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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管理制度范本.doc

1、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范本 42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 1.井田制 定义: 中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 这种土地的划分使用方式,其形犹如”井”字。是一种农业、行政与军事组织形式合一的重要制度。 应用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资源法学(二级学科) 百科名片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

2、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 目录 古书解释   井田制乃中国西周土地制度。字意为:把土地划分成许多方块,因像”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实则仅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乃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礼之井田,似理论想象,颇不易行,而无可证也。 简介   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井田就是方块田。”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3、   据说,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182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有学者依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

4、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井田制度是能够还原出来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能够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能够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5、 起源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 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 。皆为服劳

6、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    周行彻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    井田制 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

7、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 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内容   由于对夏、商 、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 ,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 ,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后

8、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能够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耕种井田的农业庶世也随着土地同属于领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井田制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各地区不

9、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井田分类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她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

10、为公田的面积很大,因此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她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也叫”武夫”或”士”。她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她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可是,当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她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

11、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因住在野外,因此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她们,认为她们最愚蠢,因此也管她们叫”氓”。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它杂役的义务。她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因此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   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领主的”公田”上去。天刚一亮,领主指派的官吏(”里胥”和”邻长”)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数。晚间收工时也如此。早在冬天备耕的

12、时候,就由”里宰”根据劳动力的身体强弱、年龄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在大领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的劳动者。她们在田官(”田畯”)的监视下劳动,有时候奴隶主头子本人(”曾孙”)也亲自去田里监督。秋天,领主大田上的收获,多得象小岛,象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冬天农闲季节,庶民们还要给领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它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半夜。领主怕她们偷懒,还要把她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井田制的瓦解   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促成这一

13、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中国用铁始于商代。七十年代在河北荣城县和北京平谷县各出土一件商代中期的铁刃铜钺,经科学鉴定,刃部都是用陨铁加热锻打成的。这样的铁器,自然是稀罕物。大概到西周末年,铁器多起来。因此<诗经·秦风>中出现”驷铁孔阜”的诗句,这是秦襄公(前777-766)时的诗。用铁形容马的颜色,只有在铁成为习见物之后才允许。大约春秋初期,已有铁农具。<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向齐桓公建议:”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美金”是指青铜,”恶金”是指铁。春秋中叶齐灵公时的叔夷钟铭文中有”造 徒四千为

14、汝敌寮”一句,” ”:是铁字的初文,可见当时官府铁冶炼的规模已相当大了。难怪到春秋末期,铁器在齐国已普遍使用。<管子·海王篇>记载:”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铫。”从考古发掘成果看,江苏六合程桥出土有铁条和铁块,长沙龙洞出土有铁削,长沙识字岭出土的铁臿,常德德出土有铁削,长沙一期楚墓出土铁臿、铁削数件,以上这些铁器都可确定为春秋晚期东西。这表明,在春秋晚期,中国南方也已使用铁器了。   牛耕也起源于商代。甲骨文有”犁”字。可见,用牛拉犁启土,在商代就创造了。<国语·晋语>上提到,范氏、中行氏将宗庙的牺牲用来耕田。孔丘的弟子司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晋国有个大力士叫

15、牛耕。牛与耕相连,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时期得到普遍推广。 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农业的发展,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阶层,有了成为社会基础的可能。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维耦”的集体劳动形式过时了,而分散的、一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封建经济形式兴起了。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个别贵族为了额外榨取庶民的剩余劳动,强迫庶民开垦井田以外的空地。这样开垦出来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亩积,是瞒着公室,不纳税的私有物,叫私田。周恭王时的格伯簋铭文记载格

16、伯用四匹马换倗生三十亩田,就是明证,因为公田是不允许用来交换的。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当显著。争夺田邑、交换土地的记载也多起来了。周厉王时的散氏盘铭文记述:矢人侵犯散国城邑,被打败了,便用两块田地向散国赔偿。周厉王时还有两铜器,一个是鬲攸从鼎,另一个是鬲从盨。前者叙述鬲攸从分田地给攸卫牧,而攸卫牧没给报酬,遂成讼事;后者叙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换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换,结果都顺利成交。贵族们土地私有的欲望不断增长,到周幽王时,连公田都企图据为己有。周王再象原先那样从贵族手里收公田,就引起贵族们强烈的不满。<诗经·大雅·瞻卯>记录了当时贵族们牢骚:”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复夺之。”到春秋

