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15.33KB ,
资源ID:4472285      下载积分:8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47228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国有银行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之认定.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国有银行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之认定.docx

1、国有银行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之认定   [摘要]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特点体现在所有资本都由国家投资,属国有金融企业。在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前,其从事公务人员毫无争议地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为刑法所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不仅银行总部工作人员,还包括其各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后其在刑法中的性质已不再是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又如何在刑法意义上进行准确地定性,仍需具体分析。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在《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

2、便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除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人员以外,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批复出台较早,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各地判例亦有不少突破此批复。如在笔者所在的浙江省台州市引起较大轰动的原台州市建设银行行长蒋达强受贿一案。2010年1月18日,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3、市分行行长蒋达强因受贿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庭审中对蒋达强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争议焦点。辩护人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蒋达强的任命并非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故蒋达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原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9月14日后系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被告人蒋达强在建行改制以前系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建行改制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已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蒋达强虽然不再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蒋达强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4、副行长、行长,均系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党委研究决定聘任,任职的性质是受委派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蒋达强一案笔者略作分析:首先,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15日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中国建设银行其发起人分别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之前,此五家企业拥有改制后的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水电上市公司,即改制之后,中国建设银行已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国有控股企业,这一点与中国农业银行有所区别。这也是新公司法对国有公司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有重大变化。其次,再回到“受委派从事公务”这一问题的讨论中来。法院依法认定蒋达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党委研究决定聘任,其性质为受委派从事公务。刑法对“委派”概念的具体含义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2003年法发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委派”的认定是这样表述的: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

6、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笔者认为,本案中法院以蒋达强为中国建

7、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党委研究决定聘任来认定其性质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稍有不妥。委派的主体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党委。因为浙江省分行自身已经是国有控股企业分支机构,委派主体本身就并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又怎么能委派国家工作人员。鉴于蒋达强在建行改制前后一直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分行行长,其原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股份公司成立后,继续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以此来认定蒋达强为国家工作人员较为妥当。   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后,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争议其实并非蒋达强一案。最引发争议的当属中国银行义乌市越通支行原行长叶兵受贿一案。据相关媒体介绍,

8、1992年8月,叶兵进入中国银行义乌支行工作,历任中国银行义乌支行湖西分理处主任、越通分理处主任、中国银行义乌越通支行行长等职务。2004年6月,义乌一电器有限公司经理任某为贷款180万元人民币,向叶兵行贿1万元人民币。对此,法院判决其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次年12月,任某再次为了贷款180万元人民币,向叶兵行贿1万元人民币。对于这一笔受贿,法院的认定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后,数罪并罚,法院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对此法院的认定是,“中国银行原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8月26日,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被告人叶兵于2004年8月中国银行改制之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9、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叶兵于2004年8月中国银行改制之后,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于上述案例有学者认为由于中国银行属于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公司、企业,因此中国银行对叶兵的任命不属于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叶兵在中国银行2004年改制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进行追究,是非常准确的。以此种观点论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在《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

10、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国资银行改制为股份银行后,除由银监会及相关部门任命或提名的总行部分高层管理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外,其绝大部分管理人员包括全国各地分行长、支行长在内的工作人员都不属国家工作人员。   笔者则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应该准确理解最高法2003年法发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这一纪要中对于“委派”表述之精神内涵,并应当把握以下两点: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且委派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事前、事中的提名、推荐、指

11、派、任命,也可以是事后的认可、同意、批准等。2.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不能因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就一律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具体分析行为人是否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非上述职责则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上述两点,笔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高管及各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在银行改制后,继续从事相同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应该认定为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具体有哪些?笔者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应将该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一条所列举

12、的国有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支行以下机构第一负责人等人员认定为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当然,银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党委相关专职人员也应当予以认定。   综上,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所作之批复已经难以适应现今国有公司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中及改制后惩治职务犯罪之需要,应当会同最高检等部门作出更加明确易操作的司法解释,明确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者及原国有公司行为人在改制后继续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者都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达到预防和惩治国家经济命脉领域职务犯罪之需要。国有银行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之认定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