郑玄说:“贾民,胥师、贾师之属。”据《地官·叙官》,胥师、贾师

14、司bào@⑤、司稽、胥及肆长等市场官吏并无爵位,郑玄认为:“自胥师以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又说:“胥及肆长,市中给徭役者。”可见胥师以下的这些市场管理人员都是由为官府服役的商贾来担任,同时在其他官府机构也存在着相当一部分这类为官府服役的商人。《司市》中为把这些人与其他官府之府吏、胥徒等庶人在官者有所区别,故称之为贾民。   五、税收监督制度   《周礼》所记载的税收系统在周代是十分严密的。关、市税的征收由司市、司门、司关互相配合,分工合作。这其中“节”、“传”的使用起了重要作用。   商品运出市场,要由司市发给“玺节”。《周礼·地官·司市》载:“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地官·司

15、市》载:“货贿用玺节。”郑玄说:“玺节者,今之印章也。”孙诒让说:“盖刻玺为文,印之竹帛以为节。”因此,玺节就是官府颁发的货物通行证。日本学者大庭xiū@⑥先生认为,安徽寿县出土的鄂君启节就相当于《周礼》中通货贿所有的玺节。不同的是,“《周礼》中所指的货贿的节,不是这样具有免税性质的节,而是证明运输中的货贿并非不正当的物品”而已。他还推测:“鄂君启节大概是这样的东西:它在年初由楚王颁发给鄂君,其后,每通过十辆车或十艘舟时,再将一枚归还给关或王的官署。”这个推测符合《掌节》所说“皆有期以反节”的规定。      商品若从王者市场上运出,则由王之司市发给玺节,表明该商品已经征过税,可以合法买卖

16、途经门、关,则验明玺节,同时发给门、关所用的符节,然后予以放行。如果商品不是由市场运出,那么经过门、关时,由门、关发给玺节和符节。故孙诒让曰:“明玺节容有非司市所授者。”战国楚玺中有“南门出玺”,汤余惠先生认为,商贾持有加盖这种印文的玺节,就表示货物已经纳税,可以由南门运出。   商品在进入市场时,也要经有关官吏验明玺节,才能上市,否则予以处罚。这种制度可能在西周时期就已出现。西周时期的铜器铭文《兮甲盘》记载:“其贾毋敢不即次、即市。”“即次”就是向当地市场官员交验证明。这项制度历经西周春秋至战国时期一直得到应用和发展。战国时的秦国称之为“布吏”。秦简《法律答问》载:“客,未布吏而与贾,赀

17、一甲。”这是说外国人来到秦国,如果还没有把他的证件交有关官吏验证,与之交易的人要被罚一甲。居延汉简也表明,汉代居延边塞地区市场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必须持有官府发放的“符传”方可进出。   司市、司门、司关互相配合,严禁商品走私。《周礼·地官·司关》载:“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郑玄说:“自外来者,则案其节,而书其货之多少,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司市。自内出者,司市为之玺节,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关门。参相联以检猾商。”这就是说,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手续必须齐全。对于那些避开关卡以逃税者,商品没收,同时本人也要受处罚。这就是《司关》所说的“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   孙诒让认为,如果商品已

18、由司市征税,那么经过门、关市就不再征税;反之,如果商品从他国输入,则首先由司关征税,司门、司市也就不再征税。他举出《管子·问》所说的“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作为《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的注脚。但这只是一家之言。战国时期的《鄂君启节》铭文记载:“女载马牛羊台出内关,则征于大,毋征于□。”这是说,鄂君的商队如果运输马牛羊出入关,由中央的大府向其征税,而免征关税。这与《管子·问》所说的不是一回事,前者指的是一种普遍实行的制度,后者则是楚国国君给予鄂君的一种特殊恩典,并且关与大府二者的任务不能互代。另外,《管子·幼官》则说:“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市税、关税征收数额的不同,则

19、表明两者是同时征收的。那么《周礼》“关市之赋”也不排除可能采用这种征收办法。   关于关市之税的税额,除《管子·幼官》所说之外,《大匡》篇又说:“桓公践位十五年,驰关市之征,五十而税一。”这两种说法不同一,学者们认为可能是因为当时的税额同时因地有所不同的缘故。   只有在国家发生特殊情况,如灾荒时,关市的税收才会减免。《司市》载:“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郑玄注曰:“有灾害,物贵,市不税,为民乏困也。”《司关》载:“国凶札,则无关门之征,犹几。”凶、荒是一事,札、丧是一事。郑司农曰:“凶,谓凶年饥荒也。札,谓疾疫死亡也。”《周礼》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免除关市税收,是为了减轻百姓生活的困乏。《周礼·地官·大司徒》载:“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二曰薄征。”郑司农注曰:“薄征,轻租税也。”这种情况也当包括关市之赋在内。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而加彡   @②原字亻加副左   @③原字纟繁体加次   @④原字纟繁体加   @⑤原字武加虎   @⑥原字修字彡换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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