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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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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1、附件 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超市生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超市自行设定或设置(以下简称自设)生鲜食品包装及标签标注管理,防范生鲜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概念】 本规范所称生鲜食品,是指未经烹煮等熟制加工过程、未添加其他配料的食用农产品,包括畜禽肉类、果蔬、水产品等。 本规范所称超市是指采取开架售货,集中收款的经营方式,采取连锁经营模式销售生鲜食品的零售业态。 第三条【适用范围】 超市经营者对所销售的生鲜食品自设包装并进行标签标注的活动,以及食品药

2、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基本要求】 超市经营者对适宜以最小销售单元进行包装的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及标签标注,应当防范包装物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并按本规范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生鲜食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保障实现可追溯。 第五条【包装要求】 对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在运输、贮存、陈列和销售等过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鲜食品遭受机械损伤、腐败变质和二次污染。 第六条【包装材料和使用】 生鲜食品的包装材料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禁止添加的要求】 超市包装生鲜食品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物质。 第八条【标签标注

3、要求】 超市经营者应在已经自设包装的生鲜食品的包装物上进行标签标注或者在包装物上加贴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或供货者已经标明保质期或贮藏条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设定保质期的,应同时标注。果蔬、水产品供货者无法提供生产日期的可不标注。超市设定保质期的,应标注贮存条件。 进口生鲜食品应当用中文标注生鲜食品的名称、原产国及具体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进口日期、保质期,以及进口商和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转基因生鲜食品应在标签标注中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做到标注内容位置醒目、颜色鲜明,文字字体不小于标签中其

4、他标注文字。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其他质量安全或产地认证和注册商标的生鲜食品,可以在包装物或者附加的标签上标注认证和商标注册等方面的内容。 超市以无包装等散装形式销售生鲜食品应当在散装生鲜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或展售柜台的显著位置按照上述标注内容要求加贴标签标注或以公示栏等形式进行明示。消费者自行挑选后由商场提供包装的散装生鲜食品可不进行标签标注。 第九条【标签标注要求】 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畜禽肉类应标注为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出厂日期。 生鲜食品的产地标注应至少具

5、体到县级行政区划。畜禽肉类的产地应标注为畜禽屠宰厂的具体地址,果蔬的产地应标注为果蔬种植企业、农民合作社或种植区域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水产品的产地应标注为捕捞水域或养殖区域归属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种类的生鲜食品产地为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进行包装和标签标注。 生鲜食品的名称应标注为通用的具体名称,两种以上生鲜食品混售应注明,不得以统称或一种生鲜食品的名称代表。 鼓励超市经营者按小时标注畜禽肉类等生鲜食品的保质期。 第十条【内容信息】 生鲜食品标签标注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显著。 鼓励超市应用二维码、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生鲜食品标签对生鲜食品

6、全环节追溯信息的全覆盖。 第十一条【经营者义务】 超市经营者应对生鲜食品的自设包装及标签标注内容和食品安全负责。 生鲜食品包装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换,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伪造、涂改、遮挡、篡改,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 需要更换生鲜食品包装时,应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无法使用原标签的,使用的新标签应与原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同时,应记录更换包装的理由、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以及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门店负责人意见、更换包装的员工姓名及职务,并留存原包装物和标签至销售之日后第3个月最后一天。 超市更换自设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应在该生鲜食品的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告知消费者更换包装的理由、时间、食品名称

7、数量和生产日期。 消费者购买后退回、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已经异常的,禁止再次销售。 第十二条【加工肉馅等产品的禁止性要求】 超市可应消费者要求将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销售,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禁止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 第十三条【自查要求】 超市经营者应将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状况是否符合本规范作为食品安全自查的内容。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门店负责人发现员工擅自更换生鲜食品包装或标签标注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规范对超市自设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将消费者购买后退回的生鲜食品再次销售,或者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以及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将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已经异常的生鲜食品再次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范处理和处

9、罚。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擅自拆除、更换包装,或者伪造、涂改、遮挡、篡改生鲜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以及在包装生鲜食品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购进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或因包装不当造成生鲜食品被包装材料污染,以及对转基因生鲜食品未在标签标注中按照规范显著标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

10、范未对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状况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或者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约谈与信用管理】 违反本规范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责任约谈,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可参照食品类别】 超市经营肉类熟食、面包等保质期较短的散装食品,可参照本规范自设包装和标签标注。超市现场制售肉类熟食、面包等食品如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按照散装食品有关标签标注规范和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第二十二条【依照执行的其他业态】 连锁经营的生鲜食品专卖店的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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