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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doc

1、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29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n 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46套讲座./Shop/41.shtml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

2、/Shop/45.shtml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形成使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房产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系指除教职工私有住宅以外的所有用房及配套建筑。根据公用房屋使用用途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并对部分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第三条 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科研用房和超出定额的行政与办公用房。第四条 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研究生定额用房

3、、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第五条 免收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确定方法是:各学院用于本科教学的房屋场所,包括各类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微机室、教室等,由各学院申报,学校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用房核定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网上长期公示。免收研究生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各学院全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数,每生2平方米。免收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学校下达的学院人员编制,每人10平方米。学院职工之家、委派会计、学生事务和学院学术交流及会议室等公共活动用房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上述用房按学院实际配置的面积核算,但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各学院管理但提供给全校使用

4、的会议室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第六条 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学院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正式建筑每平方米每月20元,地下室每平方米每月10元。第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公用房配置、使用管理和收费规定。学校以学院为单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第八条 房屋使用费每年11月份核定并收缴一次。对应缴而不缴的,学校直接从其它核拨经费中代扣代缴。第九条 学院超定额而暂时不用的房屋可交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周转使用。学院确有需要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可调的情况下优先交付本学院使用。第十条 房屋使用用途发生变更,各学院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备案。擅自改变本科教

5、学实验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使用性质的,其用房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机关用房按处(部)人员正式编制每编制平均10平方米配置。鉴于机关需两校区办公的实际,每个编制补贴5平方米用于另一校区办公用房的设置。各处(部)总面积在可分割的房间内浮动。个别处(部)确需的特殊用房单独核定。学校各处(部)不单独设立会议室。第十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实行校、院(处)两级管理。学校对学院和处级单位分配可使用房屋,学院和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用房的核定、调配与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签订有关用房使用与收费协议。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

6、负责房屋的安全和维护。如需装修、改建或扩建等,必须分别向后勤基建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两处会商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装修、改建或扩建,违者将责令拆除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保障用房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实行合同管理;学校产业用房依法按市场化经营运作,按个案进行管理;公有居住用房属于周转用房,分配使用与收费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所有教学、教学辅助用房、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对于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人员的,房屋资源使用费按标准的三倍收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或相关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

7、保障用房出租经营的、校产经营用房租期在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其出租事项和出租合同须交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重大事项及合同上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审核和审批而造成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第十八条 后勤服务保障用房和校产经营用房出租经营的收益分配,每年由后勤和校产部门与学校财务部门核算商定。第十九条 在申报和签署科研项目申请和协议中,需要学校提供房屋承诺的条款,由项目主要申报人所在学院提供书面承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对校内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同意提供房屋使用承诺的任何协议合同,学校不承担提供房屋使用的义务和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重大建设项目的用房承诺由学校按个案处理。对需要提

8、供学校公用房产证明的事项,由当事者所在处(部)或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第二十条 图书馆和网络中心等教辅单位、后勤服务实体管理人员的用房面积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使用面积为房屋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各单位不得占用公共使用面积。占用公共使用面积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 3月1日起实行。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提高效率、服务一线的公

9、用房产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标1992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共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山大学公共用房(以下简称”公房”)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中山大学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第三条 学校成立公房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负责审定学校公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校内各二级单位提出的公房使用申请;审定各单位的公房核算定额;审批公房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对违规使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

10、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各部、处、室,各院、系,各直属单位及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各单位均为使用人。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五条 学校公房使用遵循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树立房屋资源使用的成本核算观念,形成房屋使用的约束机制。第六条 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可分为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院系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产业用房、商业用房、生活保障用房及其它配套用房等。根据类别分别实行定额管理和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机关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机关各部、处、室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及专项业务用房等。学校根据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数核算定额面积。第八条 院系教学科