17、时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使私田急剧增加。诸侯、大夫们富起来。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夺她们的田地了。公元前7 ,周桓王取郑国田地,就得王畿内苏仇忿生之田作为交换条件。贵族之间为田地争斗、诉讼,也层出不穷了。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至与周争鄇田,公元574年晋却锜夺夷阳五田,却犨与长鱼矫争田;公元前533年,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公元前528年,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等等。这些事件,都表明土地制度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而用奴隶制的办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公羊传>何休注说: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于是,一些顺应新形势的贵族为了招徕劳动人手,改变剥削

18、方式,如齐国田氏向民众征赋税使小斗,把粮食贷给民众用大斗;晋国韩氏、魏氏、赵氏采取扩大地亩,而不增税额的办法,收买民心。这样,奴隶们纷纷从公室逃往私门,”归之如流水。”封建依附关系产生了。春秋时代见於记载的”族属”、”隐民”、”宾萌””私属徒”,都指的是这些逃来的奴隶。虽然她们身份还不是自由的,但却不同于庶民。她们能够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独立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家庭副业。她们已经是封建农民的前驱了。奴隶的逃亡,使一些国家的公由,”唯莠骄之”。”唯美桀桀”(<诗经·齐风·甫田>),变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商周时代实行井田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实际归国王所有。战国时期,

19、商鞅在秦国推行   变法,废除了井田制,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漫长的古代社会里,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大部分为地主所有,农民占有的土地较少。 历史考证   <周代无井田制>   井田制之有无,古今争辩众矣,然其所论多不从大处着想,博而寡。余今否认井田之说的最大理由,即周天子无土地授民是也。   周为封建社会,封建者何?即天子以土地,封授诸侯,建立国家者也。诸侯有封地,卿大夫有采邑,封地之使用权,非天子所有。即畿内之地,亦分赐卿大夫,亦非天子所有。全国土地、一再分割,所存无几,而谓天子以土授民,行井田制,宁有是理乎?   有论者曰天子虽无土地授民,然周已大一统:”普天之

20、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盖可颁布法规,通令诸侯施行,不必亲以地授民而后可。是又不然,周之中央集权,是相对而非绝对,可能而非必然。天下宗周,固诸侯所承认。然周只能宗之,非真能命之,诸侯亦只能宗周,非真受命于周,所谓”朝诸侯而有天下”是也。诸侯与天子之关系,唯有一朝,不朝即无关系,天子亦即无天下,非如后世有君臣之义。诸侯内政,天子向不过问。事实上,亦无权过问。例如君位传授,鲁多行兄终弟及制,齐晋及其它国,则行父子相传,各随其便,皆不同周之传嫡制,又如到任呈报,齐太公五月,鲁伯禽三年[注1]亦皆听之。周无一定法规,诸侯亦不一定用周制,而谓井田之制,周能通令,行诸天下,又宁有是理乎?施行井

21、田制,大前提必须是天子有充分土地,以及中央权力健全集中,而周于此两点未之能行,则井田制之实施,不知从何说起。   再观周代农业生产形态,从史书上亦未见大规模之庄园经济。亦未见小农场之井田组织。第一,大规模之耕作。<诗经>有”千耦其耘”(<周颂·载芟>)、”终三十里”(<噫嘻>)之耕作。井田之制,只有方里为井,八家之口八,八八六十四人,焉与三十里,焉有千耦乎?第二,大量之农作物。农奴为大地主耕作,收获丰硕,<诗经>有”千斯仓”、”万斯箱”(仙、雅·甫田>),”万亿及秭”(<周颂·丰年>)之咏。即农奴本身,亦有”获之桎桎,积之粟粟。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周颂·良

22、耜>)之收获。试问井田制,八口之家,能有百室乎?一夫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注2],又能有如此收获乎?   另外,由周代土地封授制上言之,所谓井田制也难以成立实施。明代张燧言井田不可行云:”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则田土之肥瘠,所当周知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民口之众寡,所当周知也。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再其次食七人,则民务农之勤怠,又所当周知也。农民每户授田百亩,其家众男为余夫,年十六则别授二十五亩,士工商受田五亩,乃当农夫一人,每口受二十亩则其民或长或少,或为士,或为商,或为工,又所当周知也。……后世盖有争田之讼,历数十年而不决

