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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1、 吉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吉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包括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及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本细则按照省负总责、市(州)县抓落

2、实、乡村管理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任务,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制定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国家要求和省财力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明确省级脱贫攻坚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协调使用扶贫协作

3、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下放扶贫项目资金审批权限,推进扶贫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推行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结合实际,推动落实国家扶贫成效考核、督查巡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严格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证贫困县党政正职在脱贫攻坚期内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能够就地提级,但不调离扶贫岗位,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八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

4、组织开展市、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相关规划和计划。 第九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实现贫困人口动态管理。 第十条 省直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定配套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行业部门承担的脱贫攻坚相关刚性指标负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配套政策落地。各部门(单位)每年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5、报告扶贫脱贫任务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纪委负责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负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会同扶贫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单位)驻村包保帮扶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省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扶贫政策和先进典型;省审计厅负责跟踪审计扶贫政策、资金、项目等落实情况;省财政厅会同扶贫部门负责做好涉农资金整合、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市(州)县抓落实 第十二条 市(州)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负责细化实化省委

6、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贫困村退出进行全面查验把关。市(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同时向省委和省政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主要做好脱贫攻坚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帮扶措施落实、建档立卡信息统计等工作,负责对贫困人口退出全面查验把关。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每年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同时向省委和省政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定脱贫攻坚的具体实施

7、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稳定脱贫长效机制、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机制;配备与脱贫攻坚工作相适应的县级扶贫工作队伍。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组织开展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识别和退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脱

8、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切实加大乡村干部特别是致富带头人培训力度。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乡(镇)党政正职稳定。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现“应统尽统”;放大专项债券,扩大融资规模;创新融资产品,鼓励多渠道融资。健全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增强透明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强化常态跟踪监管。 第四章 乡村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村负责承担脱贫攻坚具体责任,贯彻落实上级脱贫攻坚

9、决策部署,按照相关规划和方案开展工作。负责对贫困村、贫困户调查摸底,结合贫困村、贫困户需求,合理调配扶贫资源,完成贫困村、贫困户脱贫任务。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每年向县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并向县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应当严格按照省市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安排扶贫资金,实施扶贫项目,确保资金和项目精准到村到户到人。按规定向群众公示公开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情况,预防扶贫领域“微腐败”。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应当组织实施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和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做好贫困村、贫困户的识别认定和脱贫退出的初验、公示、上

10、报等工作。组织贫困村党组织成员、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村干部、帮扶联系人进村入户填写脱贫攻坚手册卡片等资料,及时更新补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应当制定本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并组织实施;谋划贫困户参与度高的扶贫产业项目,增加贫困户收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确保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指标达标。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脱贫攻坚任务重的乡(镇)应当设立扶贫工作站,村应当安排扶贫信息员。 第二十五条 乡(镇)、村应当协助驻村工作队开展包保帮扶工作,帮助解决驻村队员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难题。加强驻村工作

11、队日常管理,配合做好对驻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员考评工作。搭建交流平台,推动驻村帮扶经验共享。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应当组织乡村干部,与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结对帮扶责任人一起,进村入户宣传落实扶贫政策。强化对贫困群众的教育引导,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从思想上解决“等靠要”问题。 第五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七条 承担省内对口帮扶责任的有关市、县主要领导,应当认真研究帮扶工作,推动对口帮扶对象脱贫摘帽。接受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积极争取帮扶单位支持,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第

12、二十八条 各级部门(单位)应当承担包保帮扶责任,组建驻村工作队,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扶贫;建立精准帮扶机制,制定帮扶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稳定脱贫不脱钩。驻村工作队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部门(单位)的党员干部应当承担结对帮扶贫困户的责任,树立为民情怀,深入调研,因户施策,配合乡(镇)、村做好贫困户脱贫规划,经常走访慰问,切实解决贫困户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 驻吉央企应当承担帮扶贫困村责任,开展帮村联户工作,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发挥

13、资源优势,实施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公益捐赠等,帮助解决贫困村难题。 第三十一条 组织优秀民企,面向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以村企共建等形式,实施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公益扶贫、光彩项目,帮助贫困对象尽快脱贫。 第三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军队和武警部队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应当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三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扶贫部门应当搭建社会扶贫信息平台,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认领扶贫任务,主动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章 考

14、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市县两级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负责,省委组织部、财经办、扶贫办、人社厅、审计厅等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市县实施考核。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县,在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上,给予奖励和倾斜。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部门和扶贫部门负责对部门(单位)包保帮扶贫困村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单位)绩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驻村干部,在晋级晋职方面优先考虑。对帮扶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各部门(单位),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15、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各部门(单位),对在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和个人,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三十九条 省委、省政府应当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较差或存在突出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对不负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各县(市、区)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脱贫攻坚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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