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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机动车辆暂行管理规定.docx

1、法院机动车辆暂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审判业务用车的管理,提高现有车辆的使用效能,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节约经费开支,降低燃油及修理费用,严防和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禁止各种违规用车行为的出现,从而充分发挥审判业务用车的作用和效率,确保全院各项审判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经院党组研究,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车辆管理   第一条办公室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部门车辆的配备提出建议,对各部门所配备的车辆进行管理,组织专、兼职驾驶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学习。   第二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车辆必须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一至二人为兼职驾驶员,其

2、中每辆车须明确一人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洁,并负责年度检审。   第三条配有车辆的部门对所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间接责任人;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的安排,遵章守纪,安全行驶,有义务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良好的车况、整洁的车容确保审判工作需要。   第四条遇有全院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配到各部门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动和安排。   第五条配有警车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使用警车。   第六条标有“法院”字样的警车,一般情况下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或娱乐场所,确因工作

3、需要的除外(县内因公务活动在通印、熙苑除外)。   第七条无论公或私长途用车,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因公用车,一般干警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副院长批准;因私用车,须经院长批准。凡长途用车,均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派车单,作为出差报销和私人用车凭证。   第八条各部门的专兼职驾驶员出车前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专兼职驾驶员行车应按报批的路线行驶,非特殊原因,不准随意绕道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条院内车辆应按指定的泊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其他泊车位。   第十一条本院车辆禁止外借,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禁止使用车辆。  

4、 第十三条本院私车的停放,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院长用车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交流干部的用车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所有车辆(含副院长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开车上下班,严禁下班后驾车办理各种私事;禁止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开车办私事;除执行公务和正常公务接待用车外,全院所有车辆每天下午5点30分前必须准时入库,按规定地点整齐停放;   第十六条本院所有车辆的各种正常业务手续(如税费、保险、养路费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车辆双休或节假日未经院长审批同意,无论公事或私事一律禁止动用本院车辆;因特殊情况(直系血亲生病或其它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况)确实需要动用

5、本院车辆的,须报经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动用,因私事用车的个人要承担所用的燃油费用;   第十八条在办理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行驶距离超过本县的须报院长审批同意方可;   第十九条为了便于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各部门每辆车要具体指定1-2名兼职驾驶员,原则上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驾驶,未经指定的其余人员不得随便驾车。各部门车辆未经院长审批同意,严禁将本院车辆转借他人驾驶;除本院正式在职在编干警外,严禁其他人员驾驶本院车辆,无论是否持有准驾警车执照。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兼职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结合本县及本院的实际,安排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大事故分析及行车

6、安全经验等方面的学习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应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除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外,专兼职驾驶员应当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学习。   第三章修理及油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院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燃油实行定点维修、加油,费用包干。   1、包干经费中含油料费和修理费,除核定的油料费外,剩余部分属于修理费。   2、特殊情况追加燃油的,须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长批准。燃修费包干指标按每车限额分配到各部门,节约归部门滚存使用,超支不补。   3、修理费含小修及一、二级保养、肇事车的修复在包干经费中列支;更换大件必须由部门写出

7、书面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长同意后方可更换。   4、油料根据部门包干指标,可按月或季核发,部门凭加油登记卡加油,登记卡由部门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维修由各部门根据车况,事先填写报修检验单,报办公室进行修前检验后提出维修意见,然后报院长审批和核准,持办公室出据的派修单到政府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派修单作为财务付款凭证。坚持先审批后送修的原则,未经同意擅自送修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长途用车发生故障,应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就近修理。   第二十五条部门或个人未经办公室审核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修理项目或扩大修理范围,更不准未开据派修单擅自修理后再向办公室报修。否则,产生

8、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因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机件严重老化,又未达到报废的车辆,确需二级保养以上、大修或总成换件价值在2000元以上,年包干费用又不足以支付的,须在维修前提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院长审核批准,方可维修。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财务人员应定期到修理厂对维修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配车部门的燃油费由办公室核发。配有车辆的部门须按核定的标准持加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   第二十九条全院活动调动部门车辆的,由办公室安排,主管办公室的院长审批,予以追加燃油;特殊情况配车的部门要求使用公用车辆的,由办公室核定里程,相应地扣减部门用油指标。   第三十条严

