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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意见.doc

1、 为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程序,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bs160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5年7月3日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

2、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的要求,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和培育经济新动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网络抽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构建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严格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经营秩序,依法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

3、发展。 ——依法行政,逐步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以规范促健康发展,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严厉查处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问题导向,重点抽检。深入分析网络交易商品中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科学确定抽检商品品种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网络抽检。 ——上下结合,源头治理。坚持线上线下结合,抽检结果线上线下互认,及时公布网络抽检结果,促进经营者自律、行业治理和社会监督,共同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二、网络抽检的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抽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网络抽检工作,对本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实施网络抽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即为网络商品经营者,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三、网络抽检的组织实施 网络抽检的组织实施依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对本意见未规定的依照《抽检办法》的规定执行。通过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实体店或者仓储地抽取样品的,依照《抽检办法》规定执行。 (一)样品的抽取 网络抽检的样品应当由买样人员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抽检实施方案应当确定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抽检商品的规格型号以及数量等。

5、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共同拆开邮寄包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的,可同时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协助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络交易过程要采用网络截屏、全程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予以全程记录;对收货、查验、封样等应当全程录像并留存。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被抽检样品的交易订单等电子单据及信息等相关证据信息予以确认,协助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及日志,为打击网络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

6、者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二)抽检结果的通知 组织实施网络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的,应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网络商品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可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协助通知。经检验不合格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无法联系的,可根据商品不合格情况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被抽检的商品信息、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虚拟店铺实施商品信息移除、暂停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 对于因经营者地址不详而无法通知或经营者拒绝签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相关

7、通知信息。 (三)复检的申请与办理 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自官方网站公布相关通知信息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网络抽检的复检工作依照《抽检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网络抽检结果的运用 (一)抽检结果的公布及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抽检结果。网络抽检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标称商标、标称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综合判定以及主要不合格项目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应当公布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名称

8、网络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均可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二)不合格商品的处理 对网络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采取停止该商品线上及线下的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的有关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被抽检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被抽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经营者及辖区内线下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名单中同一

9、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提供对相关商品的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的,依照《抽检办法》第31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法行为的查处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网络商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其线上线下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对于网络抽检工作中发现的销售假冒侵权商品、虚假宣传等其他违法行为以及拒绝工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要依法将行政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网络商品质量监管,依法开展网络抽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

10、职责。依法处罚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规范网络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可以有效激活消费潜力,同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创业发展新空间,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增长。各地要充分认识网络抽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监管力量,抓好网络抽检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制度机制。各地要加强网络经济发展现状的研究,在鼓励新型业态发展的同时逐步规范网络经营秩序。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抽检办法》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网络抽检工作机制和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和监管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水平。 (三)促进社会共治。各地要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提高执法效能;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有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共同开展消费教育引导,促进社会协同共治;教育和鼓励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加强自律,自觉履行商品质量保障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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