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 ,大小:25.46KB ,
资源ID:4499240      下载积分:5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图形码: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49924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浙江省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二***】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浙江省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1、浙江省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环节进货查验工作,推进“浙食链”系统应用,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食品进货查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食品进货查验工作。 第五条

2、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鼓励食品经营者利用“浙食链”“浙冷链”系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第六条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应当查验下列证明资料: 第七条 供货者资质证明 第八条 供货者为食品生产者的,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等资质证明文件,或者本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供货者为食品销售者的,应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食杂店登记证明,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备案证明,或者本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 第九条 食品相关合格证明 第十条 应当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

3、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具体包括: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或者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后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出厂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第十一条 采购进口食品的,应当按批次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本规范第五条所列相关证明资料及购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

4、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下列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一)供货者资质证明 第十六条 供货者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查验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货者为种植户、养殖户或者经营者自然人的,查验其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二)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应当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产地合格证);或者村民委

5、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产地证明;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包括供货者开具的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纸质购货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供货者提供的电子交易信息或者“浙食链”系统生成的电子票据等。购货凭证上应当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及采购日期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识等);或者集中交易市场抽检报告或快速检测报告;或者监督抽检或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6、第二十二条 采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畜禽肉类等食用动物产品应当查验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以下简称“浙食链”)。采购食用生猪产品的,还应查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按批次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第八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由总部统一进行

7、进货查验记录的,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六条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的,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应当查验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冷链食品或者“浙食链”溯源码。 第二十七条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进货前对供货者资质证明进行查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相关合格证明等应在进货现场对照实际产品进行查验。 第二十八条 第十一条 运用“浙食链”“浙冷链”系统赋码扫码进行交易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已经将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上传系统的,其电子资料可以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的相关证明,视为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本规范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条 第十三条 食用动物产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