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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赚取差价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涉及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不赚取差价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否涉及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问: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了撮合交易,参与买卖双方交易之中,即卖方将货物销售给某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再销售给买方,三方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交易平台不赚取任何差价,所以也不会缴纳增值税,但开票交易量很大。交易平台开票时,附有第三方仓库货物转移单据,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如果不能提供仓库转移单据呢? 答:该电子商务平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发票存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三种情形: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

3、附件4《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开票方发起的协查)》规定: 二、协查取证要求(根据本方协查具体情况修改) (二)所开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在税务机关领购。需提供相关证明,开票人开出的发票联、抵扣联与记账联、存根联是否一致。发票联、抵扣联的内容与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凭证、货物往来凭证、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凭证、相关开票单位的记账凭证(包括货物和资金明细账)所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提供上述账证的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电子交易平台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与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货物运输凭证,货物往来凭证等资料一致。 如果所附第三方仓库货物转移单据

4、为电子商务平台的出库单据,发票开具内容齐全与实际业务一致,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再问:由于没有差价,不缴纳增值税,税负率为零(企业所得税也几乎没有,会有少量印花税),税务会不会评估产生问题?税务局会如何处理? 再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发生上述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5、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6、 根据上述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按进货价向购货方销售货物,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如果其不能向税务机关给出平价销售的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上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核定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额,进而确定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如果无正当理由的,

7、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问:到年底卖方会按照年度完成指标量返利作为支付电子交易平台的酬金,交易平台开服务发票(涉及税率6%),税务上会不会认为视同货物销售来处理(涉及税率17%)? 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

8、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年度完成指标量从供购方取得的酬金,属于取得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电子商务平台取得的酬金不缴纳营业税,不能向供货方开具营业税发票;取得的酬金应冲减其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供货方应按照《国家

9、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电子商务平台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供货方凭电子商务平台主管税务机关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另外,电子商务平台按完成量收取的酬金,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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