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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docx

1、中美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摘要】员工股票期权是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种有效的薪酬制度。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员工股票期权制在我国的推广,必须设计一套完整可行的税收政策。Key words: Employee Stock Option; syste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Alternative Minimum Tax员工股票期权(Employee Stock Option)(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或ESO)是指企业授予其员工的一种选择权,允许员工在将来一定期限内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与在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期权不同的是:ESO的行权权力不可以

2、转让,对非原始受益人无任何价值;ESO有效期平均为46年(自授权期算起),持有者通常要求必须持有23年才可以行权;而且,ESO的行权价格一般大于或等于授权时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亦即不具有普通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ESO可视为企业所有者向员工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企业的未来股价上升越多,市价与行权价差额越大,员工获得的行权收益就越大。期权的使用将员工薪酬收益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在员工追求最大行权收益的同时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美国是世界上实施股票期权制最早、最广泛的国家。据美国National Center for EmPloyee Ownership(NCEO200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

3、,至2002年美国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约为4000个,受益的美国员工数目达8001000万,比1992年上升了10倍。为了配合股票期权制的推行,美国在税法上制定了详细的专门规范股票期权操作及应税实务的规定。比较借鉴美国股票期权税收制度,对我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美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收入税政策美国联邦税务法(Internal Revenue Code,IRC)将股票期权分为两大类:激励型股票期权(Incentive StockOptions,ISO)和非激励型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NSO)。ISO必须满足IRC第422条款

4、的所有要求,其中包括:期权行权价不能低于赠予时标的股票市价;期权的受益人必须是授权公司的员工;受益人每年可行权买入的股票在赠予时的市值不超过10万美元;受益人必须至少持有股票期权两年,且至少持有行权买入的股票1年等等。NSO指未满足IRC要求的股票期权。ISO受益人与NSO受益人所获的收益适用不同的个人收入税政策。(一)ISO与NSO的个人普通收入税政策比较表1ISO与NSO受益人适用的收入税政策比较日期NSOISO赠予日不纳税不纳税授权日不纳税不纳税行权日普通收入税=行权差额税率 不纳税出售日资本利得税=出售差额税率 资本利得税=售价与行权价差额税率说明:行权差额=行权日市价-行权价格,出售

5、差额=股票售价-行权日市价。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分四个阶段:赠予(Grant)、授权(Vest)、行权(Exercise)及出售(Sale)。由表1可知,NSO受益人在赠予日及授权日一般不需缴税,除非行权价格低于赠予时标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日,NSO受益人按标的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格的差额,缴纳个人普通收入税;如果NSO受益人在行权后1年内出售行权买入的股票,股票售价与行权价格的出售差额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最高28%的比例税率)征税,如果股票持有期限超过1年,则出售差额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1)征税。相反,ISO受益人在赠予日、授权日及行权日都不需纳税,只有当受益人将行权买入的股票出售时,才就出售

6、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计算缴纳长期资本利得税。由于普通收入税率(10%35%累进税率)比资本利得税率高,ISO受益人不但可以推延行权差额的纳税时间,而且应计算缴纳的税额亦比NSO受益人的少,因此ISO比NSO更受公司员工的欢迎。然而,由于另一个平行税则AMT的存在,接受ISO的员工并不一定比接受NSO的员工更有利,相反还会背上沉重的税收债务负担。(二)股票期权的最小收入税制(AMT)最小收入税制(Altemative Minimum Tax,AMT)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利用抵扣额、免税额等税收优惠不交或少交普通收入税,以保证高收入纳税人多纳税的原则而制定,它是与普通收入税相平行的两大美国税制。纳

7、税人在计算本期应缴纳的收入税额时,首先计算普通收入税下的应税收入额,然后加回一些特定的免税及扣除项目,得到AMT的应税收入额来计算应纳AMT,最后比较应纳普通收入税额及应纳AMT,取其高者为本期实际应缴纳的收入税额。若本期应纳AMT大于应纳普通收入税额,多出部分称最小递延税款(Minimum Tax Credit,MTC)。MTC是纳税人的一项税收资产,当未来期间普通收入税额大于AMT税额时,纳税人可以用MTC来抵扣差额部分税额。可见,NSO受益人在行权时已缴纳了普通收入税,不受AMT的影响;但ISO行权差额由于可以递延纳税,属AMT计算的一项加回项目,将影响行权当期ISO受益人实际应缴纳的收

8、入税额。在20世纪90年代前,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仅限于一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将行权差额加回计算AMT税额的纳税人数量很少,因此AMT税制相对不受注意。但在过去的十几年间,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纳了员工期权制,其中由于ISO比NSO更受员工的欢迎,公司发行的股票期权大部分是ISO。随着2000年开始NASDAQ指数的不断下滑,许多高科技公司股价下跌了80%90%,不幸的是,大多数员工都在市场最高峰期时行权,导致巨额的行权差额,尽管这些行权差额非实质上的收入,不用缴纳普通收入税,但却带来了庞大的AMT债务,这些AMT债务如今甚至比手中持有的股票更值钱。鉴于此,全美纳税人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美国

