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质量环保规章制度343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安全质量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目 录1、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2、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143、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254、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检查规定345、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规定376、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规定437、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488、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549、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6010、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6811、 呼和浩特
2、石化公司装置检维修、 改造和开停工安全管理规定7412、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8213、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9214、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9915、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0416、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0917、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418、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11719、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盲板管理规定12020、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阀管理规定12221、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气防应急管理规定12422、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空气呼吸器管理规定12623
3、、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人身安全十大禁令12824、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12925、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车辆安全十大禁令13026、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13127、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三十条安全规定13228、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13629、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酸、 碱工作安全规定13830、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生产、 使用氢气十条规定14031、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4232、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933、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规定15234、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员工健康
4、监护管理规定15735、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6136、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和管理规定16637、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放射线源防护管理规定17038、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7439、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消防设施、 器材管理规定18140、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消防水使用管理规定18541、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来访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安全管理规定18842、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避免事故管理规定19343、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白塔工交场安全生产用电管理规定19744、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监控管理责任制20145、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危险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2054
5、6、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装置改造和停工检修安全管理方案20847、 关于推行”两书一表”制度的通知21748、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工业用火票安全管理补充规定22049、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22250、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厂内运输物资车辆临时安全管理规定224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工作, 包括生产安全、 消防安全和交通
6、安全工作三部分。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安全质量环保处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公司安全部门应由行政正职领导主管。第七条 安全部门专职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安全知识, 有高度事业心、 责任感, 作风正派、 敢于坚持原则,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身体健康。第八条 有关键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的车间、 应配备安全工程师。
7、第九条 安全专职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 取得资格证后, 方能上岗。安全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 以下简称QHSE委员会) 。QHSE委员会主任应由公司行政正职领导担任, 成员由分管领导、 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QHSE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处, 负责处理QHSE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QHSE委员会职责 1组织公司QHSE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审定公司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 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 3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听取各部门( 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
8、安全生产、 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针、 政策、 法令、 法规、 决议、 指示等情况的汇报; 听取各部门( 单位) 安全生产、 质量管理、 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或对策的汇报。讨论、 决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4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质量环保工作大检查。 5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 通报重大责任事故。 6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 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长远发展规划, 推行科学的安全质量环保管理方法。 7负责协调统一安全、 环保和质量方面企业与地方及与上下级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QHSE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向公司QHSE委员会汇报年度计划安排, 及时协调有关
9、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公司领导及安全总监、 副总师和总经理助理安全质量环保承包指标的考核。 3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动态、 质量和环保工作管理情况及防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组织安全质量环保大检查活动, 为QHSE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提供建议。 4负责对各单位安全、 质量、 环保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5负责有关安全质量环保工作的标准在公司的贯彻落实, 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6组织对安全、 质量、 环保工作人员的教育、 培训和考核, 开展安全、 质量、 环保宣传工作。 7向QHSE委员会和委员会成员报送有关文件、 报告、 资料。组织编写质量、 健康、 安全、 环境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10、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在组织生产经营的同时, 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地方安全生产法规、 标准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在计划、 布置、 检查、 总结、 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 计划、 布置、 检查、 总结、 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其主要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 行政正职 1各级行政正职领导,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中的安全生产指标。 3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标准。 4定期主持召开QHSE委员会会议, 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定期向上级报告或向本单位员工公布安全生产
11、情况,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接受监督。 二、 行政副职 1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对分管部门、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2结合相应的分管工作, 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标准。 3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单位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编制、 审查、 制定安全标准、 安全操作规程, 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5组织新建、 改建、 扩建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工作。 6抓好安全科技工作, 开展安全科技攻关, 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 新成果和新产品。三、 安全工程师 1在基层单位领导的统一管理下, 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 贯彻上级单位的
12、安全指示和规定, 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指导, 有权直接向安全部门汇报工作, 并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或参与制定、 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 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 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 督促检查班组、 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经常组织反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6负责本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 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 使之符合职业安全
