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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的证据问题.docx

1、审查起诉中的证据问题   我国《刑诉法》中明文规定了证据的七种类型,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其中较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一种较常见的现象。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正确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克服翻供现象,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原来的供述重新作出供述的行为。它不仅对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极为不利,而且对准确惩罚犯罪,保护无辜也有不良影响,极有可能导致案件无法进行,违背刑法惩罚

2、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目的。下面,笔者就翻供的类刑、原因、特点及对策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略作分析。   一、翻供的类型及原因   翻供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   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伪的无罪或罪轻的供述。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比较特殊,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供述直接关系着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受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影响,为了逃避和企图减轻刑罚,他们往往采取翻供的办法。   推翻原来虚假的有罪或罪重供述,代之以另外一种无罪或罪轻的供述。这种无罪或罪轻的供述有可能是真实的,也有可能是虚假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原来的供述是揽罪的谎供或是夸大犯罪事实的谎供,是为

3、翻供的准备,把不属于自己的犯罪承揽下来,到起诉或审判阶段再提出不是自己作案的有力证据,从而把真供假供一齐推翻,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第二,原来的供述是为包庇他人而作的虚假供述,由于增强法律意识或其它因素影响后又将原来供述推翻。第三,原来的供述是由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或受到其它方面威胁等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推翻原来虚假的有罪或罪重供述,代之以无罪或罪轻的真实供述。   翻供的原因除了上述所说的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原因以外,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活动时由于疏忽大意或不谨慎留下漏洞,对伪证、包庇行为打击不力,个别政治素质不高的律师的“法律服务”以及法律本身不健全、不完善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都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创

4、造了条件。   二、翻供的特点   把实践中形形色色的翻供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翻供多发生在审查批捕、起诉及审判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由于侦查人员采用各种的侦查措施和手段,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其心理防线极易崩溃,不得不作有罪供述。但随着案件诉讼程序的进行,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新的办案人员对案情不甚了解,有机可乘,再加上紧张的侦查阶段过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开始冷静下来,通过监所内被关押的人相互交流和惯犯传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本能和反讯问经验的积累,他们必然会总结以往受讯问的“经验教训”,进行有目的、有预谋的翻供。而无罪或罪轻的犯罪嫌疑人为澄清事实,不使自己被错捕、错

5、判,也迫切地推翻自己原来供述。面临着承受刑事追究这一法律后果,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畏罪惧怕心理,借故拖延,侥幸过关,故意搅混心理以及代人受过嫁祸于人、绝望对抗心理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容易在这三个诉讼阶段翻供。   翻供多发于久拖不决,反复退查的案件中   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有的是由于“情”、“权”干扰,有的是因为检察机关内部对罪与非罪,罪轻与轻重认识不统一,对法律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使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时间做出有针对性、有目的的翻供计划。而且由于时过境迁,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某些证据无法补齐,也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创造了条件。   强制措施不适当的变更,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对犯罪嫌疑人

6、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一般为羁押性的,如拘留、逮捕。此时,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割断,不易翻供。而一旦受到“情”、“权”干扰或其它方面因素,对犯罪嫌疑人不适当地变更了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就使犯罪嫌疑人与外界取得联系,极易串供或受他人谋划指使。为趋利避害、逃避法律惩处,一旦时机成熟,便进行无罪式翻供。   个别律师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法律服务”   个别辩护律师违背依据事实和法律,串通当事人、证人作伪证,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翻供,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给办案带来了很大困难。   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内容多能抓住问题实质,影响案件定性   犯罪嫌疑人在翻供时往往能抓

7、住关键,把握要害,甚至钻法律空子,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为自己翻供提供依据。我国的法律对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都做出严格的规定,对取证的程序和方法也有严格要求,犯罪嫌疑人往往根据自身特点,在犯罪构成的某一要件或侦查、检察机关的取证程序和方式上进行翻供。在犯罪构成上翻供时,犯罪嫌疑人在主体上以自己不具备主体资格,主观上以自己的思想不易被掌握而从犯罪动机、目的上翻供,客观上以自己不符合犯罪条件,客体上以侵犯的客体不同或不受保护进行翻供。在取证程序和方式上翻供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自己精神高度紧张、信口开河,笔录未看为由或称自己是受刑讯逼供、诱供、指供而做的违心供述上进行翻供。犯罪嫌疑人还常从法定的从轻、

8、减轻、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上翻供,尽量为自己推脱罪责。   三、翻供的对策   充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在富有对抗性的侦查讯问活动中要取得进展,只有充分了解双方情况,对各方的有利条件和困难因素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估计,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可能翻供做出充分的预测,才能扬长避短,有备无患,在讯问中取得胜利。   证据材料要尽可能充分、确实   证据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后盾,作为一名办案人员,切忌以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述作为侦破案件的出发点,不要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放在突破犯罪嫌疑人供述上,而应当尽可能的搜集与本案有关的其他直接和间接证据。有了充分确实的证据材料,在遇到犯罪嫌疑人翻供时才能揭露和批驳

9、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促使其如实供述、制止翻供。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翻供而其它证据又不充分,无法推翻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将会给办案带来很大的困难。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发现这类现象,很相似的两个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侦查人员往往忽略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侦查人员却想方设法搜集其他旁证,予以证实,结果是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由于一些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时效性较强,等到起诉阶段去补查,已失去条件,造成放纵犯罪的现象发生。   遇到翻供时,讯问人员应当沉着冷静,抓住其前后矛盾点和翻供的破绽步步紧逼,驳斥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狡辩   出现翻供时,讯问人员应当根据翻供

10、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证据充分的无论犯罪嫌疑人完全翻供或是就某些情节翻供,可以通过出示证据来证实其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通过认真讯问和适时出示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事实真相。如果犯   罪嫌疑人仍不供认罪行的可以采取欲擒先纵的策略,待其做出荒谬狡辩后进行驳斥,使其如实供述。笔得在办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当庭翻供说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虽然不影响案件定性,却影响案件的量刑情节,但公诉人此时无证据反驳,于是公诉人并未制止,而是由被告人继续翻供下去。被告人初次感到翻供成功,于是变本加利最后竟说自己未拘禁被害人,此时公诉人根据自己掌握的旁证材料从未拘禁被害人

11、的假话为出发点开始反驳,揭露其供述的虚假性。最终迫使被告人既承认拘禁行为,又承认殴打行为,成功地破坏了被告人翻供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具有预谋性、迷惑性、多变性和智能性,讯问人员应当具备敏锐的观察力、严谨的思维能力,机智的应变能力和坚强的意志力,才能有效解决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情况。   加强对包庇、伪证现象的打击力度   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有很大一部分与证人伪证和他人的包庇行为是分不开的。实践中,对包庇、伪证行为打击不力,无形中为翻供提供了便利,加大对包庇、伪证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防止和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有效途径之一。   充分发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12、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法律没有明文予以规定,加之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践中这项原则往往流于形式,这也是造成翻供现象有增无减的原因之一。对如实供述的被告人确实落实从轻或减轻处罚政策,对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仍拒不认罪的,应从重处罚。只有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才能有效的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这也是英美法系中“诉辩交易”原则的体现。   运用科技手段,防止翻供现象发生   《刑诉法》修改后,新增了视听资料这类证据。对于大案、要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翻供的,应当尽量用视听资料的形式对其有罪供述予以固定,这也是防止翻供现象发生的有效手段之一。   综上所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只有有效的防止和克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有效的打击犯罪,提高审查起诉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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