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23 ,大小:30KB ,
资源ID:4465674      下载积分:8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46567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1、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新生应当持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

2、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有疾病(包括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院学生工作处批准后,能够办理休学一年。第四条 办理休学学生经治疗康复,能够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复学体检要求,能够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第五条 学生注册是学生在院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

3、登记手续,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学生注册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和管理。第六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院的学生,未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得注册。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第七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规定及学院专业教学计划为准。第八条 学生在院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延长修业年限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前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仍编入原班级学习,当原班级学生毕业离院后,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

4、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限选)课和任意选修(任选)课三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计算学分。学院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必修课是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学生一般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是为丰富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应当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修读部分专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能够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个人的兴趣、能力和职业发展需要,选修部分课程。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不安

5、排任意选修课,从第二学期起按开设的任意选修课进行选课;毕业学期不安排任意选修课。第十二条 学生在院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获得的科研成果等,依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任选课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可折算任选课学分。第十三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应当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规定学分。第十四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院医务所证明,体育教研室审报,公共课部主任批准能够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内容情况评定成绩,体育保健课合格者能够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验、课堂讨论、作业、笔记、出勤

6、等)和结束性考试成绩(含开卷及闭卷考试、口试或论文写作等)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2040,结束性考试成绩一般占8060。第十六条 必修课中的理论课、专业选修课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任意选修课、体育训练课、社会实践等环节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当在公布分数后的三个月内,书面报告课程承担单位,由课程承担单位安排查阅并作出答复。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7、2、 未完成规定实验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3、 未完成的作业量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班主任申请缓考并报系办公室审核批准。因病请假须有院医务所证明。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可按缓考处理,并在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的课程成绩记录为“缓考”。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否则缓考课程成绩按 “0”分处理。第二十条 未经同意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缺考课程成绩以“0”分记。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按武汉船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该

8、课程成绩以“0”分记。第四章 免听、免修、补考、重修、重考、辅修第二十二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生所在系批准后能够免听某些课程或其中部分内容,但应当参加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免听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获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办公室通知班主任或辅导员并备案。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训、体育课、社会实践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听免修。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经过自学途径确已掌握,且相关必修课程成绩良好者,能够申请免修。具体办法如下: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课程所在系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的

9、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学习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试时间。2、免修考试由开课教研室命题,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考试,试题与该课程的结束性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当。因故缺考,一律不另行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准于免修。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4、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或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工作一般在每学期第二周前进行,成绩合格以“60分或及格”记载;任意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考:1、 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2、 缺考的课程;3

10、、 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4、 实习与设计(论文)。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在未达到退学学分前,可按规定参加重修;任意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重修。第二十八条 取消考试资格、缺考及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能够允许在一学期后参加该课程重修。第二十九条 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或到学院考试中心自愿申请重考。课程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考试中心可随时接纳重考学生报名并组织考试。第三十条 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以重修成绩记载。学生能够申请重修、重考已经过的课程,其成绩取高分记载。第三十一条 重修方式一般为跟班听课、个别辅导等。学生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考

11、试的,不登记课程成绩。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度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的课程,由学院另行安排。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学院实行主辅修制度。即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允许学生学习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四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安排,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辅修专业所在系办理辅修手续。第三十五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习管理,归口辅修专业所在系;辅修课程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系负责管理,不及格课程不计入,也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放弃辅修的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经教务处认可后,按任选课记入学籍

12、档案。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按武汉船院关于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实施和管理。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能够申请转专业:1、有特殊才能,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3、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者;3、文科转入工科者;4、高考录取文化分较低专业转入录取文化分较高专业者;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当在每学期期末提出申请,填写武汉船院学

13、生转专业审批表,经所在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接收系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第四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应当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应当经过重修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能够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院学习时间者,应当由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批准。第四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获

14、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学生在院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1、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4)应予退学者;5)其它无正当理由者。第四十四条 本院学生要求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经学院同意后,由拟转入学院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入我院学习,应当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

15、学前所修读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参照本细则第四十条办理。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办理。第四十七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在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班级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1、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和院医务所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2、因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3、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四十九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当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船院学生休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如医院证明),经系主任签署意见,院教务处批准后能够办理休

16、学手续。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年限不得超过两年。第五十一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院内,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第五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的待遇;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其医疗费用自理。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籍能够保留至退役后一年。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故自己负责。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第五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手续:1、复学手续在对应学期

17、的开学期初,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所复查合格,能够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复查时发现有伪造医院诊断书的取消复学资格。3、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4、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五十六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予办理复学手续。第七章 退学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1、一学期内教学

18、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补考后不足应得学分50%者;2、学生在院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者;3、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5、因伤、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者;7、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8、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五十八条 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除外),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19、无法送交的在院园网公告。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或因其它各种原因中途离院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院。2、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院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院各种关系。第六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依据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六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当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附医院

20、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请假两天及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部批准;一周以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处批准。第六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在系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院学习,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第六十四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各类实训教学环节、军训等未经同意缺勤,每天按6学时计算。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六十

21、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不属退学范围,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明。第六十七条 学生结业后,经补考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第六十八条 结业学生若在返院补考中违反考试纪律或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第六十九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第七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能够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从 9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