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 ,大小:15.65KB ,
资源ID:4466695      下载积分:8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图形码: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46669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卓裕付故意伤害罪一案.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丰****】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卓裕付故意伤害罪一案.docx

1、卓裕付故意伤害罪一案   卓裕付故意伤害罪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改判用刑事判决书 琼刑终字第101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卓裕付,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海南工程公司南渡江防洪工程施工指挥部施工员,家住雷州市杨家镇少榄村。199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宏,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解宝善,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小学

2、文化,家住象州县寺村乡东崇村。1999年1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赵伟,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元市巷溪县五龙镇上游村。1999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肖合,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开县郭家镇盈丰村20组。1999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褚乃坚,男,1969年3月1

3、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高中文化,家住钦州市沙埠镇金吉村。1999年1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 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卓裕付、褚乃坚、解宝善、赵伟、肖合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0年6月29日作出海中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卓裕付、解宝善、赵伟、肖合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超、代理检察员王开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卓裕付及其辩护人马宏,上诉人解宝善、赵伟、肖合、原审被告人

4、褚乃坚、证人张全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11月5日下午5时30分,被告人卓裕付从工地下班回到南渡江防洪指挥部时,见张全新与湖南民工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卓裕付即从一湖北民工手中抢过一把斧头冲上去追打刘小清等人,被告人褚乃坚上前拦住卓裕付,表示晚上找人来报复湖南民工。随后,被告人卓裕付、褚乃坚在指挥部找到蔡庆斌商量,决定由褚召集人对湖南籍民工进行报复。当晚10时许,被告人褚乃坚到海口市滨镰村纠集被告人解宝善、赵伟、肖合及魏小山、小符、肖宗宝及另外两人共九人分乘两辆出租车到南渡江防洪指挥部工棚附近下车。被告人褚乃坚给被告人解宝善、赵伟、肖合等人指明湖南民工所

5、住工棚后返回出租车上等候。被告人解宝善、赵伟、肖合等八人持木棍冲进工棚朝已经入睡的湖南民工乱棍殴打,致被害人唐开云轻伤,唐公明、李鹏轻微伤,刘快生重伤。其中,被害人刘快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快生系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卓裕付、褚乃坚、解宝善、赵伟、肖合的供述,被害人报案材料,证人张全新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卓裕付与被告人褚乃坚合谋纠集被告人解宝善、赵伟、肖合等人报复伤害湖南籍民工,造成被害人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6、其中被告人卓裕付、诸乃坚是主要纠集者,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解宝善、赵伟、肖合系由褚乃坚召集指使,手持木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卓裕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褚乃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解宝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赵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肖合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卓裕付不服上诉称:其没有参与商量召集他人报复湖南籍民工,其行

7、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卓裕付的行为与本案的伤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认定其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其无罪。   被告人解宝善上诉称:其受被告人褚乃坚指使参与犯罪,但没有殴打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   被告人赵伟上诉称:其虽参与犯罪,没有殴打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   被告人肖合上诉称:其虽参与犯罪,也没有殴打被害人;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赵伟,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褚乃坚在庭审时称:案发后,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解宝善,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5日下午5时30分,上诉人卓裕付从工地下班回到南渡江防洪指挥部时,见张全新与湖

8、南籍民工因琐事发生争吵,上诉人卓裕付即从一湖北籍民工手中抢过一把斧头冲上去追打刘小清等人,原审被告人褚乃坚上前拦住卓裕付说:"你不要管这事,我晚上再叫人帮你出气",卓裕付则对褚乃坚说"你叫人来不要打死人,吓唬吓唬他们就行了,如果把人打死了是你的事"。随后,蔡庆斌回到指挥部找到原审被告人褚乃坚商量,决定由褚召集人对湖南籍民工进行报复。当晚10时许,原审被告人褚乃坚到海口市滨镰村纠集原审被告人解宝善、赵伟、肖合及魏小山、小符、肖宗宝及另外两人共九人分乘两辆出租车到南渡江防洪指挥部工棚附近下车。原审被告人褚乃坚给解宝善、赵伟、肖合等人指明湖南籍民工所住工棚后返回出租车上等候。原审被告人解宝善、赵伟、

