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80 ,大小:50.95KB ,
资源ID:448082      下载积分:8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图形码: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4808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Fis****91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1、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80页 共80页 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广播电视管理 第一节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

2、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但未投入使用。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已投入使

3、用。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已被处罚,又再次投入使用。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

4、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已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还未发行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但还未发行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行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发

5、行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已被处罚,又再次发行。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

6、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 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 (六)宣扬淫秽、迷

7、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和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万

8、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9、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

10、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违规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已被处

11、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

12、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

13、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10﹪(含10﹪)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10﹪以上30﹪(含3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

14、间超出规定时间比例3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

15、位制作的电视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经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条款规定,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16、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经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条款规定,且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

17、目的 第四十四条: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违规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

18、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

19、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

20、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

21、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转让频率、频段,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多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

22、表现情形: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违法所得10万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多次警告,仍违反本款规定,且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

23、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违规行为尚属首次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责令整改期限内未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多次警告,仍未改正。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

24、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能够立即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限期内未能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

25、节目,已被处罚,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能够立即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限期内未能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26、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已被处罚,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但未进行施工、安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已进行施工、安装,责令期限内能够改正

27、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还没影响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28、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影响到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影响范围超过县级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29、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还没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到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

30、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到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广播电视信号正常传送,并造成社会动荡。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

31、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3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责令期限内不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或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影响播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播

33、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责令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4、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35、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

36、物,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

37、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

38、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

39、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0、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

41、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

42、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43、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

44、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

45、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

46、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

47、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规行为尚属首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规行为造成损害,责令期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从事

48、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本条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

49、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

50、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经警告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