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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1、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扩大就业、稳定增长、促进创新、繁荣市场、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大局。同时,小微企业规模小、人员少、底子薄,有的还存在环保意识不强、环保力量薄弱等问题,对深化环评改革、优化环评服务有更高的期待。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推进绿色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 深化改革,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 (一) 降低项目环评数量和类别 通过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简称《名录》),对环境

2、影响较小项目,进一步减少环评审批和备案数量。《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管理;对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小微企业项目,不再填报环评登记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行业,仅将在工业建筑中的新改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相关要求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后执行。鼓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农副产品加工业、制造业等小微企业集中的领域开展试点探索,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 (二) 优化报告表内容 对于确有一定环境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的小微企业建设项目,修订报告表格式,明确表格填写要求、降低编制难度。主要包括:研究简化评价程序,无需制定工作方案、进行评价等级判定;简化评价内容,

3、删除社会环境简况分析及区域气象、地形等自然环境分析;简化环境质量现状分析,以引用规划环评、例行监测等现有数据为主,原则上不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对确需进行专项评价的,深入分析一至两个专项;对不需开展专项评价的要素,无需进行模型预测,仅需按要求填写表格。 (三) 探索同类项目环评简化模式 加强产业园区(含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等)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位于已完成规划环评并落实要求的产业园区,且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环评内容。探索产业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鼓励地方创新“绿

4、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如电镀、印染、喷涂等),明确一个责任主体,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的环评。依托相关设施的企业,其项目环评类别判定无需考虑依托设施内容。 (四) 深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 持续推进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现行正面清单相关规定在新《名录》发布实施前继续执行。鼓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当地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拓展和细化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已明确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相关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二、 提升服务,帮扶小微企业做好环评工作 (五) 加强环评咨询服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通

5、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咨询服务渠道,公开当地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为小微企业开展环评提供咨询,避免小微企业“走冤枉路”“花冤枉钱”。鼓励基层、园区广泛运用新媒体、宣传栏,采用卡通动画、短视频、“一图读懂”、宣传册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环评知识宣传,帮助小微企业准确理解环评管理要求,引导小微企业合法合规建设运营。 (六) 便利择优选择环评单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宣传、推广全国环评信用平台,鼓励小微企业择优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指定环评单位。鼓励地方定期公开辖区内从业的环评单位,可

6、以采取“环保中介”“环保超市”等模式向小微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倡导环评单位主动向小微企业公开环评工作内容及收费标准,明确环评与其他环保管理事项的工作边界。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规范环评收费的倡议行动,引导环评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七) 主动开展政策技术帮扶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升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意识,上门送政策、送技术,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参与基层小微企业项目环评指导服务。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委托省市技术评估机构对工艺相对复杂、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项目进行技术评估,提高环评审批质量、缩短审批时间,对小微企业项目提出合理可行的环保要求。 三、 加强监管

7、确保小微企业环保要求不降低 (八) 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鼓励各地结合区域“三线一单”、规划环评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小微企业集中的特色行业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支持绿色、低碳小微企业发展。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依法不得办理环评手续,严禁开工建设。对化工、医药、冶炼、炼焦以及涉危涉重行业,从严审查把关。各地应加大“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整顿力度,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九) 压实企业环保责任 纳入环评管理的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手续,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的项目,应严格兑现承诺事项。未纳入环评管理的小微企业项目,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

8、环保要求,依法接受环境监管。 (十) 灵活开展环境监管 鼓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方式,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充分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灵活运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对小微企业开展抽查。对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的小微企业,可按照程序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符合免予或减轻处罚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法免予或减轻处罚,加强对企业环保整改的指导和帮扶。 四、 强化保障,推进小微企业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十一) 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各地应积极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环境应

9、急保障体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降低小微企业项目环评难度和运行成本。 (十二) 推进监测数据公开 各地应推进环境例行监测、执法监测等数据公开。鼓励园区统筹安排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入园项目主要污染物类别,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监测。小微企业等项目环评中可直接引用公开的监测数据,降低环评成本。 (十三) 加强公众监督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重点针对小微企业项目环评违规收费、违规办理,以及环评要求不落实等行为,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做好小微企业环评工作。 (十四) 提升能力建设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地方环评从业人员、技术专家和基层环评审批人员培训和指导,提升环评编制和把关能力。推进环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行“一网通办”,尽快具备“不见面”审批条件,切实提升小微企业环评改革获得感。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及时回应社会和小微企业关切的环评问题,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持续改进,优化小微企业环评服务。工作推进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应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将予以宣传推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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