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协议2013借股质字第03号质权人:【】(以下称甲方)出质人:【】(以下称乙方)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鉴于:1甲乙丙三方于2013年 月 日签署了借款协议(“主合同”),根据该借款协议,【】(“”)指定甲方借款给丙方250万元人民币(“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2为了担保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将其持有的丙方470万元出资计47%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各方经协商一致,就股权质押达成如下约定: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丙方提供250万元借款本息。第二条 股权质押标的2.1股权质押标的为乙方持有的丙方470万元
2、出资计47%股权及其派生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等全部派生权益。2.2乙方承诺,其提供质押的股权未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其他第三方可追索的权利,质押期间也不会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其他第三方可追索的权利。第三条 股权质押范围股权质押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为追索债务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全部为实现质押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第四条 股权质押期限本协议项下股权质押,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至丙方清偿完毕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失效。第五条 股权质押登记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第六条 质权行使发生下列事由之日起5日内,甲方有权直接指令乙方将全
3、部质押股权直接过户给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以抵偿主合同项下丙方所欠甲方债务,或者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甲方债务:1)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丙方未如约清偿债务;2) 乙方、丙方严重违反其在主合同项下义务,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予纠正的;3) 其他担保法规定的行使质押权的事由。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八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丙方:【】 有权签字人: 2013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