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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食品经营管理制度.docx

1、 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1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制度名称 备注 1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2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3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4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6 食品购销台账制度 7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8 食品安全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自

2、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 第五条 本制度自 04月25日起执行。 不合

3、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措施予以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发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开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任命安全而要求紧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其

4、它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撒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 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

5、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 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 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五、 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卫生

6、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二、 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进行卫生知识复习一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三、 食品人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严把卫生质量关,做到采购员有购买卫生不合格产品,保管员不接收卫生不合格食品。加工员不使用卫生不合格食品,销售员不出售卫生不合格食品。 四、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和勤换工作服。 五、 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要自觉做到衣帽整洁,不配戴首饰、耳饰或涂指甲油、化浓妆等现象,保持形象素雅。 食品安

7、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 二、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三、 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照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草去控制措施。 四、 组织可疑食品加工实际的人员到现场,准备接受相关调查。 五、 配合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六、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主动组织病人就医,编码耽误治疗。 七、 本店对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下架、召回措施

8、 八、 对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经通知的问题食品,必须清退下架,并进行现场封存,统一集中处理。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9、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它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食品进货检

10、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1、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它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

12、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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