23、者矣,况官授人以田,而欲均平乎。”(<千百年眼>卷一)可知授田须知地性人数。然在周代,此两点亦非易事,故井田制之实施亦非易事。   再从周代劳力上言之,井田制也难以成立实施。所谓井田之制,即”九夫为井,井间有沟,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一成,成间有洫[注3],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为一同,同间有浍,其地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非塞溪壑平涧谷夷邱陵破坟墓……不可为也。纵使尽能得平原旷野而遂规画[划)于其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穷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她事,而后能够望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

24、沟洫。”(<文献通考·田赋一>卷一)由此可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井田之制,实不易行,且难以实施。   尝考井田制度,其成立的史料根据,最早见于<诗经>,次为<孟子>,再次为<周礼>。爰就于此三者论之。   <诗经·小雅·大田>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之句,所谓公田,主张井田制者,即谓系井田中八家共耕之公田。其实不然。周为封建社会,天子有籍田,卿大夫有圭田,此即所谓”公田”,非井田中之公田。公田借民力耕种,所谓力役之征是也。且解公田为公侯等之公田,或公子公孙之公田,亦极有理。汉代犹称天子所有之田为公田,则公爵公子公孙之田,更宜物从主名。籍田、圭田,不过是天子诸侯所有田亩中之小部分

25、而大部分分赐农奴耕种,所谓”遂及我私”是也。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云云,不足为井田成立之根据。   次<孟子·藤文公>所言井田,更是托古改制,不足为证。考<孟子·万章下>云:”北宫苟问曰:‘周室班爵禄,如之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而闻也……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则孟子于周制,既未目睹,又未详闻,故于藤文公篇言井田制,一则曰”其实皆什一也”,又则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模糊含混,妄加推断,以致其实不实。周绝非助,完全错误。观其当时所言,不过对于藤文公问为国,陈说土地改革之意见。藤文公确是有为之主,好行仁政,时贤皆欲就见之,贡献意见。故除孟子劝其行井田制外,许行、陈仲子等,亦自楚之藤

26、劝其与民并耕。并耕之说,固是托古改制,井田之制,何独不然。因此孟子之言,亦不足以为周行井田制之据。   再说<周礼>言井田,更是自相矛盾,不足为据。井田范围,匠人遂人,有九夫十夫之异。[注4]受出单位,匠人遂人大司徒小司徒,有丁口家庭之别。同以家为单位,大司徒小司徒又有土肥瘠丁多寡之分[注5],同为一书,其记载混乱不堪,矛盾百出,可知<周礼>为伪书也。所言井田实不可信,亦可知世之以伪传伪,其可已乎?   再有论者谓:若无井田,孟子何以有”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之记载乎?世又何以谓商鞅废井田乎?然废井田,非始于商鞅。<宋元学案>卷八十<鹤山学案>引魏了

27、翁之言曰:”井田一变于宣王之料民,再变于齐桓之内政,大坏于渠梁、商鞅之决裂阡陌。周人以厉、宣、幽、平并称,其有以夫!”且周实无井田,何从言废?故宣王料民,与齐桓内政,与井田何涉乎?商鞅决裂阡陌,又与井田何涉乎?改谓一变再变大坏,不知何所据而云然。记载商鞅之事,较可信史料莫过<史记>,然<史记·商君传>记其”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蔡泽传>谓其”决裂阡陌”,从无一处提及废井田之事。而且商鞅施政时,秦国尚未统一全国,纵有井田制,商鞅究有何权以废之,此不通之论也。战国之世,人口增加,且以诸侯混战,豪强兼并,土地集中于少数大地主,贫者地无立锥,社会问题至为严重。学者蒿目时艰,亟谋良策。儒家以孟子之流

28、主张行井田制;农家如许行之流,主张君民并耕;法家乃商鞅之流,主张尽地力,各种流派,呈方献计,不一而足。井田制,欲以口舌以舆论劝导大地主交出多余土地,分赐贫民,无异于与虎谋皮,空费心计,对牛弹琴。并耕论,欲求养尊处优之君主,与民共同劳作,使社会无剥削、无阶级之分,事实上,也不过是纸上谈兵,亦难实行。法家认为:此类主张皆不合实际,反不如主张提高生产效率,尽地力以救民生之苦,方能解决人多土少之国情问题。商鞅决裂阡陌,即尽地力之教,实属仁心兼仁政,惠政而非暴力,于废井田何与焉。   至于孟子所谓五十、七十、百亩,亦不过是孟子惯用的口头禅,并非确实之数。例如<孟子·梁惠王上>谓:”五亩之宅,树之以

