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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国初期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docx

1、浅论建国初期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摘要:在建国初期,民营企业曾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总体上呈现了一个逐步恶化的趋势,这具体表现在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保障的逐步弱化上。   关键词:民营企业 生存权 发展权 法律环境   民营经济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自由竞争是其生存的惟一方式,市场机制是民营经济最有效的调节工具。在十八十九世纪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黄金时期,“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扮演了“守夜人”的角色。从法律的角度看,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明晰的产权关系,安全而便捷的产权交易机制,这就要求国家提供一套完善

2、的所有权保护制度、契约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除此以外,民营经济反对国家对其竞争自由的任何限制,要求完全的竞争权。总的来说,民营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反对国家权力的干预,只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垄断现象的出现,才使得国家政权以反垄断的名义有限地干预市场竞争,限制部分民营大企业的竞争自由,以保护广大消费者和中小经营者的利益。   我国建国初期,长期战争的结束为发展民营经济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恶性通货膨胀的消除、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国家主权的独立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赢得了可靠的保障。可以说,当时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的外部条件均已万事具备,但是还欠东风,这个东风

3、不是别的,就是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的法律环境。这种法律环境的基本要求有四个:一是在宪法层次确认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二是在民法、行政法、刑法层次要求确认和保障民营企业的产权,完善产权交易机制。这就要求国家提供一整套完善的所有权保护制度、契约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引导、规范、促进民营经济的运作;三是在民商法和经济法层次中确认民营企业的发展权,其核心是要求民营企业同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四是通过行政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保护保护民营企业的竞争自由和竞争权。这就要求从立法上防止国家权力对民营经济的任意干预,明确划定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保障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当时国内外的各种条件

4、的制约,是不可能具备这样的法律环境的。相反,建国初期,民营经济的法律环境呈现出一个逐步恶化的趋势,试分析   一、由法律调整为主到政策调整为主,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逐步弱化   民营经济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产权,完善产权交易机制,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法律由于其具备的稳定性、程序性、规范性等优良品格,成为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最有效的工具。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相继颁布了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规,汇编为《六法全书》,构成调整国民党统治时期法律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与民营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是有关民商事法律。关于民法,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5月23日至1930年12月26

5、日陆续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共5编,计1223条。另外从1929年到1946年,国民党政府先后制定和修正公布了《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船舶法》等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规,从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商合一的调整民营经济的法律制度体系。必须指出的是:这些法律尽管在形式上比较完善,但是在国民党的专制统治下,客观上却保护了帝国主义者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并没有发挥其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   1949年2月,在人民革命战争胜利已成定局的背景下,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

6、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从而奠定了以党和国家的政策取代法律调整民营经济的基础。   从实际情况来看,建国初期,调整民营经济的主要靠党和国家的政策,调整民营经济的法律为数极少,除了在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民营经济做了极为原则的规定以外,还有1950年12月30日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1954年

7、9月2日政务院第223次会议通过的《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既没有确认保障产权和完善产权交易机制的法典性质的民事法律,也缺少规范商事组织、调整商事行为的比较完备的商事法律,更谈不上限制国家权力干预民营企业内部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法律制度。调整民营经济的主要靠党中央的各种指示、通知、决议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批示等方式,也就是说,主要靠党和国家的各种政策。政策由于其抽象性、易变性,并不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产权保障,实际上,对民营经济的产权保护也是逐步弱化的,直到民营经济被改造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二、由自主经营到计划管理,民营企业的竞争权逐步消亡   竞争权是民营企业的天赋权利是

8、民营企业竞争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民营企业由于其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性质,必然要求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要求完全的竞争自由和竞争权。“建国以后,计划管理首先在国营企业推行,然后逐步扩大到供销合作社和公私合营企业。至于数量众多的农业、手工业个体经济和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则主要是受市场机制调节的”,可见,在建国初期,国家并没有过分干预企业的竞争权,当时实行的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竞争机制并行的二元调控模式,国营经济主要靠计划调节,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轨道,国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到根本上的限制;而民营经济则主要靠市场调节,民营企业享有比较全面的竞争权。由于上文中指出的那样,民营经济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的

