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 ,大小:18.03KB ,
资源ID:4493712      下载积分:8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49371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人****来】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docx

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

2、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3、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时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4、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

5、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

6、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年折旧率   9座以下客车6.00%   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

7、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8、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

9、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

10、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

11、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

12、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卜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

13、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   (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率5%。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

14、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

15、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

16、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 ;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 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n × 10%   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

17、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

18、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1   23   45   67   89   1011   12短期月费率(%)   1020   3040   5060   7080   8590   95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