9、禁在本县范围内自购加油。因公长途用车确需购油的,由财务人员审核单据报销,列入该车的包干核算。   第三十一条燃油核控指标:   根据我院各部门现有车辆的使用状况和实际,进行用油总量核发控制,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油票,根据每辆车的具体核控制指标进行发放。各部门在统一核发控制油量的指标范围内计划使用,节余滚存使用,超支自付。   1、“云fa123警”别克车(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3号无铅汽油(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核控指标进行必要调整);   2、“云fa055警”普通桑塔纳(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3、“云f02804”6缸三菱吉普(副

10、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3号无铅汽油;   4、“云fa020警”尼桑兰鸟(副院长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3号无铅汽油;   5、“云fa034警”普通桑塔纳(“法庭聚焦”电视专栏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6、“云fa036警”2000型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7、“云fa037警”普通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8、“云fa038警”普通桑塔纳(执行局执行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9、“云fa090警”东南

11、富利卡(执行局执行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5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0、“云fa092警”东南富利卡(刑庭审判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11、办公室“云fa127警”普通桑塔纳车(办公室及政治处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20公升90号无铅汽油;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12、“云fa068警”东南德利卡(法警队囚犯押解用车):只准用于执行正常押解任务,核控指标为每月80公升90号无铅汽油;其余情况动用该车必须报经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动车;   13、“云f28024”普通桑塔纳(法警大队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100公升90

12、号无铅汽油;   14、长安微型车(立案庭业务用车):核控指标为每月80公升90号无铅汽油;   第三十二条修理费用核控指标:   1、“云fa123警”别克车(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2、“云fa055警”普通桑塔纳(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3、“云f02804”6缸三菱吉普(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2000元;   4、“云fa020警”尼桑蓝鸟(副院长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5、“云fa034警”普通桑塔纳(“法庭聚焦”电视专栏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6、

13、云fa036警”2000型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7、“云fa037警”普通桑塔纳(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8、“云fa038警”普通桑塔纳(执行局执行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9、“云fa090警”东南富利卡(执行局执行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200元;   10、“云fa092警”东南富利卡(刑庭审判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200元;   11、办公室“云fa127警”普通桑塔纳车(办公室及政治处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12、“

14、云fa068警”东南德利卡(法警队囚犯押解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500元;   13、“云f28024”普通桑塔纳(法警大队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1000元;   14、长安微型车(立案庭业务用车):每年修理费用核控指标为800元;   第四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包干费用有节余、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按规定停放车辆和参加安全学习的,年终视情况对配车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四条专兼职驾驶员未发生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挂的,年终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行车安全奖。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五条部门对车辆管理不严,专兼职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及本院车辆管

15、理规定,对部门及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1、私自将车辆交给非专、兼职驾驶员驾驶的,处以20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交车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2、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非上班时间及双休日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专兼职驾驶员因不负责任而发生车辆严重脱保,造成机件损坏的,由部门承担修理费的50%。   5、出车前不进行检查,因缺机油、缺水和轮胎气压不足而强行驾驶造成机件严重损坏的,部门承担经济损失的50%。   6、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被督查部门通报,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7、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每次处以20元的罚款。

16、   8、受处罚的部门视情况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兼职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或经批准的私人用车过程中,遇有交通事故发生,由办公室协同用车部门进行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个人应按以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1、负全部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10%;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8%;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6%;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4%。   2、负主要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7%;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

17、人承担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3%;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1%。   3、负同等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6%;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4%;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2%;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1%。   4、负次要责任的: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3%;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承担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承担1%;10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0.5%。   第三十七条凡属违章的罚款,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需对部门及个人进行处罚的,由监察室提出意见,交政治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全院通报;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交政治处备案;需要处罚的,由政治处书面通知财务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以上规定望各部门及全体干警自觉遵守执行,若违规驾车者,将视其情节予以教育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造成不安全事故者,全部责任自负,单位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管理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党组另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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