11、研办公用房是指各院、系等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教学与科研用房、院系行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等。学校根据在职人员数、职称情况、学生人数、学科差异等因素统筹核算各院系房屋使用的定额面积。第九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与网络中心、测试中心、教学实验中心、会堂、体育场馆等。学校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配置参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后勤产业用房是指学校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用于办公、生产、研发、经营等的房屋,按照(中大房管 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

12、商业用房是指按学校规划可作为经营配套商业服务的房屋,学校房屋管理部门按照(中大房管 6号)和(中大房管 3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 生活保障用房及其它配套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如学生宿舍、食堂、各校区医院门诊部、活动中心以及配电房、水泵房等,学校对此类用房不核定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第十三条 纳入公房定额管理的核算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无编制单位原则上学校不安排用房。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自行确定各类用房的布局,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将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报送学校房地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公

13、房资源共享。用于全校共享的会议室和教室等不列入各单位用房核算面积;对于无编制又需要挂牌和办公场地的单位,学校鼓励多个单位共享用房。第十六条 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等的面积。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公房,但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房面积必须计入核算面积,纳入统一管理。各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房,学校以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占全部投资的比例来核定自筹捐赠面积,对该部分面积在一定年限内返还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第三章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学校公房管理实行总量控

14、制、定额管理、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实行学校和院(系)、机关部(处)两级管理,学校对各单位实行用房总量控制,下达公房核算定额面积,其中对定额内教学办公基本用房和重点科研单位基本用房免于收费;对除此之外的其它定额内用房和超额用房,各单位需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但学校对定额内已缴纳的部分给予返还。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公房总量、学校核定的定额面积以及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来源及返还等,制订本单位公房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调整用房的,须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超定额的用房

15、应交回学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需向学校缴交房产资源使用费。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承担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责任,公房维修和装修须按照(中大房管 8号)向房地产管理处申报。对因安全管理问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追究相关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在退休并离岗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其使用的科研实验用房、办公用房等所有公房。如逾期不交,各单位有权按临时借用房屋的收费标准向其收取占用房的房产资源使用费。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资源闲置造成浪费,凡是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学校将无条

16、件予以收回,并另行安排分配。第四章 收费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设立专项经费管理帐户,用于核算各部门和单位内部使用各项经费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汇集划收及返还。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来源,包括科研经费、创收返还、捐赠等渠道。第二十七条 学校返还各院、系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原则上用于补充院系经费,以有利于各院、系调配公房资源。第二十八条 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房在返还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期间,由使用单位承担用房的维修费用。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无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经学校批准已经安排的,按照科研机动用房和临时借用房屋的收费标准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第三十条 房地产

17、管理处核定各单位用房的定额总面积、核算面积、应收房产资源使用费、应返还房产资源使用费等,并向各单位发放缴费通知单,同时送达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各单位须按要求将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上缴到本单位的专用帐户;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在收齐各单位应缴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后,则返还各单位定额内房产资源使用费部分。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否则,没收违规所得并加收违规所得3倍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或租金;收回违规所涉及的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侵占公房者,责令限期迁出,侵占期间处以临时借用房屋收费标准4倍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18、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由房地产管理处提交公房管理领导小组作出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及各校区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实体院(系)、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以及使用学校房屋的附属医院。其它附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政机关及直属单位公房定额管理按照执行。第三十六条 各实体院(系、所)公房定额管理按照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中山大学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中山大学院、系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山大学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

19、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和建设部等三部委下发的(建标1992245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学校对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公房实行定额核算的管理办法,学校核定各单位公房核算面积和定额总面积。各单位原则上在本单位定额总面积范围内调配使用本单位公房。第二条 各单位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包括档案资料用房、接待室等)以及专项业务用房,其中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办公辅助用房面积两项指标列入公房核算面积。第三条 定额面积核算标准公房定额核算以人事处提供的各单位人员编制数为依据。(一)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人员编制每人9平方米核定。(二)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