13、卫生技术要求, 落实装置检修停工、 开工的安全措施。 7负责本单位安全设备、 灭火器材和防护、 急救器具的管理, 掌握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的尘毒情况,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坚持深入现场检查, 及时发现隐患, 制止”三违”现象。在紧急情况下不听劝阻者, 可停止其工作, 并立即报请有关领导处理。 9检查落实动火、 高处、 用电、 有限空间、 起重和破土等作业的风险防范措施, 确保各类施工作业的安全。 10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做好统计分析, 按时上报。 11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做到齐全、 真实、 规范化。 第十五条 基层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4、, 不违章作业, 并能制止她人的违章行为, 主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其安全职责是: 一、 班组长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坚持原则, 监督本班员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制止违章作业, 对本班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2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做好新、 老员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工作。 3督促、 检查本班员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做好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掌握各岗位安全生产动态, 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 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 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5发生事故时, 要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事态扩大, 并积极抢救, 保护好现场
15、, 立即向上级报告。二、 岗位员工 1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 3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正确维护和保养岗位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 保持其完好、 齐全、 灵敏、 有效。 4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 按规定巡回检查,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白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 5有权制止、 纠正她人的不安全行为, 有权杜绝执行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可越级汇报。 6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 在生产操作中加强协同配合, 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 人事教育、 计划、 财务、 生产、 技术、
16、 机动、 物资供应、 工程等部门, 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国家、 地方和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标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员工都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安全部门建立基层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实行基层岗位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培训部门负责组织, 安全教育培训要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 应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 要选择有国家资质认可的评价单位协助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新建、 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问时施工, 同时投产。第二十条 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在作业前应编制
17、HSE风险预案, 会签后报安全部门备案。在作业过程中, 应随情况变化及时对HSE风险预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 对工业动火、 厂区内动土、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高空作业、 工业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作业证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装置检维修、 改扩建等风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项目工程承包商, 实行投标前安全资格审核制度。第二十三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消防器材、 可燃性气体报警器、 毒气检测器、 呼吸器等报警、 防护器材实行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标准给员工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防暑降温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
18、 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 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 发放保健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所需经费由公司在编制生产、 财务预算的同时, 统一纳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将防火安全责任制纳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之中。 第二十七条 交通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强化对车队和驾驶员的管理, 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时, 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准确统计, 不得虚报、 瞒报、 拒报、 迟报, 不得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同时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承包商发
19、生的事故, 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公司应制定并坚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违章处罚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安全部门及安全专职人员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1生产、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2员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标准情况; 3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落实情况; 4锅炉、 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采购、 安装、 检验, 维修、 使用等情况; 5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 6安全技术措施( 含事故隐患整改) 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工程承包商
20、安全生产合同条款履行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发放工作; 9消防设备、 器材采购、 配备情况; 10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情况; 11其它必要的监督检查项目。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时, 具有以下权力: 1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报告有关安全情况, 回答有关安全问题; 2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的资料、 文件、 图表及证书。 3必要时, 可建议被监督检查单位对作业设施及其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4在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 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积极给予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工作协助。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 标准和虚
21、报、 瞒报、 迟报事故的行为, 所有员工都有权举报。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安全部门每年应组织考核评选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石化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工作, 及时准确的报告、 调查、 处理和统计事故,依据中华
22、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 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油安字 571) 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是事故的归口主管部门。事故的报告、 应急、 调查、 处理和统计工作,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 漏报、 谎报、 瞒报各类事故,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四条
23、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 一)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 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 道路交通事故, 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 火灾事故, 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务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 易燃可燃液体、 可燃气体、 蒸气、 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 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
24、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 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车辆、 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 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第三章 事故的分级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 一)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 ,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二)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三)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
25、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四)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 1、 一般事故A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人以上轻伤, 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一般事故B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 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 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一般事故C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 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所称的”
26、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章 重伤及直接经济损失的确定第七条 重伤的确定1、 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残废者。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3、 人体严重灼伤、 烫伤或灼伤、 烫伤占全身体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4、 严重骨折( 胸骨、 肋骨、 脊椎骨、 锁骨、 肩胛骨、 腕骨、 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 严重的脑震荡等。5、 眼部受伤较剧, 有失明可能者。6、 手部伤害。大拇指截断一节。食、 中、 无名指、 小指任何一只斩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斩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 引起机能障碍, 有不能自由伸曲有残废可能的。7、 脚部伤害脚趾斩断三只以上( 含三只)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 引起机能
27、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有残废可能的。8、 内部伤害: 内脏损坏、 内出血或伤及腹部等。9、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 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严重, 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依据, 并由公司会同基层工会集体研究, 提出初步意见报内蒙劳动厅医疗保险处审查确定。第八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人身伤亡及支出的费用, 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 人身伤亡支出的费用、 善后费用按L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2、 固定资产损失数值按下列情况计算报废的固定资产, 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失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实际损失的修复费用计算。3、 流动资产损失价
