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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历年试题与解析.doc

1、司法考试刑诉历年试题与解析资料仅供参考司法考试刑诉历年试题与解析(案例)( )三、(本题10分)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而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

2、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如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

3、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不合法;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行为违法;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5万元的做法不合法;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人民检察院于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解题思路:六部委规定第1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

4、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据此,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不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刑诉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刑诉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前引刑诉法第13

5、2条亦规定,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进行。据此,人民检察院自行派员执行逮捕违反程序。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据此,人民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据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收取保证金。高法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

6、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刑诉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据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将存款上缴国库。刑诉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的行为违法。刑诉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

7、“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经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而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而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经过原审人民法院。2、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包括: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做法违法。解题思路: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8、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第二审程序启动后,第一审的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据此,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十、(本题11分)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 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

9、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赤山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赤检刑诉字( )第*号被告人

10、李玉书, 男, 1970年8月2日生, 汉族, 农民, 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 9月8日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 *月*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 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

11、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 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所述, 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的规定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

12、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 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此致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XXXXX年X月X日1.证据目录2.证人名单3.扣押物清单4.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

13、)二、(本题11分)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

14、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今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踺被铲断,虽经住院治疗30余天,依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 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具状人:

15、胡 5月4日问题: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下列问题:1、基本情况部分存在的问题是:未写明原告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正确的写法是,在原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上“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在被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写“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1分)。2、请求事项部分存在的问题有:(1)对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没有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不符合必须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要求(1分)。(2)房屋采光被挡不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16、请求范围(1分),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一并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挡光建筑的请求不合适(1分)。(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本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请求也是不合适的(1分)。3、事实和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是: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没有叙述。应当具体写明共花去医疗费多少元,造成误工损失费多少元,后期继续治疗及伤残补助估计多少元(1分)。4、结尾部分存在的问题有:(1)没有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民法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贵院”(1分)。(2)没有写明本诉状的致送法院,应当写明“此呈四方区人民法院(1分

17、)。(3)具状人不应当写诉讼代理人,而应当写原告苗某,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1分)。(4)本诉状中没有附注起诉状份数和相关证据目录(1分)。正确的写法是,在具状人之后写明:附:(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份(2)证人的证言(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4)医院的医药费收据张(5)原告的工资证明一份(6)司法鉴定室的鉴定结论一份( )第五题(本题12分):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

18、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能够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

19、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答案 1个月。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补充侦查的时间。补充侦查共计包括两种,一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二是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不论是哪一种,补充侦查的时间都最长是1个月,次数最多为2次。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答案 能够。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补充侦查的方式。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既能够自行侦查,也

20、能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答案 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指定辩护的拒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能够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21、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被判处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人,因此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 能够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能够自行辩护。解析 本案中,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能够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

22、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院最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因此张某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其当庭拒绝辩护的能够准许。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 应当恢复法院调查。知识点被告人庭审提出新的事实如何处理。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能够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

23、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答案 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上诉的撤回。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她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以她们在上述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24、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对于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一审法院裁判自上诉期后生效,而不是立即生效。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被害人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她对一审未生效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 ) 六、(本题25分)甲(男,26岁,汉族)与

25、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 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 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甲说:“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乙说:“人家原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我忍你已经很久了!”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说:“我只是一时气愤,

26、请表哥原谅。”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甲为轻伤。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问题: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提示: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则本卷

27、不得分。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考点:刑事自诉法律文书。详解: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是法律人的一项基本能力,法律文书题是司法考试历年大纲规定的第四卷基本试题类型之一。从法律文书的实际考试情况看,考文书是常态,不考文书是“变态”。一般来讲司法考试中的文书考察不涉及审题问题,可是 的司法考试文书题与以往相比,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中重要的特点就是文书题需要细致的审题。 第一次出现了选择性的文书题,如何选定文书的种类就是审题要解

28、决的间题。经过阅读题干,我们能够选定两个关键词:刑事诉讼、轻伤。这两个关键词已经基本确立了本题的文书种类:刑事诉讼文书。进一步阅读问题和要求:“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这里没有提到检察院,排除了就轻伤提起公诉的可能,由此能够确立本题的文书种类是刑事自诉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29、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可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可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以上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

30、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就本题来说,在一审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作为甲聘请的律师,能够撰写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作为乙聘请的律师,能够撰写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辩护词;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能够撰写的法律文书是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由于本案答题要求的主体不涉及检察院,因此起草的文书中不包括检察院的起诉书。需要做答的法律文书其实能够分为两类,其一是格式清晰,自由发挥余地较小的文书,典型的是诉状和判决书;其二是考生自由发挥余地较大,改卷余地也较大的文

31、书,典型的是辩护词。前者在过去的考察中一直有明确的评卷要点并计点给分,而后者则更注重专业水平、逻辑论证、语言文字等方面的考察,因此也无法明确评分要点,改卷的时候主观性很大。由于本案是自诉案件,因此调解类文书也是本题能够考虑的文书。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考生选择了民事诉状和反诉状,都是不符合答题要求的,理由就不再详细分析了。以下只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文书作为参考例证。答案:参考文书之一乙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乙的委托,担任她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她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

32、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自诉状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与自诉人系表兄弟, 3月一同进城打工,又在同一农贸市场内卖水果,并租住在同一个小院内,平时关系一直很好。案发之时,二人因为卖水果给同一个顾客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