20、积按人员编制每人4平方米核定。第四条 定额总面积及差额面积计算方法各单位定额总面积=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办公辅助用房定额面积各单位差额面积=公房核算面积定额总面积(其中公房核算面积为实际用房面积扣除专项业务用房和共享用房的面积)第五条 各单位差额面积超出定额面积20%以内(含20%)和低于定额面积10%以内(含10%)范围的用房,在过渡期内可不作调整;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单位须按规定退出该部分超额用房;低于定额面积10%以下(不含10%)的单位,学校根据房源情况,逐步调整改进。第六条 因业务需要跨多校区办公的单位,经各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在过渡期内对其在各

21、校区用房予以综合考虑。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公房分配使用方案,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否则学校予以收回。第八条 图书馆、信息与网络中心、测试中心、档案馆等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2中山大学院、系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和建设部等三部委下发的(建标1992245号)文件精神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学校根据各院、系的实际用房情况、教师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等,核定各院、系纳入定额管理的公房核算面积,并下达各院、系定额总面积。各院、系定额内的教学办公基本用房和重

22、点科研机构基本用房的面积免于收费;其它用房定额内面积和超额面积须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学校对定额内已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部分给予返还。第二条 公房核算面积为各院、系实际用房面积扣除特殊用房面积后的用房面积。特殊用房为各院、系根据学科特点设置的用于教学、科研且对校内开放使用的用房。第三条 定额总面积包括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教学用房定额面积、综合用房定额面积、科研用房定额面积、重点科研机构补助面积五项指标。以上五项指标仅作为公房核算的分类方法,不作为各单位公房配置的标准。学校对各院、系定额内公房的使用不按上述类别作出具体限定,各院、系可在定额总面积内对各类用房进行统筹安排使用。第四条 定额面积

23、核算标准公房定额核算以各院、系的在编人员数、按学生类别折算后的学生数、学科差异等为核算依据。(一)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按各院、系在编教学人员数核算:教授每人15平方米,副教授每人12平方米,其它教学、教辅、科技人员每人9平方米。教师基本工作用房主要是为了保证教学科研一线教师的基础工作条件,各院、系对这部分用房能够结合科研用房进行统筹安排,鼓励共享与合作。(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教学用房定额面积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教学实验室实际使用面积核定。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没有核定教学实验室面积的院、系,按照折算后的学生数每生1平方米核定教学用房定额面积。折算后的学生数是根据学生不同类别按比例折算为标准

24、生数后的总和,其中博士生比例为2,全日制硕士生比例为1.5,非全日制硕士生比例为0.5,本科生比例为1。(三)综合用房定额面积综合用房定额面积按以下三项之和来核定,用于满足各院、系办公、教学、学术交流、学生活动、教师活动等需要:1按各院、系在编行政管理人员数每人9平方米核定。2基本办公面积:实际在编人数大于50人(含50人)的单位,按100平方米核定;实际在编人数小于50人的单位,按50平方米核定。3按在校生数每人0.3平方米核定。(四)科研用房定额面积科研用房定额面积按以下三项之和来核定:1按照研究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折合人数(折合人数按照全日制硕士生比例为1、博士生比例为1.5、博士后比例为

25、2计算),并按以下类别、生均定额面积核定。类别生均定额面积(平方米/人)适 用 院 系第一档3中国语言文学系、哲学系、历史学系、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资讯管理系、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学院、亚太研究院、外国语学院、翻译学院、旅游学院、岭南学院、国际商学院、管理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第二档5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软件学院、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地球科学系、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海洋学院、传播与设计学院、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护理学院第三档7生命科学学院、药学院、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工学院、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中山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光华口腔医学院2按院士每人40平方米、长江学