29、桑,五十者能够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能够食肉矣。”<尽心上>则谓:”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两文所载事实全同,然<梁惠王上>谓:”五十者……七十者……”而<尽心上>则谓:”老者……老者……”可知五十、七十,不过老者之称,不能指为确数。因此,孟子所谓”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亦不能以确数指之。而谓三代田制之五十、七十、百亩,真为确数乎?而且三代赋税,所谓贡助彻,孟子谓为”其实皆什一也”。依井田制言之夏贡固什一,商助则九一,周彻又十一税

30、一,[注6],完全不同。又何况五十、七十、百亩之田制,皆与贡助彻无关乎?三代无井田,赋税当然不能准井田以纳,因此贡非什一,彻亦非助(见前孟子谓”虽周亦助也”),助又非仅为力役之征。按贡可作贡献解,即下贡于上。初贡无定期,物无定品,品无定数,称有无而为贡。后始有定期、定品、定数。今之土司,尚行斯法。”助”为力役之征,音与”租”同。亦可作纳谷米之租税解。[注7]彻有数义,就周代租赋制而言,系指农人献无定期定额之物于上。换言之,即通量田地之所得,而取之于民也。它与贡和助的不同之处表现在,贡系指农人献无定期定额之物于上,助系农人献有定期定额之力和物于上,助与贡虽有轻重及确定与不确定之不同,但二者的征收

31、方式,皆由下而上。而彻在通度田地,征取赋税,征敛之发动方面,全操于上,由上而下,与贡助异。   古代小国寡民,治权与族权合一,自当行贡法。后以疆土日广,人事日繁,政府组织日大,物产之主殖日众,自非行助彻不可。吾尝谓夏为部落社会,殷始建立国家,为封建社会,于赋税方面亦得一证。   综上所述,井田制度,大前提上观之已不能成立,而援引<诗经>,亦不足为证。再则<孟子>、<周礼>所言,尤为矛盾,五十、七十、百亩,又与贡助彻无关,世之好言井田,乐于信古,愿于此三致意焉。(摘自黄现璠撰<周代无井田制>,载<扫荡报>(文史地周刊)第八期,1941年3月19日;又载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

32、论文选>第325-329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7月第1版) 2. 课田制   中国西晋政府实行对自耕农征收赋的税收制度。曹魏时期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在魏末逐渐被破坏以后,公元264年,司马昭决定”罢屯田官,以均劳役”,把大量的屯田客和电四士卒转化为自耕农。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规定了课田制度:男子1人有权占田70亩,女子30亩。这是应种上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予的土地数额。占田之中,丁男(16—60岁)有50亩、丁女有20亩、次丁男(13—15岁、61—65岁)有25亩要课税,称为课四,每亩课田收税谷8升。不论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西晋政府经过课四,一方面征收了赋

33、税;另一方面意在达到”寓劝于课”,经过征收实物的种类与数量,达到劝她农民种田的目的。经济史学界对课田制的认识,长期存在是劳役地租还是实物地租、是田制还是税制的不同看法。 课田制一般是和占田制合称为占田课田制的。 3. 户调制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按户征收础的制度,起始于东汉末年。献帝建安五年(公元2 ),曹操在兖、豫两州征收户调,征收物为绵、绢。建安九年(公元2 ),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2匹、绵2斤。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的户调制度。户调的实行,取代了汉朝以来的算赋和口赋,从此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晋制定户调式,规定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

34、3斤,以妇女为户主或次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征收减半;边郡民户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賨布1匹或1丈。以上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实际征收时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按资产的多少将农户分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征收总量必须与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了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征收物常为布,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了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北魏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 税,户调制从此废止。 4.均田制 定义: 中国从北魏到唐代中期实行的计口授田的制度。始于北

35、魏,北齐、北周、隋、初唐时均沿此制。唐中叶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瓦解。”计口授田”是指政府根据所掌握的土地数量,授予每口人几十亩桑田和露田。桑田可继承,露田在年老或死亡后要收回。 应用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资源法学(二级学科) 本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百科名片    唐代地图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

36、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目录 简介 主要规定 发展 历史变迁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好处和作用 均田制在北朝的作用 缓解了自东汉以来越演越烈的土地兼并的形势 加强了政府对人民的控制 政府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 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减轻农民的负担缓解了阶级矛盾 稳定了土地所有权 唐代均田制 有关研究 均田制的性质学术界看法不一 均

