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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docx

1、实施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大街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村委会,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现就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含)后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城村庄和集镇规划以   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2、4、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它成年子女确需另立   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5、其他有关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城镇非农业户居民   2、非本村村民   3、村民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4、村民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5、村民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   6、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房屋的   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向乡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辖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

3、  1、为实施城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   6、人民政府规定应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四)宅基地审批程序   1、由村委会书面提出用地申请,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2、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4、公布30日后无

4、异议的,由村委会报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由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负责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并详细批注建筑物的面积、层数、结构   6、符合条件的按批次报乡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7、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8、宅基地批准后,由国土资源中心管理所到实地丈量批放   二、解决年以前宅基地遗留问题的审批程序   凡符合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参照和《关于解决年以前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要求,按下列程序办理:   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5、应先向村委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发生的宅基地转让行为的审批程序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持原土地使用者的权属证明、转让协议、交费收据、身份证明,经村委会审核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承让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缴纳罚款的收据,经村委会同意,乡政府

6、审核,再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一)宅基地登记发证程序   1、申请   凡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应向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   户籍证明;   土地权属证明;   四邻具结证明;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权属审核   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宗地自然状况审核,土地权属状况审核和材料、印章真伪审核,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3、注册登记   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   4、颁发或者更换证书   国土资源分局同意登记后

7、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证书加盖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填证机关为国土资源局分局分局章。   解决好年以前宅基地登记发证遗留问题   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前辖区宅基地遗留问题的通知》和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年以前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登记的规定,包括23个行政村,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登记。为防止虚假审批材料,登记办证时除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供档案管理部门的审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具体提供如下要件:   1、年2月13日以前,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申请登记时,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按现状确认,已由政府确认的,不在重新确认。

8、   2、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当年经村委会审核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无上述材料,有当年建房占地时交纳占地费的凭证,可补办手续。凭补办手续,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3、年1月1日至年3月14日期间,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申请登记时提交当年城建局或原郊区城建局批准的建房手续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无上述权属材料,但有当年交纳占地费的收据或当年村委会开具的宅基地证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凭补办的手续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4、年3月15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申请登记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经村委会审

9、核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申请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经村委会审核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无上述材料,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已建成房屋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有年12月31日以前,村委会开具的占地费收据;   《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有原郊区管辖的村委会签章及交费收据。   5、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宅基地转让行为的,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原宅基地使用人的权属材料,转让协议书以及原郊区政府批准的权属变更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在此期间没有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的,按双方转让价格的百分之十以上

10、百分之二十以下缴纳罚款后,补办权属变更手续。如提供不真实的转让协议,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区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罚的依据。   6、在规划区范围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的集体土地发生在年2月14日至年12月31日之间的,凡审批手续已在或郊区政府批准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覆行完审批手续的,原则上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办手续后,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宅基地面积标准   1、年2月13日以前的宅基地原则按现状确认。   2、年2月14日以后,控制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4平方米,以外的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五、宅基地使用权变更   按照新增宅基地审批方式进行。   六、法律责任   (一)凡出具伪证、骗取批准和登记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无效,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收回,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二)审批登记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三)特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宅基地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村宅基地的顺利有序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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