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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条件.docx

1、教师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条件   [摘要]教师对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保障教师权益的重要权利,它是目前为止我国实施教师聘用制中教师唯一可以对抗学校的一项权利。教师法定解除聘用合同包括预告解除、试用期内的任意解除、即时解除和无需通知辞职等四种情形,我们需要针对这四种不同的情形设定不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而设定的这些条件适用于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所有类型的教师聘用合同。   [关键词]教师;法定解除权;教师聘用合同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

2、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所谓“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是指占有事业编制并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聘用制的劳动者。该规定表明: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学校、科研单位等的劳动合同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可以就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另行规定。科学、严密、合理、具体地设定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学校推行聘用制的关键所在,尤其是教师对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更是保障教师权益的重要权利。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教师对聘用合同的解除权而只有学校对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则教师聘用制就只是一种赋予学校对教师提出更高要求的制度,无法保障教

3、师的权益。为此,我国应尽快出台《教师聘用办法》,明确设定教师法定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的条件。   一、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分析   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教师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在教师聘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前依法提前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以解除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类型,本文仅探讨法定解除的条件设定问题。法定解除是指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教师聘用合同,它是一种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解除权的产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当然,当事人要以书面形式而不能以口头形式行使其单方解除权。以

4、解除合同时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为标准,又可将法定解除分为无过错解除和有过错解除两种。无过错解除是指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的情形。为避免或减少无过错解除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解除方必须预先告知对方当事人,即预告是必经程序。有过错解除是指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教师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过错解除又分为教师因学校有过错而解除和学校因教师有过错而解除两种。本文仅探讨第一种情形。理解“法定解除权”概念时应注意两点:第一,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第二,法定解除权是一种权利,既然是一种权利,根据此权

5、利而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的行为就不是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教师法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设定   教师法定解除聘用合同权也称教师的辞职权,其情形有四种:教师预告解除合同、试用期内的任意解除合同、即时解除合同和教师无需通知辞职等。下面对这四种情况下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条件应如何设定进行分析。   (一)教师可以预告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设定   预告解除属于无过错解除。预告解除权也称一般解除权,是指教师只要根据法定预告期提前通知学校即可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劳动者行使此项权利必须

6、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一是时间要求,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形式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而不是以口头、邮件或电话等其他形式通知。除了这两个条件外,法律对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并没有其他程序或实体方面条件的限制,即: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接受即可产生效力,也不需要给出理由,要求离开用人单位本身就是理由。这是一种绝对权,哪怕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教师的辞职权是教师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保障,但教师权利的行使又不能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绝对权虽然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立法理念,但在条件上过

7、于笼统和宽泛,在程序上过于随意,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其一,一些教师会利用该规定的漏洞来解除教师聘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其二,教师聘用合同的稳定性会降低,学校对教师使用的计划性、组织性会受到严重挑战,学校工作容易陷于被动,即学校随时可能面临寻找代课教师的尴尬;其三,学校对教师的培训、进修投入信心不足,会影响教学质量;其四,教师队伍的不稳定还会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总之,法律对教师权利的毫无限制,会使学校利益受损。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从预告期的长短看,应该根据不同工作特点及不同性质的劳动者规定不同的预告期。就教育系统而言,为了学校工作的延续性,将来的《教师聘用办法》应将教师行使

8、预告解除权的一般情形规定为: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一般以一学年或至少一学期为一个周期,教师要求解除合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一学年或至少一学期结束前的一个月通知学校,而不是在任何时间内提前一个月通知学校。教师行使预告解除权的特殊情形应规定为:一是应该根据教师在学校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提前通知时间的不同;二是应根据教师的资历、职称、职务等情况的不同来确定提前通知学校时间的不同,教师的资历越深,职称或职务越高,其提前通知学校的时间应越长。   第二,从解除程序上看,将来的《教师聘用办法》应将教师行使预告解除权的一般情形规定为:教师应经学校书面同意后方能在法定预告期内行使预告解除权。如果教师在法定预

