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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廉租房监管的方法.docx

1、保障廉租房监管的方法   第一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计划所称廉租住房。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证性质的普通住房。   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规范的家庭,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计划。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

2、及渝水区、经济开发区、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本计划所称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本计划所称实物配租。并依照廉租住房租金规范收取租金。   指产权单位依照市政府的规定,本计划所称租金核减。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租金规范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

3、租金规范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规范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财政预算布置的资金;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

4、包括: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家庭成

5、员必需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证线以下。享受最低生活保证补助金;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逾越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   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㈠居住地民

6、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五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资料后。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资料齐备后。   第十六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

7、后。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申

8、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证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依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轮候期间。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卦情况进行变卦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租赁

9、住房补贴面积规范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标明的保证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㈡依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可视为无房。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规范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

10、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证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三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房屋产权单位料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证家庭的

11、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合同到期后。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证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规范的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轮候的申请家庭对市房产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申请家庭违反本计划。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市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证资格的决定后。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障廉租房监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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