33、因为一时情绪过于激动而没有控制住自己,顺手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夺刃,在相持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伤人的水果刀不是乙事先准备好的,而是随手抓起的。由此可见,被告人虽故意伤害,但属于过分激动下的冲动行为。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这个细节,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中,有主动放弃的情节。在相持不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随后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彻底放弃了继续犯罪。虽然其放弃继续犯罪是在其它人的劝说这一外因条件下完成的,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是最终放弃继续犯罪的内因。虽然由于伤害后果已经出现,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

34、合刑法中止的规定,可是被告人听从劝说,主动及时停止继续犯罪,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出现,对此情节应当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的考虑。(三)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伤人之后,先是向自诉人承认错误,随后又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在自诉人受伤住院期间,被告人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以及日常护理。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不但再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且重复表示了悔恨。由此可见,被告人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考虑到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能够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辩护人:张xx 某月某日参考

35、文书之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刑初字( )第xx号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男,26岁,汉族,农民,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王某某,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乙,男,24岁,汉族,XX人,农民,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辩护人:赵某某,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甲指控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 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

36、审理。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其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乙、被告人的辩护人赵某某,证人丙、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 8月6日下午,被告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争执中,被告人持刀将自诉人打成轻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被告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xxx元(含住院费xxx元、医疗费xxx元、护理费xxx元、误工费xxx元、受损失水果价值3000元)以及精神领决费xxx元。并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xx区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xx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腐烂水果的价值鉴定及鉴定费用收据、原告人所在农贸市场管

37、理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的日收入证明,证实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原告人经济损失情况。被告人辩称,自己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己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己与自诉人甲系亲表兄弟,当时自己是一时激动才动手伤人,事后很是后悔,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人要求其赔偿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辩称,在原告人住院期间,被告人承担了原告人的住院费、医疗费,并亲自对原告人进行护理,原告人要求的这部分费用无法律依据。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承担的误工费用,被告人认为,原告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不足采信。被告人辩称,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费无法律依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可是,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

38、节。1.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放弃进-步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并向其道歉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2.被告人与原告人系亲表兄弟,平时关系较好,被告人伤人是出于一时激愤而不是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 8月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认为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因为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

39、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入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对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乙在审理过程中认罪,且有被害人甲的陈述,证人丙、丁的证言,XX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乙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后,未经过正当途径解决,竟在争执中持刀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伤人后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更坏结果的发生,并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及护理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

40、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乙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xx元,其过高部分及无证据予以证实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误工费、腐烂水果损失费,共计人民币XX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经

41、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一份。审判员:xxx(xx法院院印)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XXX参考文书之三乙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乙的委托,担任她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她辩护。作为乙方的辩护律师,我想请求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调解解决本案,不要简单的依据刑法与刑诉法的规定作出有罪判决。我们承认,本案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算确实充分。起因在于生意经营上的原因,甲乙两人发生冲突,乙把甲刺伤,并有医学鉴定为轻伤。轻伤害案件,没有多少争议。但本律师认为,考虑到安定团结,考虑

42、到诉讼的真正意义在于解决争端而不是制造争端,因此,建议调解结案。具体原因如下:一是,两人有接受调解的基础,也就是说具备可能性。甲乙二人原来就是亲戚关系,两人因为生意上发生冲突,并不是什么“深仇大恨”,我们相信“血浓于水”,相信两兄弟会在法官的主持下接受调解,很快就会化干戈为玉串。事实上,甲伤愈出院后,虽然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但还不到对簿公堂程度。甲之因此提起刑事自诉,更大程度上是前来探望的妻子的坚持结果。也就是说,两兄弟之间感情还是有的。另外,当乙发现有流血事件,及时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

43、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这也说明,乙的主观恶性不大,而且案发后积极的弥补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些都为她们接受调解奠定了难得的基础。二是,这种轻伤害案件有调解的必要性。甲乙二人 3月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而且,即使经过冲突之后,甲乙还得在此地做生意。如果能够调解结案,乙肯定痛改前非,多向甲学习经营之道,不再认为是甲抢走了生意。如此以来,也是对乙的一个教育,同时,维持了市场的秩序。三是,对自诉案件,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还是主张调解的。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能够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44、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法官还是要尊重的。而且,法宫对这样的轻微自诉案件调解结案,非常符合中国当前的大政方针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思想。综上,无论是从案件的性质(轻微伤害的自诉案件),还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主动道歉,及时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用行动来积极弥补损失),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还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本律师认为,法官调解结案是即合法又合惰,也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66.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A. A区法

45、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区法院答案及解析:ABCD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能够由被告人居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法拘禁是继续犯,因此甲与乙经过的A、B、C、D四区都可看作犯罪地。其中A区、D区为主要犯罪地。B区、C区也为犯罪地,因此,四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67.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乙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权利?A.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B.申请检察人员回避C.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D.经被害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答案及解析:AC刑事诉讼

46、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它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因此A项中,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第28条规定,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她们回避,律师或者辩护人无权要求,因此B项不正确。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而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能够向她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乙为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因此D项错误。C项中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是作为辩护人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5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C项正确,本题应当选择AC。68.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果甲拒绝检查,能够对她进行强制检查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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