9、律师协会等组织强烈要求国会修改AMT税制,不再要求将ISO受益人的行权收益纳入AMT的加回项目(2),但目前仍没有实质上的进展。二、我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迄今为止,我国的税务法规体系中尚未有一部类似美国AMT的最少纳税额规定的法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偏低的应税收入进行税收调整的权力,但主要指当关联企业间不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时,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应税收入额,而未规定是否应对个体纳税人申报偏低的应税收入额进行调整,更没有规定明确的纳税调整项目及调整方法。同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加以规定,现行税法亦未像权的

10、特征将其分类,但明确指出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应在行权及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时所取得的差额收益按以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差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9号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

11、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的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函2000190号规定“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在我国企业履约或执行职务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的情形相当普遍,这些人员在华时间较短,一般属于“无住所个人”,但税法未对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作出明确的定义,实际征税工作中对此均作免税处理。由此造成的税收

12、流失很大,不符合国际惯例。(3)2.出售差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行权买入股票所取得的售价与行权日市价的差额收益,属有价证券的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赋予财政部权力另行制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按照(94)财税字040号规定,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已被延续执行两次,至今为止,对国内A股、B股的转让所得仍未征收个人所得税。(4)但对于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转让行权买入的海外股票,仍需就出售差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而言,我国现行

13、税法中未因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而给予受益人相应的税收优惠。与美国ISO受益人行权收益按最高15%的优惠税率缴税,且可将纳税义务日延迟至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日相比,我国股票期权受益人统一按工资、薪金性质以5%45%的累进税率于行权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受益人行权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权制的激励力度。我国现行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事实上已成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主要障碍之一。(5)三、对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评述借鉴美国有关股票期权的个人收入税架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当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否参照美国经验将股票期权分类美国将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和非激励

14、性两类,分别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目的是鼓励更多的公司员工长期持有股票期权及行权买入的股票,充分发挥股票期权在提高员工积极性方面的巨大作用,因此持有ISO的公司员工比持有NSO的公司员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此处有公式或插图)为了符合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具有变通性和过渡性的特点,种类很多,如上海贝岭的“虚拟期权”计划、山东泰达的“奖励期权”计划、吴忠仪表的“期权+期股”计划等等,但其中大部分是年薪制的改良延伸,与真正意义的股票期权有较大差距。因此统一设计税收政策有悖公平原则,不利于股票期权制的规范化发展。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税收政策的制定思想,对不同性质的股票期权进行分类,

15、同时考虑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分类的标准略有不同。首先应分辨受益人持有的股票期权是“面向过去”的“假期权”还是“面向未来”的“真期权”,杜绝将股票期权当作“工资奖金”等传统薪酬工具来使用的行为;其次应将“真期权”分为“虚拟性股票期权”及“现实性股票期权”,再将“现实性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及“非激励性股票期权”(见图1)。(二)是否应统一于行权日征税尽管行权日受益人取得的行权收益并非真正的现金收入,但NSO受益人可选择出售行权买入股票的时间,而ISO受益人必须持有股票至少1年,因此美国税法规定NSO受益人于行权人就行权收益缴纳普通收入税,但允许ISO受益人推延纳税期限到出售行权买入股票

16、日。与美国相比,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统一于行权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存在明显缺陷,种类繁多的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取得实质性收入的时间不同,其纳税义务日理应不同。根据我国股票期权的种类,可考虑采用以下措施:对于在授权日即赋予确定性收益权、持有人不需承担任何股价波动风险的“假期权”,其本质与传统薪酬工具相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日应为授权日;对于“虚拟期权”,尽管受益人的行权收益大小取决于未来股价的变化,符合股票期权的定义,但受益人在行权时即取得确定性的现金收入,纳税义务日即行权日;对于不存在持股期限要求的非激励性期权,受益人可在行权日出售股票来取得现金收入,受益人若选择不出售股票,是期望

17、股票投资取得更多的差额收益,属主动承担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因此行权差额的纳税义务日应为行权日;而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受益人,由于持有期限的限制,被动承担股价波动风险,其最终收益不确定,纳税义务日理论上应为收益首次确定日,即持有期满日。但为了鼓励推行股票期权制,充分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国际上通常给予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发行公司及受益人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亦应此做法,将激励性股票期权受益人的行权收益的纳税义务日推延至行权买入股票的出售日。(三)是否应规定于纳税义务日一次性计算缴纳行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行权收益的纳税义务日是期权受益人获得实质性收入日,可以是授权日、行权日或出售日,受益人应一次性全额缴