9、肖合等八人持木棍冲进工棚朝已经入睡的湖南籍民工乱棍殴打,致被害人唐开云轻伤,唐公明、李鹏轻微伤,刘快生重伤。其中,被害人刘快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快生系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本案的主要证据有:1、刘小清的报案书称:案发当晚零时左右,一帮人手持凶器冲进湖南籍民工所住工棚乱棍打伤其民工;2、证人刘小清、短绪富、唐功明、李鹏、李强明、李建等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打架时,卓裕付从湖北籍民工手中抢过一把斧头追打刘小清等人;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海口市国兴大道东端南渡江防洪工程施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西侧简易宿舍;4、法医鉴定书

10、证实:刘快生系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唐功明损伤系轻微伤;李鹏损伤系轻微伤;唐开云损伤系轻伤;5、辨认笔录和照片记载褚乃坚、赵伟、解宝善和肖合对案发现场作了指认;6、卓裕付、褚乃坚、赵伟、解宝善和肖合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   上诉人卓裕付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卓裕付与原审被告人褚乃坚和蔡庆斌一起商量召集他人报复湖南籍民工的证据不足。但是,此前当卓裕付从一湖北籍民工手中抢过斧头并追打刘小清等人而褚乃坚拦住他并提出由其晚上找人殴打湖南民工时,卓裕付只是强调"不要打死人",所以,卓裕付和褚乃坚此时已形成共同伤害的故意,且达成由褚乃坚召集他人实施故意

11、伤害犯罪的默契;褚乃坚和蔡庆斌的商量只不过是对实施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进行进一步策划,卓裕付是否参与商量并不影响其是否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Page]   上诉人解宝善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受同案犯褚乃坚指使,与其他同案犯从滨濂村乘坐出租车到达案发现场,打伤湖南籍民工之后又一同乘车返回滨濂村,有同案犯褚乃坚、赵伟、肖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解宝善自己也始终承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赵伟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受同案犯解宝善之邀,与其他同案犯从滨濂村乘坐出租车到达案发现场,打伤湖南籍民工之后又一同乘车返回

12、滨濂村,有同案犯褚乃坚、解宝善、肖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赵伟自己也始终承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肖合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经查,其受同案犯褚乃坚指使,与其他同案犯从滨濂村乘坐出租车到达案发现场,打伤湖南籍民工之后又一同乘车返回滨濂村,有同案犯褚乃坚、解宝善、赵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肖合自己也始终承认。上诉人肖合还称其案发后曾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其没有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被告人褚乃坚庭审时称其有立功表现的陈述,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其案发后带领公安人员在滨濂村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解宝善,依法应

13、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褚乃坚先与上诉人卓裕付形成共同伤害的故意并达成由褚召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默契,接着又和他人商量实施共同故意伤害事宜,随后又纠集上诉人解宝善、赵伟、肖合等人共同伤害湖南籍民工,且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上诉人卓裕付、解宝善、赵伟、肖合和原审被告人褚乃坚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原审被告人褚乃坚既是犯意提起者,又是犯罪纠集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虽在案发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解宝善,具有立功表现,但依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不应从轻处罚。上诉人卓裕付是本案的引起者,又与原审被告人形成共同伤害的故意并达

14、成由褚乃坚召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默契,依法应予惩处。其称没有参与和褚乃坚及蔡庆斌商量召集他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属实,但其辩护人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上诉人解宝善、赵伟、肖合是故意伤害犯罪的直接参与人,其称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上诉人肖合称其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即被告人褚乃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解宝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赵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肖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卓裕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卓裕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审判长  凌 杰 泉 代理审判员 王 样 国 代理审判员 黄 翰 绅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珊茹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