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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doc

1、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1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实验教学(以下简称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一项重要实践环节,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它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程度,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以学院(中心)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由学院负责制定,并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报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下达给实验中心。其它学院如需在实验中心授课,应填写实验任务书,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下达实验中心。实验中心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安排实验课程。  第四条 实验中心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实验教学安排,做好相关准备,保证本科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实验教学应重视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一般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严谨求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以及自主开展实验探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科学素养的形成和全面发展。  第六条 实验教学应主动适应我校人才培养规格多元化的要求,构建与之相

3、匹配的实验课程体系,协调好通识教育课、专业教育课、教师资格教育课和任意选修课中的实验教学内容,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教材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本科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性文件,是实验室(中心)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它主要规定了实验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等。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由各相关学院按统一要求制定,并由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在经学校批准并实施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对实验学时、课程内容等进行较大调整时,应由课程所属

4、系(教研室)或实验室(中心)提出申请,由主管副院长组织进行论证,并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对新开设的实验课程应由相关学院组织专家,对包括该实验课程与实验目标的关系、师资状况、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准备情况(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等内容进行论证。在论证经过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第十条 凡实验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实验教学大纲的实验课程不能开课。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文件。它是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写实验

5、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教学成绩的重要准则。实验教学人员应严格依照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实验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由相关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订,并经学院教授委员会经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任何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修订工作将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具有针对性,满足学生的不同发展需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力求将最新科研成果纳入实验教学中,确保实验教学大纲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方向性。同时,实验教学大纲的拟订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具体要

6、求:  1.阐明本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确定本课程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指出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按照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  5.指定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在实验教材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面向21世纪的课程教材,并鼓励相关学院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适应我校实际情况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可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

7、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力求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研究性、综合性实验。应力求做到实验与选做实验相结合,能够反映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验教学中先进技术的含量。  第三章 实验主讲(主持)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十六条 相关学院负责聘任具有比较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实验主讲(主持)教师,并协助配备好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实验课主讲(主持)教师和实验课指导教师的资格。实验课教师的聘任应满足以下要求:  1.理论课教师必须承担相关实验课的实验课主讲(主持)工作;  2.参加过一个周期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

8、高级职称以上(包括高级职称)实验技术人员,可聘为实验课主讲(主持)教师;  3.参加过一个周期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实验技术人员,可担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或助理实验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掌握基本技能;  4.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实验操作,经实验室主任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  5.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实验教学

9、准备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在开课的前一个学期下发《实验教学任务书》,各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进程,做好实验所需用品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主讲(主持)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指导讲义(教案)。同时,要在上课前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挂图、表格、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实验数据参考手册等)。  第十九条 各教学实验室在实验教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实验场地。实验室内部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配套设施(桌、凳等)力求标准化、

10、规范化。实验室应与办公室、维修准备室、器材室分开,室内只能张贴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净化实验环境;  2.实验装置与仪器。要按教学大纲要求配备实验装置和测试仪器,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并应有适当的备份。自制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后方可投入实验教学中使用;  3.实验药品和器材。贵重药品和器材要加强使用管理,参照学校药品及设备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人,领、用、发放要登记,保管与使用要注意安全,防止浪费。  第二十条 实验主讲(主持)教师和指导教师在编写好教案的同时还要做好操作性备课,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要在实验室人员协助下,由授课教师独立进行预做,预做实验要按对学生的要

11、求测定实验数据、处理数据并写出实验报告。对新到岗或首开实验的教师应进行试讲和试做,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二十二条 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前,应由实验主讲(主持)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五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二十三条 通识教育课和基础课实验,应尽可能一人一组进行实验;其它实验和有些一人一组不能完成的实验,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既要恰当分工,又要相互协作,确保学生实验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二

12、十四条 实验课开始之前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因故缺课的学生,应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凡因各种原因没能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独立动手操作之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说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查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或重做。主讲(主持)教师要做到“三勤、五坚持”,即腿勤(经常巡视学生的实验操作)、嘴勤(善于启发学生思考)、手勤(做必要的示范);坚持严

13、格要求、坚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坚持人人动手操作、坚持因材施教、坚持勤俭教学;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实行“原始记录纸签字制度”,学生要认真操作实验并做好记录。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纸,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实验用原始记录纸的规格、格式由各实验指导教师自定)。  第二十七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和药品,检查合格后学生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

14、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原始记录纸应与实验报告一同上交,凡无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没参加本次实验处理。主讲(主持)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不合格者要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中,教师要深入研究,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的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实验设计,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  第六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相关学院的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

15、部门配合检查、督导其执行和实施,负责对实验室(中心)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学院或实验室(中心),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学院(中心)主管院长(主任)、实验室主任应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它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应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应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学院(中

16、心)主管院长(主任)、实验室主任应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学院(中心)、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与建议,找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

17、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章 实验教学评价  第三十五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学生经批准免听的课程中,如果含有实验内容,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1/3以上者不得参加实验课的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并应按照《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单独考试,可

18、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等综合计算成绩。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主讲(主持)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质量情况等,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比例参照沈阳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第三十八条 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内容,实验课主讲(主持)教师应根据实验学时数在课程总学时数中所占的比例,将学生应得分数提供给理论课主讲教师,一同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三十九条 实验课程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学院教务秘书报教务处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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