26、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每人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各单位补助面积。3获得国家、省市重大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863计划、973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广东省重大项目、广州市重大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重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或重大委托项目等)或特殊项目的单位经学校公房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给予一定补助面积。(五)重点科研机构补助面积学校对于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和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基本用房给予一定的补助面积。其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补助1500平方米,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27、补助500平方米,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补助300平方米,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补助100平方米。专职科研人员在院、系不再核定基本工作用房和科研用房定额面积。第五条 学校鼓励资源共享,各院、系的教室在满足本院、系基本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交由教务处和医学教务处实行统筹安排。用于共享的各类用房面积不计入各院、系的核算面积内。第六条 为了有利于东校区和珠海校区的发展,主体在东校区和珠海校区的院、系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公房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第七条 收费面积计算方法各院、系公房定额总面积为第四条所述五项用房定额面积之和,其中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教学用房定额面积

28、、综合用房定额面积和重点科研机构补助面积为免费面积,核算面积扣除上述免费面积后为各院、系收费面积。核算面积=实际用房面积共享用房面积特殊用房面积收费面积=核算面积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教学用房定额面积综合用房定额面积重点科研机构补助面积第八条 各院、系核算面积与定额总面积之差,超出定额总面积20%以内(含20%)和低于定额总面积10%以内范围(含10%)的用房,在过渡期内可不作调整。低于定额总面积10%以下(不含10%)范围的院、系,学校视房源情况,逐步调整改进。第九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管理(一) 收费标准定额内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核算面积超出定额总面积而且超额面积在20

29、%以内(含20%)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科研机动用房和临时借用的房屋面积不计入各院、系的核算面积,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二)各院、系定额面积内已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部分学校给予全额返还。在过渡期内,各院、系核算面积超出定额面积20%以内已缴费部分学校给予全额返还。(三)房产资源使用费结算和补贴1房地产管理处于每年年初核算当年各院、系公房核算面积和定额总面积,核定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和应返还部分,发放缴费通知单,同时送达财务与国资管理处。2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为每个院

30、、系设立专项帐户。各院、系应于当年的10月底前将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拨入专项帐户,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从专项帐户中直接扣缴各院系当年应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3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于各院、系缴清房产资源使用费后将应返还部分拨入各院系的专项帐户。(四)对于各院、系利用自筹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房,学校按自筹和捐赠资金占全部投资的比例来核定自筹和捐赠面积,自建成使用年份起25年内,该部分面积缴纳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学校予以全额返还。第十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的公房总量、学校核定的定额面积以及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来源及返还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房地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

31、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厦门大学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厦大资产 9号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公房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公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厦门大学,由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研究院等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学院”)使用的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和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医院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机关部处和其它直属单位等非教学科研机构使用学校公房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第三条 学校公房使用应遵循”有偿使用、合理收费”的原则。各学院及有关单位使用学校公房应向学校缴

32、纳房产资源使用费。设在各学院内的校级教学公共平台应先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学校教务部门再根据该平台开放程度和开放量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第四条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按照其占有学校公房的建筑面积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缴纳标准暂定为1元/月平方米,每年按12个月计算。该标准今后可视学校发展情况予以调整。多个学院及有关单位共同使用一栋建筑物的,根据其实际使用面积与该栋建筑物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其占有学校公房的建筑面积。第五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每年结算一次,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提供的数据统一从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经费(除”985工程”、”211工程”专项经

33、费外)扣缴。第六条 资产后勤处是代表学校施行公房有偿使用的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制定和执行公房管理的宏观政策以及宏观调控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的公房总量;2、建立健全校、院二级学校公房使用管理档案,运用科学手段加强学校公房规范管理;3、测算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房产资源使用费,经与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核实后,及时向校财务处提供有关数据;4、检查、监督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学校公房使用情况,制止各种不合理使用行为。第七条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内部公房管理办法,对本单位占有的学校公房进行内部分配,做好本单位公房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报修等管理工作。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制定的内部公房管理办法需向资产后勤处报备。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占有的学校公房仅限本单位的工作使用,不得将学校公房出租或变相出租。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如需对其占有的学校公房进行内部改造或改变用途,需向资产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后勤处审核并报有关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八条 学校对收取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实行专项管理,优先用于改进学校教学科研用房条件。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 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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