9、告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学校不予同意,教师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一个学期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如果学校仍不同意,教师才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而将教师行使预告解除权的特殊情形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即可解除合同,不必征得学校的同意。比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出国留学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征入伍的、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等。   第三,从行使预告解除权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实体条件、给出一定理由的角度看,仍应将教师的预告解除权认定为绝对权,教师想辞职不需要任何实体方面的理由,只需履行相应的程序即可。      (二)试用期内教师任意解除聘用合同的条

10、件设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内的解除是否需要书面通知,而是放宽了对通知形式的要求。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互相了解和适应的一段合理时期,在试用期内,就劳动者而言,其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理由地直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任意解除权从即时解除中分离了出来,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出即时解除都是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而使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本质。劳动者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将来的《教师聘用办法

11、》可作出与之类似的规定。   (三)教师可以即时通知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设定   即时解除权又称特别解除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定情形,教师无需预告通知即可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的权利。即时解除又可分为即时通知解除和无需通知解除两种情形,这里所说的是第一种情形。所谓“教师的即时通知解除权”,是指教师所享有的,在学校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只需通知学校。但无须征求学校意见,也无须以任何形式事先(提前)通知学校就可以直接单方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的权利。由于教师的即时通知解除权本质上是因学校存在过错,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不经提前通知就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所以在解除聘用合同时,教师还可以获得经济

12、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的六种情形。针对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学校存在哪些过错情形时,教师有权行使即时解除权呢?将来的《教师聘用办法》可以将教师即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设定以下几点。   第一,学校未按照教师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健康、生命和安全是学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学校为教师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教师基本利益的维护。而劳动条件是教师进行劳动所必须的,如果没有这些条件,将会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产生影响。   第二,学校故意未及时足额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报酬的。工资报酬是教师聘用合同的核心条款,是教师

13、得以维持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按时、足额地获取工资报酬是教师的基本权利。如果学校故意不支付、故意不及时支付或者故意不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教师就无法获取日常的生活资料,教师可以通过行使辞职权来获得重新寻找生活资料的机会,而且,教师在解除聘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学校要求索赔应得的工资。   第三,学校故意未及时足额地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教师的社会保险是通过学校向保险公司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对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供一定保障的制度。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形成,教师过去的一些福利制度逐渐纳入到社会保障中。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学校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定期为教师缴纳保险费

14、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缴纳。   第四,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该款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学校的规章制度违法;二是损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当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教师可以通过教代会等民主程序修改这些规章制度,也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教师聘用合同。当然,如果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但并未损害教师权益的,教师就不能据以随时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第五,学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教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教师聘用合同,致使教师聘用合同无效的。即:当学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教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教师聘用合同的情形

15、出现时,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教师聘用合同无效后,教师可以随时通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这一规定直接赋予教师即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而无需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教师自主选择的权利更大,也节省了仲裁或诉讼成本。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教师可以即时通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教师无需通知学校就可以即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设定   这里讲的是即时解除的第二种情形,即无需通知解除,是指教师不仅不需提前通知,而且连通知也不需要就可即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6、规定了劳动者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就可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的,并非劳动者的本意,因此对劳动者来说实际上是被迫辞职或被变相解雇。将来的《教师聘用办法》设定教师有权行使无需通知就随时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考虑以下两点:第一,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教师劳动;第二,学校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教师人身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于2008年9月18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情形归纳出了十三种情形,这十三种情形并未区分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17、限的劳动合同在解除程序和条件上的差异。这表明:不论是三类劳动合同中的哪一类,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劳动者都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依此类推:只要符合教师法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就可以依据《教师师聘用办法》的规定解除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在内的所有类型的教师聘用合同。   [参考文献]   [1]滕晓春,李志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   与案例精解[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余明勤,郑尚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   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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