37、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具有两重性 弊端 简介 主要规定 发展 历史变迁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好处和作用 均田制在北朝的作用 缓解了自东汉以来越演越烈的土地兼并的形势 加强了政府对人民的控制 政府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 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减轻农民的负担缓解了阶级矛盾 稳定了土地所有权 唐代均田制 有关研究 均田制的性质学术界看法不一 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具有两重性 弊端 简介   均田制,即古代帝王将无主土地按人头划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

38、田范围。中国古代北魏至唐前期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   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主要规定   (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39、发展   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能够经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

40、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历史变迁 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除,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

41、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能够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能够买足。贵族官僚地主能够经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

42、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能够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能够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    均田制记载 田令公布后

43、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

44、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少四十亩。另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

45、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大概也同时废除了她们受田的制度。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好处和作用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

46、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均田制在北朝的作用   公元439年,太武帝拓跋焘统一黄河流域,结束了北方自十六国以来长达130年的分裂,开始了北朝的历史。然而,经历了上百年战乱的北方,在太和改革以前,经济凋敝,社会问题丛生,”饥谨瘟疫,死亡相属,兵疲于外,人怨于内”[7] ”连年不收,上下饥弊” ,”不种多年,内外俱窘”[8],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孝文帝开始了包括均田制在内的太和改革。太和九年十月,孝文帝颁布了均田诏,确立了在此之后延续三百年的均田制,下面我以北朝为例来看一下

47、均田制在当时的作用。 缓解了自东汉以来越演越烈的土地兼并的形势   自北魏统一黄河流域以来,豪强世族和汉族地主利用手中特权进行的土地兼并一直都十分严重,”其时鲜卑贵族与汉族豪强世族特权的发展成为改进国家统治状况,稳定统治秩序中的突出问题。”[9]鲜卑贵族和跋死前对弟弟和毗说:”灅北地瘠,可居水南,就耕良田,广为产业”[10]世祖拓跋焘的太子拓跋晃,也”营立私田,畜养鸡犬”[11],当时兼并严重以至”上谷民上书,言园囿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大半以赐贫人”[12];李安世上疏也说:”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13];而汉族地主至于北魏,兼并之风亦是不减,如赵郡李灵的孙子李显甫”豪侠知名,集

48、诸李数千家于殷周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 汉族地主与鲜卑贵族的兼并,不但造成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逃亡的浮游人户,更使编户齐民沦为地主豪门的包荫户,从而让北魏政府失去大量的劳动人手和纳税户,形成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14] 最早发均田议的李安世在上疏中便提到行均田制是要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使”豪右靡余地之盈” 看得出,均田制实行的一个初衷便是想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而均田制作为一种土地国有制,用于均田的土地掌握在国家手里,国家按受田制度对受田对象办理受田,多年以后有按还田规定将土地还给国家,使豪强不便侵吞;而且在受田同时对土地买卖进行了明

49、确的限制”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不足,不得卖其分,不得买过所足”,这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土地兼并的趋势。 土地兼并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必然的、在南北朝的条件下也是恶性的结果。虽然,在封建社会治世的发展过程中,一定的兼并有利于突破完全封闭的小农经济,而促进社会物资人员的交流,以发展生产力(如唐朝),但在南北朝这样分裂动乱的时代,这种自东汉以来已急剧发展了两百余年的土地兼并,在这时,更多的显露的是其使广大人民无立锥之地的一面,是其隐匿人口、削弱国家对人民有效的、必要的控制的一面,也就是其不适应这个乱世的一面。而均田制作为抵制和削弱土地兼并的一种制度,在这时的作用是十分积极的。 当然,在均田制推行之

50、后,亦有宦官刘腾”山泽之饶,所在故护” [15],相州刺使李世哲”驱逐细人迁徙佛寺,逼买其地,广兴地宅,百姓患之”[16]等土地兼并的情况;而且,均田制中授牛以田,授奴婢以田的规定,亦保留着豪强特权人士在土地数量上的优势。但相对于均田制实行前的北朝与南朝大土地所有制之下的土地兼并来说这种作用仍是明显的、不可忽视的。 加强了政府对人民的控制   西晋灭亡之后留在北方的汉族豪强大族凭借自己在地方上的强大势力,筑坞壁以自保。而战乱中无法自存的百姓,如当时许多无地的浮游人口,”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17],往往投靠她们寻求庇护;同时,这些地方大族利用北方政权给自己的权利,规避自己宗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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