18、纳行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假期权”及“虚拟期权”受益人可规定在授权日及行权日当期一次性全额缴税。但对“现实期权”而言,受益人并非一次性行使股票买入权或出售权,如在1个月或1年内分几次甚至几十次行权,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属发展阶段,大多数企业的股票,特别是非上市企业的股票市场成交量很小,大规模一次性买入或出售股票,会导致股价不正常的波动。建议结合股票期权的种类及股票转让的难易程度,允许将行权收益总额分6个月或12个月分摊到受益人各月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将行权收益总额分6个月分摊的企业可规定为上市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票数大于1000万股的公司及本次发行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数与已发行在

19、外的股票数的比例不超过50%的公司。其它企业适合按12个月分摊的方法。上市公司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自第一次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日算起,按6个月内全部出售完毕的假设,分6个月分摊缴纳行权差额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上市公司未规定持有期限的非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自第一次行权日算起,按6个月内全部行权完毕的假设,估计6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分6个月预缴行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6个月期满汇算清缴;若在6个月内已全部行权,则于最后一次行权日当期汇算清缴。这样既保证了税法的公平原则,又适当照顾我国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的灵活性和积极性。(四)是否允许出售行权买入股票的差额收益免税对于是否允许出售差额收益比照A、B股

20、市场股票买卖差额收益而免税的问题,许多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杜娟认为出售差额应视为有价证券转让所得,而宋宇的看法则相反:“期权受益人这部分收益表面上看是财产转让所得,是资本利得,但实际上其期权的获得是由于雇佣关系而产生的,股票价差收益是由于行权而带来的,不同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所得,其实质是工资薪金收益的延伸,是工资薪金收益的另外一种形式,应据此课征个人所得税。”(6)笔者认为,该看法忽略了股票期权行权与出售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行权差额与出售差额实际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收益的本质。行权差额为受益人接受雇佣的所得,但一经行权,出售差额大小则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无直接关系,相反决定于

21、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受益人与A、B股市场股票投资者承担的是相同的市场风险,获取的是相同的股票投资风险收益,两者出售差额收益的税务处理亦应相同,即缴纳相同的资本利得税。鉴于目前A、B股市场投资者的买卖差额收益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则股票期权受益人的差额收益亦应免税。(五)是否应比照美国AMT规定受益人须缴纳的最小限额所得税我国现行税务法规体系尚属发展健全阶段,不少法规仍不完善,国人纳税意识亦相当淡薄,偷逃税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暂时处于税收灰色地带的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受益人所在企业主动履行扣缴义务的少之又少。行权收益比个人普通薪金收入金额要大得多,由此流失的个人所得税款很大。对于类似的工薪收入者以外的高

22、收入者征管困难的问题,杨斌建议推行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最低限度税制度,即按一定的标准,如按企业全年营业额或支付的职工工资额等,分行业、地区确定最低限度税税基等级,按5%的最低税率起征收,如果纳税人按此办法纳税多于普通的申报纳税办法,可选择申报办法,多缴的税款可予退还。(7)该建议与美国AMT相类似,同是在普通收入税制外,另设一平行税制,目的是保证高收入者多纳税,维护税收政策的公平性。但目前美国国内对AMT增加ISO受益人的债务负担表示强烈不满。美国硅谷高新技术企业及美国投资者协会认为AMT的制定与推行ISO股票期权制的初衷相违背:发行ISO的目标是为了鼓励员工成为企业长期的股东,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3、,而AMT事实上是对员工的纸上收益征税。事实上,ISO受益人需缴纳最低限度收入税的问题并非新问题,它自AMT制定以来就存在,2000年股票市场的急剧下滑给美国中收入阶层带来的灾难性打击使这个问题更趋白热化。美国律师协会于2001年提交参议院财政委员会的议案中提到:“现在在税法的修改上没有比废止个人AMT更紧迫的事情。个人AMT不再满足它当初制定时的目的,相反它的错综复杂给持有人带来预想不到的巨大负担。”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经验制定最小限额所得税的决定应当相当谨慎。即使不考虑AMT对股票期权制推行的负面作用,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因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已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再制定

24、一个计算更复杂、操作更隐性的平行税制不仅会提高税收征管成本,而且可预见个人将花更多精力和时间在与政府征税机关的博弈中,间接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因此,从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公民纳税意识等约束条件出发,简化税制将是必然趋势(8),制定最小限额所得税制不可行,当前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加强征管上。参考1Kaye AYour Options: Get the Most from Your Equity Compensation. Fairmark Press Inc,2002.Internal Revenue Code-Income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ion.(1)根据2

25、00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的就职与成长减税法案从2003年5月6日至2009年1月1日,长期资本利得税最高税率从原来的20%削减到15%。(2)见“Joint VentureS Tax Policy GroupS Position Paper on AMT and Incentive Stock Option”,(3)谢琴:股票期权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浅析,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2第2期。(4)(5)陈红: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税收障碍及对策,广东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6)宋宇、张茂槐:股票期权的税务问题,税务研究2001年第6期。(7)杨斌:中西文化差异与税制改革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例,税务研究2003年第5期。(8)刘尚希、应亚珍: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与税制设计,税务研究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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