9、赶超战略”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得民营经济和实现“赶超战略”所要求的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之间的冲突逐渐浮上水面并趋于激烈。“不能提倡盲目生产,而一定要逐步实现国家总生产计划的领导。无论公与私,城与乡,中央与地方,大公与小公,都必须逐步纳入计划。否则,工农业的盲目生产,就会发生过剩与不足;商业的盲目经营,就会扰乱市场,波动物价。于是,国家便借助政权的力量限制民营企业的竞争权。   在工业方面,“通过加工订货,有步骤地组织私营工厂的生产和销售,”在商业方面,通过统购包销等方式,在原料和成品销售方面割断民营经济和市场的联系,使得民营企业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轨道,只能按照国家和人民的需要组织生产

10、1949年全国民营工业产值中,加工订货、统购包销部分所占的比重为%,1950年增加为%。从棉纺业看,1950年下半年,为国家加工的部分即占其生产能力的70%以上。1951年1月,政府颁布了“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自该“决定”颁布之日起,“凡公私纱厂自纺的棉纱及自织的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公私纱厂现存的棉纱、棉布,均须进行登记,由国营纱布公司承购,停止自行在市场出售。”民营棉纺厂的生产,就全部纳   入国家计划的轨道。   在价格方面,国家依照经济情况,随时规定适当的价格政策,把批发价和零售价、地区和地区间的差价,保持一种适当的距离。从而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定价权。这样,国家就在原料的

11、购买、成品的销售方面逐步地限制民营企业的竞争权,将民营经济引上国家资本主义轨道。特别是在通过个别民营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后,国家逐步参与民营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过程中,民营企业最终彻底地丧失竞争自由和竞争权。三、由平等保护到区别对待,民营企业的发展权受到限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所有企业都应当受到同等对待,依据它们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所有制性质进行区别对待,这是进行市场公平竞争的必要前提。但在建国初期,当时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是“利用、限制、改造”,“利用”政策表明民营经济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改造”政策预示了民营经济的最终命运,“限制”表明民营经济并不能受到平等对待,主要体现

12、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市场进入方面,有些被认为是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8条规定“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如交通、银行、大森林、矿山等都必须国营。”   二是在党和国家的一些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私营经济受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8条“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在公私关系上应该确定公私为主。国营经济应该是领导的成分。虽然它在国家的经济构成中现在只占百分之五,但

13、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它的领导能够保证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明显地体现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难以想象的。   三是在税负方面,并不实行公私一律平等,而是区别对待。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经济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限制和反限制,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现在,新税制讲‘公私一律平等’,这就违背了国营经济是领导成份的路线。”提出在税制方面“公私一律平等”的薄一波受到了严肃的批评,薄一波的错误被认为是党内资产阶级思想的体现。   四是在发展和恢复生产方面。“城市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恢复和发展生产,但恢复和发展生产要有主次,第一是国营工业生产,第

14、二是私营工业生产,第三是手工业的生产。”   五是对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实行优惠政策,以鼓励支持其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9条规定“合作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予优待”,“为了使国营经济的比重不断地增加和保证它的领导,政府把%的预算支出用在国营经济上。”而对于民营企业,“在那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政府会帮助它的,”很明显地对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和民营经济采取了不同的政策。   六是在民营企业之间也采取不同政策,团结工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竞争,因为民营工业企业比民营商业企业更富有积极意义。  

15、 四、由长期共存到暂时利用,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不复存在   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主要有包括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内的五种经济成分,根据最初的设想,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将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中国如果没有突然的武装干涉,没有资产阶级的暴动,这种过度可能是十年到十五年,这样对无产阶级有利”,在相当长的过度期间内,民营经济将长期存在。但是,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民营经济同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从1951年第三季度以来,就有不少资本家开始不接受国家的加工订货任务,而是追求自由市场。如上海的内衣业,竟然全行业联合起来拒绝接受加工任务。有的秘密进行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财产、偷工减料

16、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活动,以抗拒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从政治角度上看,“在打倒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即是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这个矛盾必然导致民族资产阶级的被消灭;从意识形态上看,社会主义企业代表了一种更加先进的生产关系,因而比民营企业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更能满足国计民生的要求;在一般的社会意识中,人们认为:在民营经济中存在着剥削,这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是无法长期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利用政权力量提前推行对民营经济的改造政策,采用赎买方式实现“阶级消灭,个人愉快”的目标,民营经济暂时完成其历史使命,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 [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85-87   吴承明董志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148   孙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76   聂锦芳:周恩来经济评传[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97   毛泽东选集(第5卷) [M].1977:92~93   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47   孙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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