28、值按下列情况计算原材料燃烧, 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 半成品、 在制品等均按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公通字199682号) 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赔额计算。第五章 事故报告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领导及公司值班调度, 发生火灾事故时, 应先报火警, 电话3351119。第十条 车间领导及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 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质量环保处、 生产运行处、 机动设备处。较大及以上事故安全质量环保处要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通报。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
29、有关部门报告。 ( 一) 一般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安全质量环保处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上报专业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 二) 较大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总经理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上报专业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 三) 重大及以上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总经理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上报专业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 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 应当于1小时内向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报告。
30、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 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 情况特别紧急时, 可用电话口头初报, 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 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五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第六章 事故应急第
31、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 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 事故单位负责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抢险救援, 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 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 应当作出标志、 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第七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组, 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
32、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公司调查的事故, 公司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 生产、 设备、 人事劳资、 监察、 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旅行以下职责: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 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 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 五)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并
33、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 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六条 涉及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事故, 由双方共同组成
34、调查组。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 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 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 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八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于发生的事故, 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 公司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公司主要领导、 业务分管领导、 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 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35、。( 二) 发生一般事故A级, 公司业务分管领导、 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 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第三十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 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属于公司管理的员工, 由公司审计监察处、 人事处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公司负责的事故处理结果由QHSE委员会审核经过, 上报专业公司及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备案。需要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的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统一上报, 批复意见报专业公司及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事故单
36、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 应当汲取事故教训, 认真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三十三条 当事者的事故处理( 一)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按集团公司批复文件执行。( 二) 对违反反违章禁令, 造成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三) 发生一般A级以下事故, 按下列条例处理: 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罚款按人事处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次要责任者给予公司通报批评, 扣罚两个月业绩奖金; 负领导责
37、任的事故单位领导视事故情况罚款500-1000元; 扣罚事故单位业绩奖金总额3%。( 1) 造成一次轻伤1至2人( 含2人) ( 2)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5万元( 含5万元) ( 3) 1次漏油损失在2至4吨( 含4吨) ( 4) 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2至4吨( 含4吨) ( 5) 一次造成一个或两个以上装置停工12小时至24小时。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罚款按人事处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罚款按人事处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负领导责任的事故单位领导视事故情况罚款1000- 元; 扣罚事故单位业绩奖金总额5%。( 1) 造成轻伤3至
38、5人( 含5人) ( 2)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 含10万元) ( 3) 一次漏油4至7吨( 含7吨) ( 4) 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4至7吨( 含7吨) ( 5) 一次造成一个或两个以上装置停工24小时至48小时3、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罚款按人事处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罚款按人事处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负领导责任的事故单位领导视事故情况罚款 -3000元; 扣罚事故单位业绩奖金总额8%。1、 一次造成1至2人重伤( 含2人) 2、 一次造成6至10人轻伤( 含10人) 3、 一次造成经济损失在16至30万元( 含
39、30万元) 4、 一次造成跑油8至10吨( 含10吨) 5、 一次造成泄漏化学危险品8至10吨( 含10吨) 6、 一次造成一个或一个以上装置停工48小时以上( 四) 发生交通事故参照以上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 法规执行。第九节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 安全质量环保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第三十五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 必须建立事故档案, 并分级保存, 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并送档案室保存。第十节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 按
40、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提出, 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本) 同时废止。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环保教育工作, 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环保素质, 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保护环境, 减少职业危害,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 以下简称呼石化公司) 各单位。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组织要求第三条 安全环保教育内容分为基础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其中基础知识教育的内容包括适用的法律、 法
41、规及规章制度; 安全、 环保、 消防、 气防、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各类事故案例; HSE体系相关知识等。技能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 环保、 消防、 气防、 职业卫生操作技能及注意事项; 岗位应急预案及必要的操作技能等。教育的内容必须做到培训率100%、 考核准确率100%、 持证率100%。第四条 安全环保教育的形式包括三级教育、 日常教育、 专业教育和补充教育等。第五条 公司领导和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 方可任职。公司领导和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再培训由呼石
42、化公司人事处组织, 其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 地方和上级部门安全、 环保、 职业卫生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 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公司安全、 环保、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及管理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事故防范、 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事故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六)HSE体系相关知识; (七)安全环保先进理念、 文化和经验。第六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人应参加相应的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七条 各级专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环保教育, 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
43、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一)对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每年再教育, 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共同组织, 其主要内容为: 1、 国家、 行业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2、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及消防技术、 职业卫生、 安全文化; 3、 防火、 防爆基本知识, 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安全管理; 4、 伤亡事故统计、 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 事故应急处理、 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的学习等; 6、 HSE体系相关知识。(二)对专职环保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 由人事处和安全质量环保处共同组织, 其主要内容为: 1、 国家、 上级部门环境保护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和相关标准; 2、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 污染预防与环境治理、 监测技术; 3、 清洁生产基础知识及炼化专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 4、 事故应急处理、 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和车间负责人、 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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