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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说明(征求意见稿).docx

1、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有关要求,政法司会同署内相关司局并组织部分直属海关对涉及行政审批的现行有效的海关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拟通过集中修订方式“一揽子”进行修改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以及简要过程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以及海关自身业务改革的推进,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或者调整,部分海关规章与之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逐步显现。2021年4月2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做出修改,取消了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和检验机构的设立许可。今年6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海关总署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对纳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调整。 为确保海关法规制度建设与改革进程相同步、与改革实践相衔接,政法司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新要求、上位法律的修改以及海关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需

3、要,对海关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召集部分直属海关对涉及行政审批的规章进行研究,会商署内相关司局确定了需要修订的规章范围和涉及的具体条文,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本次共修订16部海关规章,重点从许可项目取消、调整、办理要求改变等方面对有关规章作出修改和调整。 (一)关于行政许可项目的取消。 一是依据上位法律修改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删去有关规章中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的相关规定。譬如删去《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从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应当依法经海关总署许可。

4、未经许可的,任何机构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鉴定活动。 二是根据许可改备案相关要求,调整有关规章中涉及“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等内容的条文表述。譬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修改为“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关于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 结合《海关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有关规章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进行调整。将有关规章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修改为“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将“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修改为“免税商店经

5、营许可”。譬如,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修改为“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二)关于行政许可办理要求的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题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优化审批服务要求,对办理要求发生变化的有关规章进行修改。譬如,删去《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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