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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实施意见.docx

1、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镇(街道)级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镇(街道)级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镇(街道)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镇(街道)级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镇(街道)级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负总责。镇(街道)应成立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组建镇(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资产处置、重大重要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决策;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可与财政所合署,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集体资产

2、管理、经营、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年检,负责将界定产权的镇(街道)级集体资产划归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负责指导监督村级集体资产管理;镇(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全面负责划转至公司集体资产的经营活动,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从事资产的出售、租赁、转让、维护,收取集体资产收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镇(街道)集体资产的范围   (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集体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   (二)各类园区投资兴建的厂房,出租、出借的土地使用权等。  

3、 (三)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机关自用的房屋、设备设施以及政府投入在镇(街道)管单位的资产。   (四)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投资的有关固定资产,如学校、校办企业等。   (五)依法属于镇(街道)级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三、镇(街道)级集体资产的基础管理   (一)开展资产清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镇级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摸清镇级集体资产家底。在清查过程中,要先按实清理核对资产,之后与账面数进行对比,做到账实相符,对有账无物和有物无账的资产要逐项查明原因。填列《资产清查表》,经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

4、要,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资产核查,依法处理清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搞好产权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要求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主动向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报产权情况,由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产权证书做好产权登记工作,每季末将产权登记情况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证相符。如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瞒报、漏报、错报、不报,造成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镇(街道)级资产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货币资产分别建立台账,登记入册,

5、每季末将台账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四)实行合同管理。为规范和完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手续,要求资产的出租、出借和各种形式的处置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明确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对原签订的合同须按本意见加以规范和完善,对到期合同根据情况进行续签或解除,所有合同必须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完善日常管理。镇(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要定期对管理的集体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对经营性资产进行跟踪监督,切实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资产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对所租资产进行经常性维修和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使用性。承租方

6、因生产发展等因素需要改造的,应向镇(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在不破坏资产的前提下经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实施,杜绝承租方未经同意违章乱搭乱建或擅自转租他人的行为发生。   四、经营性资产的租赁管理   (一)资产的租赁程序: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准租调研,拟定租赁价格并出具调研意见→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承租方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合同。部分有条件的租赁资产可以在确定租金标准后,实行公开招租。   (二)租金的结算标准:应根据租赁资产的价值,结合租赁资产的区域条件,合理确定租赁价格。   1.房屋建筑物年租金按房

7、屋结构、座落位置、建造年份、新旧程度、具体用途(工业或商业用房)等因素由镇(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按市场价拟定,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由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党政集体研究确定租金标准。   2.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综合考虑历史因素、现有土地政策、地理位置,以及承租企业行业性质的不同由镇(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按市场价拟定,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由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党政集体研究确定租金标准。原则上镇(街道)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工业用地不低于30元/平方米/年,商业用地不低于工业用地3~5倍出租。条件具备的,要逐步实行竞标拍租。   3.电力

8、设施、内河养殖水面等其他资产租金,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上述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未包括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各种税费。租金的结算标准今后应根据市场行情并结合各镇(街道)实际逐年进行调整。   (三)租赁合同的清理:对目前已经确立租赁关系的承租方,年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由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重新调整确定年租金。对于原租金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鉴于各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在时间、内容、结算方式上的不同,为了便于操作,对于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要及时进行清理,并在满一个租赁年度后及时进行调整,使用统一提供的合同文本,期限一般为1年。各镇(街道)财

9、政部门要定期监督资产经营公司租金收益的收缴率。   (四)租金的收取办法:承租方原则上应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按季收取,1万元以下的租金于签订合同时交清。对以前年度欠缴租金的承租方要进行逐一排查,分析原因,落实还款,跟踪管理;对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承租方,要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对多次催缴无效的承租方,要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五、集体资产的处置管理   镇(街道)级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指镇(街道)级集体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集体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废以及因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等。   (一)资产的处置原则:镇(街道)级集体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

10、正的原则进行。凡是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必须经镇(街道)党政集体研究同意后,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涉及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还须报区政府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严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未经批准的,国土、房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为特邀监督员,对产权交易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   (二)资产的处置程序:由产权单位向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填写《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审批→

11、经批准后进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凡是在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处理的集体资产,必须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   各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资产处置原则、程序办理,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集体资产的收益金管理   由镇(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对集体资产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集体资产登记台账须向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集体资产收益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镇(街道)要将镇(街道)资产管理、经营部门经费纳入镇(街道)级部门预算,严禁镇(街道)资产经营部门利用差额补助等形式

12、变相坐收坐支集体资产收益金。各镇(街道)应尽快按照本意见精神,规范集体资产收益金管理。由区纪检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一旦发现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不按本意见精神进行整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镇(街道)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级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力度,研究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控,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镇(街道)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分别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如与本意见相冲突

13、需尽快修改完善。各镇(街道)要将制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上报区财政局备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2.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的;   3.低价处理集体资产的;   4.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镇(街道)级集体资产的。   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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